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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货车司机疲劳驾驶诱发因素与对策研究*

2018-07-10吴汪友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高速公路

吴汪友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111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突飞猛进。高速公路因其自身特点,在极大地改善了交通条件的同时,也致使高速交通流量急剧上升,交通事故频发。根据交警部门的统计,2011至2017年杭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递增趋势。2017年,杭州高速公路共发生交通事故17241起。其中,34起死亡事故,801起伤人事故,死亡41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惨重的财产损失,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

一、正确理解疲劳驾驶及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上对疲劳驾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具体的标准,也缺乏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测量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驾驶人应在连续驾驶4小时内停车休息,且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上述法规中,仅用驾驶人的驾驶状态衡量,未对驾驶人的精神和身体状态去衡量,因此需要正确理解疲劳驾驶。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疲劳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长时间未及时休息而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倦怠与无力、感知机能稀化、注意功能弱化、思维下降、动作失调、反应迟缓、判断错误增多、困倦瞌睡等现象[1]。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与疲劳驾驶关系

由于高速公路行车速度快、流量大,交通事故呈恶性事故多、追尾碰撞多、单车事故多、侧滑甩尾多、操作不当比例高等特点,造成的危害性和经济损失通常是普通公路同类交通事故的几倍乃至十几倍[2]。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对交通事故数据统计,每百公里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数量是普通公路的5倍多。201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报告显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数10%左右。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其中因疲劳驾驶是致使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3]。根据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因疲劳驾驶导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比例高达11.09%。此外,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转向不当等行为,也与疲劳驾驶存在一定程度地联系。根据杭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疲劳驾驶、未保持车距、行人、变更车道、低速、违停、操作不当等是造成交通事故主要原因[4]。在2013-2017年杭州市8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统计中,因疲劳驾驶致死交通事故比例较高(见表1)。

表1 2013-2017年杭州市8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统计

三、高速公路疲劳驾驶诱发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高速公路疲劳驾驶诱发因素,笔者对货车驾驶人进行了停车抽样调查和网络调查。对5000份样本进行整理后,归纳总结高速公路疲劳驾驶有如下六大诱发因素[6]。

(一)生理因素

生理状况对行车安全有着决定性影响。驾车时间长,工作压力大,货车驾驶人需要具备良好的生理条件。

1.人体生理节律。由于季节与昼夜交换,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人体生理的客观反应[7-8],主要表现在:夜间行驶,严重打乱人体生理节律;春季使人感到困乏,瞌睡增多;夏季天气炎热,身体消耗大(见图1)。据统计,午后与凌晨的疲劳驾驶状况严重,合计占6成(见图2)。

图1 2014~2017年杭州高速公路各月交通事故趋势图

图2 2014-2015年杭州高速4月24小时交通事故分布图

2.个人自身条件。驾驶人的性别、年龄、驾龄、驾驶技能、身体条件、性格等对人体疲劳存在不同程度影响[9-10]。从调研来来看,驾驶人主要为男性,年龄集中在31-45岁,6-15年驾龄比重高,这类群体工作、生活压力大,漠视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概率高。

(二)社会因素

运输市场发展程度、企业经营成本、交通波动性等社会因素均对货运驾驶人存在影响。

1.竞争程度。当前,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僧多粥少”突出,利润率不断下降,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多拉快跑”现象严重。调研显示,因客户要求致使疲劳驾驶达68.51%。

2.运输市场形态。我国道路货运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个体户挂靠车辆比例高。多数企业对挂靠车辆只负责收取挂靠费,疏于对车辆、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主体监控责任不到位。

3.经营成本压力。近年来,油价、过桥费、人工费等持续上涨,运价却呈下降之势。为减少成本,驾驶人尽可能选择深夜行驶,驾驶人员配备不足,单人连续驾驶的比重高。

4.运输呈集中性。在消费需求、企业生产、进出口货运等需求中,经转地区和时间上呈集中性,同时受社会车辆集中出行影响,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大,驾驶人身体消耗也大。

(三)主观因素

由于货车驾驶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疲劳驾驶带来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表现为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对自己的精神状态和驾驶技能盲目自信。行车前,不注意个人休息,常出现通宵达旦玩扑克、打麻将、跳舞等现象。调研显示,有70%货车驾驶人有睡眠不足、精神怠慢现象,近30%货主认为装卸货需要驾驶人参与。

