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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打击微信犯罪的博弈均衡策略

2018-07-12刘德康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局中人严格执法博弈论

包 虹,刘德康,孟 镭

(上海公安学院, 上海 200137)

人类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由此产生了许多基于信息技术的网络社交手段和工具,微信就是其中的产物之一。作为目前全球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工具软件,其用户数量已达到9亿之多,应用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类可以把手机变成对讲机的新型交友聊天与通讯软件已经成为多数人的“新宠”,上至国家大小事务、下至百姓日常生活,都可见其应用的影子。然而,微信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如互联网预言家凯文·凯利所说的那样,“一切强有力的技术都会被强有力地滥用”。新的信息传播工具势必会给现有的信息治理模式和法律法规带来全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去加以完善和改进。可以说,微信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在虚拟社会管理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目前政府在治理微信犯罪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宣传防范、打击惩治和规范监管上,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从微信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惩治者(公安机关)最大化偏好的理性行为假设出发,运用博弈理论知识,针对微信犯罪及犯罪处罚的不同背景,可以建立起相关的静态纯策略博弈模型。依据理论模型,可以分析出微信犯罪行为人与犯罪惩治者双方行为策略的选择决策。虽然微信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多种多样,但我们可以从微信犯罪的众多案例中找到其规律,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找出有效的微信犯罪防治方法。

一、微信犯罪的博弈理论基础

博弈论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门类,不存在政治道德的特别含义,作为一种有效的决策分析工具,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广泛应用于经济、政治、军事、管理等各个领域。①[法]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 博弈论Game theory[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博弈论是在对局中人理性行为假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性包含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所谓个人理性,即局中人在博弈过程中为了最大化自己的个人收益而采取的策略;集体理性则表示博弈的全体局中人为最大化集体收益而采取的策略。集体理性的实现一般依赖于博弈局中人间的合作行为②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博弈也因对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追求的不同而划分为非合作博弈与合作博弈。在犯罪实施者与犯罪惩戒者间博弈的显著特征显然是非合作的,对个人理性的追求是该模型中决策者的显著特征。个人理性是博弈分析的一般假设,即使以追求集体收益最大化为特征的合作博弈模型,对个人理性的实现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分析因素。早在18世纪,现代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经济理性人”的基本行为特征就作出了详尽的描述,他认为,自利的动机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是社会分工的根本。将经济行为中对自利的追求拓展到对一般个人偏好的追求,是博弈论从经济领域拓展到其他领域的一般做法。

非合作博弈的构成一般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局中人,局中人所采取的策略集合(即策略空间),局中人的支付函数(又称盈利)。作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一门学科,博弈论描述的是当一个主体(局中人甲)的选择行动受到另外主体(局中人乙)的策略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其策略选择又影响到另外主体(局中人乙)的行动时,为寻求最优的行动结果,应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问题。从相互影响的角度,当代博弈论大师、2005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奥曼又将博弈论称为“互动的决策论”。人们在博弈过程中,为了实现个人理性,每一个个体都在寻求针对其他人行动的最优策略,以实现其偏好(或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所有局中人互为因果,相互影响,往往会倾向于选择某一种确定的策略结构。在这种策略结构下,每一个个体单方面的策略改变都不会带来收益的增加,因而这种确定的策略结构呈现为博弈的一种稳定状态,即通常所说的博弈均衡。

根据局中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博弈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如果局中人同时选择行动,则称博弈为静态的;一些博弈在时间上虽有行动的先后,但局中人彼此并不清楚其他人在采取什么具体行动(直到博弈结束时),其效果仍等同于他们在同时行动,这类博弈仍归于静态博弈。若局中人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可以观察到前面行动者的行动,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这时的博弈便成为动态博弈。又根据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了解情况,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指的是每一个局中人对其他局中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准确的了解,否则就是不完全信息。

