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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负面清单模式下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框架

2018-07-10宋金桂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11期
关键词:外商申报指标体系

文/宋金桂 编辑/任风远

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框架下,我国逐步取消了对外资准入过多的行政审批和对微观业务的过多干预,逐渐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准入制度的改革向深层次推进。但随着对外商直接投资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管理的难度也在增大。对此,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应及时构建外商直接投资防风险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与微观行为监管。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

从宏观方面看,外商直接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跨境资本的无序流入和流出:一方面,大规模资金流入可能对国内行业造成一定冲击;另一方面,积累了较大规模的资本、利润等权益存在集中汇兑支付的风险。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建议对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本外币一体化、宏观与微观协调配合的审慎监管。通过构建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见表1),及时监测、分析外商直接投资涉及风险的状况,并针对异常波动的项目及其原因,选择相应的审慎监管工具。

完善多层次微观监管措施

目前国际上的微观监管主要从风险防控入手,通过识别与判断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确定多层次的政策组合工具。在外商直接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和管理方式,关注个体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性,灵活运用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监管。

一是构建重点企业监测库。以企业主体为中心进行信息整合,建立能全面反映外资企业主体经营情况的重点企业监测库。完善有关业务系统统计功能,进一步丰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填要素,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增加反映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账号信息、交易对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交易对手名称等信息,完善资金链条上漏掉的关键点。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建立相关监测指标体系及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识别异常、可疑交易,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

表1 外商直接投资宏观审慎指标体系

表2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主体监测指标体系

二是明确企业主体申报义务。建立面向企业端口的信息申报平台,采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相关信息。第一,企业应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上级控股公司情况及以投资资金来源等信息。第二,企业应按季度报告其财务状况(现金流、利润等)、生产经营状况、大额融资和担保情况,以及重大经营策略变动信息。第三,对于利润分配,只要形成董事会决议,无论是否有汇出意向,企业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对于超过半年未汇出的利润、转股清算等资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滞留原因、滞留期资金使用情况及预计汇出时间。

三是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履行上述报告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主体监测指标体系(见表2)。

四是依据大数据和企业信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主动完成各类申报、合规经营的高信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给予A类评级,A类企业可享受资本金结汇和支付政策便利。对于不履行申报义务、监测指标异常的企业给予B或C类评级,通过下发风险提示函、约谈等形式对其进行警告;同时,严格规范其业务办理流程,逐笔审核交易资金来源、用途,扩大单证留存范围;在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可临时限制其意愿结售汇规模及跨境交易规模。

五是针对异常企业,形成全方位的长臂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要求,突破空间的限制,以异常交易主体为中心点,对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及上下游产品进行穿透式的延伸监管。资金来源方面,追踪境外企业资金的原始来源和性质,除表面单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外,还应深入分析和查证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目的和属性,关注资金流动渠道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规避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主观性;资金去向方面,识别资金的最终投向是否符合国内的相关法律政策,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及利润汇出、转股撤资等方式进行资金跨境摆布的行为;上下游产品方面,挖掘交易的关联性,深入分析通过表面一致性进行违规结售汇、虚假贸易融资、违规办理衍生品交易等获利的途径,实现对境外投资主体和境内交易对手企业的长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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