(四)道路因素

造成驾驶人容易出现疲劳行驶的原因,也与道路条件相关。一是高速公路路面宽阔,可固定参照物少,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且道路平面交叉,又无行人、非机动车和其他低速机动车干扰,连续长时间的行驶,很容易引发驾驶人神经懈怠。二是服务设施设置缺陷,迫使驾驶人连续行驶。根据高速公路设计规范,服务区平均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最大间距不宜大于60公里。但部分路段未按规范执行,服务区间隔距离过长。

(五)法规因素

目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为高速公路疲劳驾驶创造了客观条件。一是尚无累计驾驶时间规定。在现有交通法规中,判定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唯一依据是连续驾驶时间是否超过4小时,未对每天累计驾驶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每周累计驾驶时间做出相应要求。二是疲劳驾驶处罚幅度太轻。根据现有法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仅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有意不修复、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根据情节不等处以相应罚款。逃避监管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因此,故意损坏屏蔽监管设备而躲避监管的现象普通存在。

(六)技术因素

不同于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较难取证。一是疲劳驾驶检测与认定标准还处在探索阶段,难以快速对疲劳状态做出正确判断与响应。二是车载监控功能不完备,卫星定位装置自检功能不包括故意关闭、物理损坏、信号屏蔽、非法删除、修改记录信息等,且尚无统计驾驶时间的功能。三是数据接口标准不统一,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缺乏行业标准,不同厂家的设备数据接口和读取方式不同,严重阻碍了交警现场执法的取证工作。

四、多方联动高速公路疲劳驾驶管理

(一)建立多方联动机制,联勤联防疲劳驾驶

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齐抓共管机制[11]。一是实现高速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交警与交通、运输企业互联互通、临近省市间信息互联互通。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路政执法、公路营运、施救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判交通事故的形态、时段和路段,共同探讨联勤模式。三是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工作与配合。交警应与公路沿线公安联动,及时处理治安、刑事、消防等案件;协调路政车辆参与路面夜间巡逻,做好事故现场的预警与通报;营运部门应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收费站所设置休息区域,对凌晨、午后等重点时段,适时开展安全提示,发放提神药或安全提示卡等活动,打造现代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企业协同加强监管,必须在源头管控交通安全。一是运输企业应建立一整套关于预防疲劳驾驶的纪律、制度,建立驾驶人生理档案,落实驾驶人员配备制度和出车前疲劳测试制度。二是运输企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驾驶人(含挂靠车辆)的行驶状态进行监督,对涉嫌“疲劳驾驶”且不服从管理的车辆,应及时将车辆信息移交交警部门。三是明确装卸货职责,货主应为驾驶人提供良好的休息环境;运输途中,货主应减少干预正常驾驶;货运企业根据交货时间、运输距离,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驾驶人数量,尽量避免夜间或午后行车。

引入媒体舆论监督,发挥家庭监督作用。一是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途径,营造全社会交通安全“共管”浓厚氛围。二是畅通沟通渠道,货运企业应及时将运输任务和行车状态通报驾驶人家人,引导驾驶人亲属参与管理,对驾驶人个人生活作息、行车安全进行提醒与监督。

(二)完善交通法律法规,宣教与费改促安全

完善疲劳驾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日累计驾驶时间和工作时间,规定驾驶人职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优化疲劳驾驶违法成本处罚细则,对连续行驶超过时限、恶意毁坏或屏蔽动态监控等行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新媒体宣教疲劳驾驶危害。一是采取定点宣传和纠违宣传相结合,扩大宣传教育面,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是利用媒体渠道,将高速公路典型事故向全社会开展多方位、各层次的宣传报道。三是利用服务区、主线道口、收费站窗口为宣传服务平台,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驾驶人自觉抵制疲劳驾驶,严格按章操作。

费率改革推动交通管理模式创新。一是研究青岛高速交警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疲劳驾驶案例,推动通行费试点改革,对按时到服务区休息的司机给予通行费上的优惠,对不按规定时间的行为采取通行费一定比例的上浮。二是借鉴德国交通管理经验,推进保险费试点改革,将包括疲劳驾驶在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挂钩。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车辆,予以保险费的优惠;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含疲劳驾驶)的车辆,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的上浮;对有屡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可拒绝接受其投保资格。