二、微信犯罪治理的“斗鸡”博弈模型

犯罪惩戒方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惩治策略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否的策略选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实质上的一种博弈关系。构建犯罪决策者与犯罪惩戒者之间博弈模型,对二者的博弈过程进行细致周到的分析研究,发现博弈规律,寻求博弈的均衡结果,对于预防犯罪机制的有效设计,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斗鸡博弈是经典博弈模型,其假设两个实力相当的斗鸡进行对抗,每个斗鸡都有两种策略选择:前进或后退。若鸡甲选择前进,鸡乙选择前进的支付为-1,而选择后退的支付为0,则在此种情景下,鸡乙的最优策略是后退;若鸡甲选择后退,鸡乙选择前进的支付为2,而选择后退的支付为1,则在此种情景下,鸡乙的最优策略是前进。若鸡甲预期“自己选择前进时,鸡乙必会后退以避免支付变为最差”,那么鸡甲会选择前进;若鸡乙也如此预期时,双方便发生冲突,双方支付变为最低。斗鸡博弈可用表1支付矩阵表示。

表1 斗鸡博弈

在博弈论中,如果参与人的策略是在给定信息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动,则该策略为纯策略;若参与人的策略是在给定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则该策略为混合策略。简单地说,纯策略等价于特定行动,混合策略是不同行动间的随机选择。混合策略是博弈中参与人的合理行为,使参与人的行为难以被预测。在斗鸡博弈中存在两个纯策略博弈均衡,即如果一方前进,另一方最优策略是后退;还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每一方都以一定概率前进或后退,并不严格偏好于某一纯策略,每一方的行为都难以准确地被另一方猜透。

我们可以立足于信息静态博弈框架,从斗鸡博弈的纯策略博弈均衡的角度,分析微信犯罪及犯罪预防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并依照博弈理论和规律,从博弈均衡策略选择的角度,对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微信犯罪机制的策略进行设计和优化。

三、微信犯罪治理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情形下的模型分析

微信犯罪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对财色的不合法追求是诱发微信犯罪的主要原因。将微信犯罪行为人的偏好和收益进行量化处理,是博弈模型建立的首要任务。对于微信犯罪决策者(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惩治者(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可以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来清晰简单地加以描述。在下列模型中,微信犯罪惩治者所采取的策略假设为“严格执法”与“执法松懈”两种选择,微信犯罪决策者的选择则包含“实施犯罪”及“遵纪守法”两种策略。监察博弈模型可以清晰地描述两者间的互动关系①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一)“犯罪—执法松懈”作为博弈均衡策略选择的情形

以甲来表示微信犯罪决策人,以X={犯罪,守法}表示犯罪决策人的策略集合。以乙表示犯罪惩治决策人,简称犯罪惩治人,Y={严格执法,执法松懈}表示犯罪惩治人的策略集合。u:X×Y→R2为支付函数,表征在各种不同策略组合下两局中人的收益状况。在不同的策略组合下,假设两局中人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犯罪—执法松懈”作为均衡策略的博弈矩阵

下面对表中支付矩阵中各局中人在四种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情况加以详细分析。

1.策略一u(犯罪,严格执法)=(-1,0)表示当微信犯罪决策人甲采取了犯罪策略,而犯罪惩治人乙恪守职责,对甲的行为进行了严格执法并严厉查处,这时甲的收益值为-1,即由于乙的严格执法策略,使得甲的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实现其犯罪预期收益,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收益设为-1;而犯罪惩治人乙由于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同时得到了职务收益,没有不当得益,故其收益设为0。

2.策略二u(犯罪,执法松懈)=(1,1)表示微信犯罪决策人甲采取了犯罪策略,而犯罪惩治人乙采取执法松懈的策略,这时甲实现了自己的非法收益预期,故其得到了正的收益1;而由于乙执法松懈的渎职行为,才致使甲的犯罪策略得以实现,乙未尽到工作职责,却没有被追究责任,仍然享受与以往相同的职务待遇,这时其收益与其担负的责任不相称,属于不当得益,故收益设定为1。

