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延迟退休的合理性问题
2018-07-10于佳琪
于佳琪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1)
按照著名劳动经济学家拉扎尔(Lazear)的论述,退休至少有五种既相互关联又有细微差别的定义:(1)把退休看作离开劳动力市场并且不再回来的人员;(2)劳动者明显减少时间,并最终不从事经济活动;(3)劳动者开始领取养老金意味着成为退休者;(4)劳动者的名字进入某公司的退休名单;(5)将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主要收入的人员成为退休者。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拉扎尔(Lazear)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退休的含义,有的注重了退即从劳动力市场退出,比如第一和第二种定义都更注重了退的含义,而有的注重了休,比如其第三和第五种定义。我们今天讨论的退休其实是一种社会制度,包含了一种内在的强制性和保障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退休定义为:劳动者到达一定的年龄时,离开劳动力市场,国家或企业作为责任主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在这个定义中表达了退休其实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退是离开劳动力市场而休则是安享老年生活。而保障这种权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和国家。
1 退休产生的原因及意义
1.1 雇员的道德风险以及年功序列制度
我们知道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人的制度,雇主是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把其目标委托给了代理人即员工,希望其努力工作,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员工是否努力工作,雇主并不一定知晓,并且有什么员工的利益会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这也就更难保证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效用。虽然加强监管保证员工的工作效率或许有一定的效果,但监管的成本往往过高,而且很难转化为员工的内在自律性。因此产生了一种年功序列制度即年轻时劳动生产率高应给予高工资但给低工资,相当于工资的一部分以押金的形式扣留在了企业,随着工龄的增长以年功序列的形式返还,即随着年龄的增长涨工资。这其实增加了雇员偷懒的成本。如果雇员偷懒被雇主发现,一旦开除,不仅会失去年轻时被雇主套牢的工资部分,而且难以重新找到一份与现有工资水平相当的工作,这是因为新雇主仍然采用年功序列,雇员重新积累工龄,工资较低,基于此,雇员偷懒的动力大为降低。但同时年功序列制度也有其弊端,就是当员工年老的时候,其生产率往往会比较低,而其工资水平却维持在一个高水平上,这必然是企业不愿意见到的,基于这种情况,产生了退休制度,当一个劳动者不能满足雇主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劳动生产率的时候,雇主就会对雇员采取退休制度,来保证企业的生产率水平。这种现象在德国表现的最为明显。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很多国家服务业的就业人数都超过了工业的就业人数,不仅因为服务业在经济效益上能带来更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服务业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的问题。但德国在这点上是与众不同的,当西方的国家大力发展服务业的时候,德国的服务业发展却进展缓慢,其主要的经济支柱还是工业,但工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对人力的需要越来越少,这直接导致了德国的失业率一直偏高,而且为了保证生产率的水平,当工人出现生产率水平下降时,德国的雇主和国家都会鼓励雇员提前退休,这也是其养老保障的一个特点。
1.2 马克思主义的退休思想
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中,退休金可以被看成是对资本主义剥削的纠正,也可以被看作是对阶级斗争的一种缓解因素。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的利润来源于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是一种赤裸裸、血淋淋的剥削制度,因此在工人年老时,不能进行生产来获取收入继而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时候,资本家有责任来保证工人的老年生活,这是一种纠正也是一种补偿。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资料私有化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如果不改变其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矛盾会一直持续下去,而且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和矛盾的加深,统治者不能对这种矛盾视而不见,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提供退休金的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对此俾斯麦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1.3 公民权利的确立以及福利国家的兴起
在现在一个处处讲人权的世界,退休应该作为一种权利来看待。马歇尔曾经在《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以及其它论文》中阐述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出现了三种权利即公民权(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社会权(social rights)。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不仅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有保护自己私人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的权利。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还应该有能够保障自己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在我们老年的时候,我们有权利享受我们的老年生活,而国家和社会也有义务来保障这种权利。而随着公民权利的发展,这成为了福利国家的价值基础。可以这么说,公民权利的确立促进了福利国家的兴起,而福利国家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也更好地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实现。
1.4 建国后中国退休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共同确立了企业职员的退休制度。文件规定男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55岁。而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确立了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制度。文件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岁。在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和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退休年龄和待遇政策。文件规定男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不变,仍为60岁;女性分为工人和职员,分别执行50岁、55岁退休年龄政策。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整体框架延续了20世纪50年代的制度设计,在随后的60多年中,根据就业状况、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做出细微的调整,分为体系建立(1951-1977年)、规范执行整顿(1978-1982)、紧缺人才政策调整(1983-1993年)、改革配套调整(1994年以后)四个阶段。
2 延迟退休的合理性
当延迟退休刚刚提出来的时候,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和争论,大多数人都反对延迟退休,这与我们的劳动力结构、工作环境以及社会压力等等各个方面都有关,但也有一些人表示了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对事业机关单位来说,延迟退休也代表着权利的延续。同样延迟退休的问题也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延迟退休问题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养老制度的问题而有些学者则认为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延迟退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问题,但却可以医治我们制度体系上的阵痛,从而给我们更多的时间来处理问题。下面笔者将会从三个方面论述延迟退休的合理性。
2.1 人口寿命的延长
