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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纯经济损失案件中的注意义务

2018-07-12王岳丽

时代金融 2018年29期
关键词:信赖经济损失陈述

王岳丽

(中共湘西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湖南 湘西 416000)

相对来说,对于其他领域类的纯经济损害索赔案件(比如欺诈),法院作出的限制规则较少,合同法在处理纯经济损害索赔案件时就相对游刃有余些。尽管法官们可以在侵权法中,通过责令行为人对因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承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他们却在过失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件中遭遇了难题。其中,法官们面临的真正难题是与“纯经济损失”有关的侵权案件。

一、不谨慎陈述导致的纯经济损失

最能反映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发展的是过失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我们首先往往关注不谨慎陈述过失远远胜于陈述遗漏。通常来讲,遗漏陈述是指在同样的过失行为将会引起赔偿责任的情形下,能够证明行为人陈述的遗漏对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Donoghue v Stevenson[1932]AC 562)。但是,在经济损失案件中存在与合同类似的情形,即如果行为人单纯的保持沉默而不是做出积极地陈述行为,很难证明行为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在这一法律领域内,原告有时候很难证明被告不作为行为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在那些涉及到产品责任的案件中,除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法律还为瑕疵产品设定了严格责任。但是即便在这种严格责任的情形下,侵权法也没有要求生产者承担警告潜在的消费者产品有可能功能失灵的注意义务(参见Hamble Fisherise Ltd v Gardner Sons Ltd [1999]2 Lloyd’s Rep 1)。在 Candler v Crane Christamas Co[1951]2 KB 164一案中,被告是一名会计人员,为一家公司制作会计账簿,他清楚的知道,第三人(即原告)依赖于这些会计账簿进行交易决策。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在制作会计账簿的过程中提供的建议存在过失,使其蒙受了损失。但是,最终英国上议院判决被告在本案中不负有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在该案的判决中,上诉法官Denning陈述了他非常著名的不同观点。Denning法官认为,被告事实上应当对以下几种主体承担注意义务:被告的雇主或客户,以及“有可能向其出示账簿以诱使其投资金钱或进行其他交易行为的任何第三人”。

二、特殊关系

在原被告之间,必须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而存在合理的信赖。Hedley Byrne案并没有充分解释“特殊关系”的涵义,这给法官在以后的案件中通过解释这一概念而发展公共政策留下了空间。从后来的判决看来,“特殊关系”的概念起初仅在寻求他人提供特定建议这样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譬如,在原被告的关系中行为人提供建议是一种商业行为,或者相当于一种商业行为。

后来,在 Mutual Life Assurance Co v Evatt【1971】AC 793一案的判决中,有法官提出判决异议认为所谓的“特殊关系”可以包含任何商业的或职业的关系。这种观点一开始在Esso Petroleum Co Ltd v Mardon【1976】1 QB 801一案中为初审判决所认可,后来在上诉中又被推翻,该案的终审判决最终依据合同法而非侵权法进行裁决,由此,特殊关系概念仍然未能厘清。但这一概念最后在HowardMrine andDredgingCoLtdvOgdenSonsLtd【1978】QB 574一案中被确定下来,如今,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在任何商业或职业的关系中,都有“特殊关系”存在的可能。

当然,这意味着专业顾问人员应当确保避免被卷入基于过失的虚假陈述的诉讼中。尽管相对而言,个人更容易被具有专业能力的顾问人员误导,但即便是其他从事专业工作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受害人。在 Francis v Barclays Bank【2004】EWHC(Ch)一案中,一位调查员被法庭裁决对一家银行承担过失责任,因为他对一栋建筑物的建筑许可证状态进行调查的时候未能尽职,而银行是这栋建筑物的抵押权人。当然,即便调查员对银行承担过失责任,也并没有免除银行作为抵押承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普通社会关系是排除在“特殊关系”之外的,除非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清晰的判断当事人寻求的是一种谨慎考虑的建议。在 Chaudhry v Prabhakar【1988】3 All ER 718 一案中,原告请他的朋友帮忙购买一辆二手车。原告特别强调,她不要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被告为原告找到了一辆车,并推荐其购买,但事后原告发现这辆车曾经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道路行驶性能非常差。最终上诉法院判决,即便被告并不是具有资格的技工,但在本案中仍需承担民事责任。上诉法院强调,这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件,其判决依赖于该案自身的特殊案情,并没有为类似案件设定普遍的一般规则。

三、信赖理论

信赖的概念在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它的判断一定程度上也依靠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建议的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尽管有时候即使当事人自身具有专业能力,也会依靠别的专家提供建议,但总的来说,一个案件中双方都是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其依赖的可能性要小于在那些双方专业能力不对等的案件。在Valse Holdings SA v Merrill Lynch【2004】EWHC 2471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并不对其具有过失的建议承担责任,因为原告自己也是特定的专业人士。在 Lambert v West Devon BC【1997】96 LGR 45一案中,被告是一家地方政府机构,他对原告提出的咨询意见说即便原告的建筑许可证尚未获得审批,仍然可以开始建筑房屋。法院判决被告负有民事责任,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咨询意见具有信赖。当然,如果被告提供的陈述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到原告的判断,那么同样不存在过失侵权的基础。由此,在Jones v Wright【1991】3 All ER 88一案中,法官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对被告完成的审计报告具有信赖,因此原告的诉讼没有诉因,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名投资人,他的钱授权给一家公司进行信托,而这家公司是由被告进行审计。原告声称,被告应该早已发现这家公司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违法行为。但法院裁决认为,仅仅因为投资人和公司之间存在信托关系,并不能推出公司的审计者对投资人承担注意义务,这不仅是因为在二者的关系中绝无注意义务的假设,更在于投资人对于审计者的工作并不存在信赖。若用“公平和合理”的标准适用于该案,可以得出结论注意义务是并不能成立的。

类似的还有 White v Taylor【2004】EWCA Civ 1151 一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既然原告无法证明假如没有被告的建议,他的行为将会有任何不同,那么,这就意味着被告的过失行为并不是造成原告财务损失的原因。这个案件的判决考虑得更多的是因果关系,而非信赖。

四、总结

从英美侵权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这两个法律领域的扩张。然而,许多学院派法律人和资深法官对于这种扩张都持严肃的保留意见,尤其是对于经济损失的侵权法律领域的扩张。由于他们的影响,侵权法最终转向了更为严格的路径,这种更严格的司法态度同样也体现在精神损害侵权法律领域。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对这两个法律进行扩张的司法政策,在可预见的未来都不太可能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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