3.策略三u(守法,严格执法)=(0,0)表示当微信犯罪决策人甲没有实施犯罪策略,而犯罪惩治人乙仍然采取恪守职责的严格执法策略,这时甲的收益为0(第一个分量),表示其没有非法得益;乙的收益(第二个分量)也为0,表示犯罪惩治人乙也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同时获得了与担负的职责相一致的酬劳,也没有不当得益,故其收益也为0。

4.策略四u(守法,执法松懈)=(0,1)表示当微信犯罪决策人甲采取了守法策略没有犯罪,而犯罪惩治人乙采取了执法松懈策略,这时甲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收益为0;而乙没有严格执法、工作懈怠,未尽到自己的职责,但其职务收益未受到影响,这时乙没有付出努力而仍然享有职务回报,属于不当得益,故其收益设定为1。

在该模型中,无论微信犯罪决策者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惩治者实施执法松懈的收益总要优于严格执法策略,从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惩治者必然会选择执法松懈的优势策略①樊树云,刘文成.犯罪学新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8:311.。而微信犯罪决策者考虑到惩治者所偏好的策略为执法松懈,从其个人理性出发,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其最佳策略显然是实施微信犯罪,以实现其偏好的犯罪收益。所以该模型唯一博弈均衡解为(犯罪,执法松懈),这是甲与乙两人稳定的策略选择,在该策略组合下博弈双方的收益都为1②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该模型所反映的现实情况是,在监督机关对犯罪惩治人的职责未做出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即无论是恪守职责还是玩忽职守,其职务待遇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执法松懈策略必然成为其最偏爱的选择。干与不干都享受一样的职务待遇和酬劳,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人,其当然不愿意认真工作。考虑到乙将采取执法松懈策略,具有犯罪动机的微信犯罪决策人甲由于在采取犯罪策略时非法得益将注定会实现,实施微信犯罪行为必定是其最佳的策略选择。

该模型较好地诠释了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中,微信犯罪决策者与犯罪惩治人员的行为选择特征,其他很多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可以通过这一模型获得合理的解释。这种均衡策略选择还解释了下列现象:当微信犯罪决策人对其犯罪行为有着高额的收益预期时,往往就会拿出一定数量的财物或采用其他手段贿赂犯罪惩治人,使其在工资薪酬以外的巨大不当收益的诱惑下,自然会选择执法松懈的策略,于是贪赃枉法也成为了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

(二)“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博弈均衡策略选择的情形

上面模型中所列举的博弈策略结果无疑与打造良好的微信犯罪治理环境、构建高效的微信犯罪惩治体系是相背离的。特别是当该模型的策略选择结果被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普遍采用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社会理想的博弈均衡选择应该是怎样的一种策略呢③【美】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M].于寅,费剑平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下面我们来看表3所反映的博弈情形。

表3 “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均衡策略的博弈矩阵

1.策略一u(犯罪,严格执法)=(- 1,0)与策略三u(守法,严格执法)=(0,0)的分析和解释如前文一样。

2.策略二u(犯罪,执法松懈)=(1,-1)表示犯罪决策人甲由于犯罪惩治人乙的执法松懈策略而使得犯罪行为得逞,其收益为1;而犯罪惩治人乙由于未履行责任也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获益为-1。

3.策略三u(守法,执法松懈)=(0,-1)中第一分量0的解释如前文一致;第二分量-1表示即使犯罪决策人甲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因犯罪惩治人乙采取了执法松懈的策略,未尽到工作职责,因而也受到上级部门的惩罚,其收益为-1。