我们最初建立退休制度的时候是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以0岁为预期的起点,那么男性的平均寿命为44.6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也为44.6岁。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为50岁,女职员为55岁。相比较而言,我们的退休年龄不但不低,在一定程度上定的有点偏高,当然这与我们建国初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到改革开放初期即1980-1985年的时候,同样我们以0岁为预期的起点,那么男性的平均寿命为66.2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为69.3岁,我们的预期寿命相比50年代提升了20多岁,而我们的退休年龄却仍然没有变化,这在哪个方面看都是不合理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高,如果退休年龄没有变化,那么意味着我们享受养老金的时间也会越来越长,以2015-2020年为例,以60岁即退休年龄为生命的预期起点,那么男性的剩余寿命为18.8年,女性的剩余寿命为20.9年。通过进行寿命的比较,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我们现在退休年龄的不合理性,即使我们的养老保障体系没有问题,但如果我们依然保持这种退休年龄的话,那无疑不是在我们的养老体系下埋下了一颗炸弹,因此从寿命的角度看,延迟退休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2.2 人口结构的变化
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和医疗水平的提高甚至于生育观念的改变,可以说人口结构的变化是一个自然并且不可避免的过程,而我国却有其特殊性,因为建国初期我国人口基数较大,而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大量的人口成为了我国进行经济发展的障碍,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并于1982年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减轻了国家的人口负担,但同时也人为地改变了我国的人口结构,这也造成了相比与其它国家,我国的人口结构更加不合理。主要体现在老年抚养比不断上升,就是说我们的养老负担会越来越大。而我们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不论是总劳动人口增速、年轻劳动力增速还是年长劳动力的增速都是下降的趋势,其中年轻劳动力人口在从2010年左右就开始负增长,而因为年轻劳动力人口的负增长,在2020年和2030年左右,年长劳动力人口和总劳动力人口也将进入到负增长。而我们衡量一个国家养老负担的时候,有一个参数:抚养比即退休人口的数量比上劳动人口的数量,退休人口的数量是一直增长的趋势,而劳动力人口从长远看是下降的趋势,因为我国的抚养比将越来越大即我国的养老负担将越来越大。而改变人口结构是一件漫长的经历,因此面对我国越来越大的养老负担,延迟退休似乎不得不进行了。其实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养老负担已经快到了不能承受之重的地步。那就是企业缴费率的问题。有关学者通过计算得出了下面的结论:企业有能力承受法制性的社会保险费率最高为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28.7%左右,适度的缴费界限水平为8.40%左右。而我国现在企业的缴费额度已经超过了最高的限度,因此不可能再继续向企业转移养老压力,国家的相关政策的调整也证明了这个结论,在养老金的缴费上,已经由不超过企业总工资额度的20%下调为不超过总工资额度的19%。因此从我国的人口结构上来看,延迟退休也是不得不进行的举措。
2.3 养老金“缺口”问题
关于养老金“缺口”的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唐钧教授就曾经说养老金“缺口”问题是一个伪问题,他指出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部分积累的模式即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但实质上是现收现付的模式,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当我们的养老金支大于收的时候,国家都会负责兜底的,因此只要国家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责任,那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能运作下去。但笔者认为先不论国家有没有能力负责,单从制度本身来说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制度,更确切地说是一项长远的社会制度,这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首次应该具有可持续性,而且这种可持续性应该是基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这是我们作为社会保障的研究者应该更加关注的问题。
中国的养老金“缺口”问题有其现实原因,更有其历史原因。我国在建国初期效仿苏联建立了国家保险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筹资上实行现收现付制,这在当时的确符合我国的时代特征。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变成了市场经济时代,因此相应的社会保障改革也势在必行。1997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国家开始从现收现付制转变成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模式。采取的具体办法是“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和“新人”新办法,并且在实践中实行“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资金管理方式。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继续发放养老金;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另按工龄系数计算,追加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的退休金和过渡性的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被透支部分的名义增值额和发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增加的部分,便构成了由体制而派生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而何为隐性债务呢,笔者在这里解释一下,养老金隐性债务是指在养老保险体制中某一时点积累的向公共部门索取养老金的权利价值,也就是某一养老金计划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的承诺,等于如果该计划在某一时点终止的话,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的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通过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了解,我们知道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其实都有隐性债务,不论其是采取现收现付模式、部分积累模式还是完全积累模式,区别是隐性债务的大小而已。因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转轨,我们额外增加了大量的隐性债务,这也是我国养老金产生“缺口”的重要原因。当然造成养老金“缺口”的原因不止是因为历史性的隐性债务的问题,还有我们上面提到的人口寿命的延长,人口结构的变化都是引起养老金“缺口”的原因。《中国养老保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测算,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缓减基金缺口200多亿元。这说明延迟退休的决定不仅是从长期的利益打算,其短期利益仍然值得我们期待。
3 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退休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的历史原因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延迟退休的合理性问题。任何制度的出现都有其内在的原因,更进一步说任何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的,探讨制度的出现的原因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一项制度出现的意义,继而能更好地利用这项制度。退休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经济发展的体现,更是无数人民争取所获得的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会老去,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既然不可避免,我们就要积极面对以及如何更好地面对。而退休制度无疑能很好地化解这份风险,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我们从事相对研究的学者需要肩负的任重而道远的职责。
在退休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中国延迟退休的问题,不论是从地域上还是文化上,中国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很难把同样的制度复制到中国的体制中,而中国出现的问题也有其特殊性,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延迟退休的合理性问题,希望自己粗浅的分析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延迟退休只是我们养老保障改革的一个开始,希望能通过一代代研究者的努力,不断完善我们的养老保障制度,真正让所有中国公民能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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