(三)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引导养成调剂能力

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合理调整勤务模式,优化配置警力,提升路面管控力。高速交警要对辖区内交通事故点时段、路段进行科学分析,建立相应有效的管理措施。对静态疲劳驾驶行为,一经发现应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采用警车带离的方法,将车辆带至最近的道口或服务区。对动态疲劳驾驶行为,在发现后可采用拉警报、喊话器喊话等手段,提醒驾驶人注意;情况严重者,告知其靠边停车,换车内其他驾驶人驾驶车辆;若无其他驾驶人,采用警车带离将车辆带至最近道口或服务区休息。

从心理、生理上分析研究消除疲劳驾驶的方法,引导驾驶人养成自我调剂的能力[12]。一是保证行车前充足的睡眠,夜间行车前应对休息适当调整;选择较好的休息环境,提升睡眠质量;注重体育锻炼,增强个人体质。二是结合人体节律,科学选择时间,避免夜晚和午后行车;行车前合理安排行程,长途运输应配备多名司机;严格执行日累计行驶不得超过8小时规定。三是行车途中要注意调节座位和椅背,及时通风,服务区休息时可做些消除疲劳的运动。四是选择易消化、营养价值高的食品,切勿暴饮暴食,选择提神清脑饮料。

(四)引导运输市场规范,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连带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因出车计划安排不合理,应追究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和安生生产达标考评体系。二是因追求经济利益,干扰驾驶人途中正常驾驶的行为,一经查实并处以一定额度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自律组织和机制。一是建立货运市场准入制度,淘汰不达标企业,建立安全保证金、安全责任险等经济调节机制。二是货运市场布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靠近货源生成地或集散地,构建内畅外联的货运通道体系。三是培育和发展中小型货运企业,引导个体户组建或挂靠运输企业,实现经营组织化、管理集约化。

建立信用机制,落实运输实体考核。加快建立健全运输市场信用机制,研究制定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奖惩制度,切实推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监管和制约力度,使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五)应用交通管控技术,完善交通警示设施

依靠科技和信息手段,不断提高预警与查证水平。一是引进与应用车道偏离报警系统、转向盘监测系统、心跳速度检测仪等疲劳预警装置,实时检测驾驶人的疲劳程度。二是利用连续驾驶预警技术,实时记录累计行驶时间,车载监控终端自动向驾驶人休息警示。三是建议公路建设时铺设感应线圈,要求车主安装标准化车载定位装置,实现交警、货运企业、公路运营单位等主体间互联互通。

交警部门应与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协调,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在重点路段适当增设警示灯、视线诱导灯、振动带,通过对驾驶人视觉、听觉、知觉等进行刺激[13]。优化公路表现形式,尝试将路面铺设成不同颜色,公路两侧建设不同风格的配套设施,避免因景观单调而产生审美疲劳。此外,路面可设置一些警告或可变情报信息板,告知驾驶人就近的服务区、道口和进城管制信息。

(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切实改善职业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要求相关部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14]。一是高速公路修建单位应超前规划,认真研究交通流量,合理设置服务区间距;完善服务区功能,尤其是住宿功能,适度扩大建设规模。二是公路建设时应注重紧急停车带建设,避免出现因无法进入服务区而得不到及时停车休息的情况。三是落实《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推动公路沿线、货运市场等“司机之家”建设,创建驾驶人休息和放松的良好空间。四是货运车辆装卸货过程中,要求货主应为驾驶人提供安心、舒适的休息环境。

改善职业环境,保障驾驶人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一是合理提高驾驶人薪资水平,完善年假、体检等福利制度。二是要求车主改善驾驶舒适性和操作简便性,提高良好的驾驶室环境。三是组建驾驶人联盟,提高运费议价话语权。四是贯彻落实《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利用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及时实现车货交易,促进行业集约化、互联网化。

五、总结

高速公路疲劳驾驶预防、控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制定交通事故防治长期策略。只有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归纳总结疲劳驾驶的诱发因素,及时实施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多方联动机制,才能有效提升对疲劳驾驶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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