很显然,在该模型中对于犯罪惩治人乙而言,严格执法是其严格占优策略。针对乙的严格执法,甲的最佳选择只能是遵纪守法,因而该模型的均衡策略是(守法,严格执法),任何单独偏离这一策略的局中人,其个人收益都会受到损失。然而仔细分析会发现,在该模型中无论犯罪决策者甲是否实施犯罪,乙总会因选择执法松懈的策略而带来收益的损失,对乙的惩罚与甲的策略选择似乎不存在相关联的关系。在博弈局中人甲和乙之外,无形之中存在着一个高居于局中人甲乙之上的第三者(纪检监察部门)在严格监视着乙的行动,其一旦发现乙渎职或失职,则必对其做出严厉的惩罚,这可以从两个支付函数值u(守法,执法松懈)=(0,-1)以及u(犯罪,执法松懈)=(1,-1)中看出这一点。在微信犯罪与犯罪惩治博弈关系中,表3所示模型的均衡策略结果自然是社会公众最理想的一种形式。

作为局中人都不愿背离的一种策略选择,该博弈模型均衡结果意味着在任何时候,(遵纪守法,严格执法)都是两局中人最理想的策略选择,而微信犯罪决策者的实施犯罪及犯罪惩治者的执法松懈作为非均衡策略,两理性局中人都是排斥的。该博弈模型所对应的微信犯罪防治体系是一种理想高效的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和犯罪治理环境下,微信犯罪现象必然会很少发生。

四、公安机关打击微信犯罪的博弈策略理性选择

有规则的地方一定伴随着违背规则的行为发生,微信犯罪现象作为一种严重违反社会规范和规则的行为,在网络金融普遍应用的新时期将会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尽管不同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因而对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也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就违背规则这一点而言,是所有国家中对犯罪行为认定的一个共同特征。因社会制度的不同,各国政府会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带有明显的政治、伦理及道德含义,因而导致不同的国家与社会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惩戒会采取各种各样不同的措施。但其中有一个共同点是,政府制定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提高罪犯的犯罪行为成本,从而降低罪犯对其犯罪行为的高收益预期,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预防惩戒犯罪的“通用法则”。

目前,微信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得到了中外犯罪学者们普遍的认同,基于微信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想要建立一种根除微信犯罪的机制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就微信犯罪的发生与发展规律来看,博弈均衡理论无疑为揭示微信犯罪规律,实施有效的微信犯罪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支持。在微信犯罪防治相关制度设计中,设计者如果能够遵循微信犯罪防治的博弈规律,将其所偏好的策略结构设计成为博弈的均衡,将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设计方式。根据前面微信犯罪及犯罪防治博弈模型所揭示的规律,为了实现对微信犯罪的有效治理,减少微信犯罪现象发生,微信犯罪决策者的“遵纪守法”、犯罪惩治者的“严格执法”势必会成为决策者的首要选择。这种情形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与博弈论中有关“理性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个人理性假设相一致,法律意识的提升使得理性决策人在追求最大化偏好收益过程中,更重视精神层面的偏好收益,将恪守道德、遵守法律的精神操守视为个人的最大偏好收益,而将不当的物质收益视为负的偏好收益,于是微信犯罪博弈模型中(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策略组合自然成为该博弈模型双方唯一的策略选择。

所以,公安机关在制定打击与防范微信犯罪的相关规范时,遵循博弈规律做出科学规划是非常必要的。违背博弈理论与规律而采取主观臆断的打防手段,也许在短期内能够发挥一些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只有符合博弈规则的制度设计才能够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在对微信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中,要遵循博弈的均衡思想,以博弈的内在规律为科学依据,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制度规范的实施,以达到减少微信犯罪行为的发生、构建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的目的。

五、结束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多种基于网络的社交工具应运而生,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通讯软件就是微信。正因如此,微信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之一,出现了越来越多基于微信社交平台的犯罪行为。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新型犯罪的产生对公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以及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责任。正如博弈理论分析所得的结果,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只有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微信违法犯罪,才能有效遏制微信犯罪高发的态势,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打击和预防涉及微信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微信平台的健康安全运营,已经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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