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交付定金的房产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
2018-07-09刘红欣
摘 要:对于签订了书面房产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因买方原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审判机关是否应判决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关键词:房产买卖合同;定金;合同履行
案例:2016年10月,买房人乔某与卖房人王某,在中介的介绍下签订了二手房房产买卖合同,口头约定由卖房人王某来解决房产上现存的抵押登记后完成交易;后买房人乔某向卖房人王某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向中介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后7日内,双方向中介提交按揭贷款资料。买房人乔某依约向中介递交了贷款资料,卖房人王某在中介再三催促之下,不予递交贷款资料,也不配合房产评估人员对涉案房产进行拍照,导致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房人乔某在中介组织进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卖房人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应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房产上现有的抵押登记,配合原告乔某完成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并应交付房屋等合同义务。
经历了2009年、2016年两次明显的房价涨幅市场变动,我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部分案件,是在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依据约定支付了定金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因买方原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部分案件,第一种观点对该房产买卖合同不支持继续履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继续履行。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对该房产买卖合同应予支持继续履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必然无效。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体现了合同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也即合同必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帝王法则,主要规范约束合同的履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体现在对合同當事人而言,在合同订立之后,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过司法程序裁判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况,就要依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其次,对于审判机关而言,也应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予以保护。最后,依法保护与执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有利于依法治国、诚信社会体系的构建,有利于规范、约束、保障社会市场经济行为的顺利运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合同法另一重要原则为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的多个方面,例如,对无效合同认定的严格限制,对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分,对合同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区分,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及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等方面。
上述的合同必守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应予以严格遵守与适用。市场经济的变化与影响导致房价波动上涨,是对社会的诚信力与合同必守原则的考验。
具体到上述案件,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的理由为:
一、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10月在中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交付给被告王某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交付中介费用2000元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均予以认可,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王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介人员出庭作证的证言可证明:第一,原、被告双方于该合同签订之前,已就该房产解除抵押的事项口头协商一致,由被告王某负责解除抵押;第二,原告乔某在合同约定的七日内已向中介交付办理贷款的个人资料;被告王某拒绝交付办理贷款的个人资料,拒绝进入涉案房屋拍照,导致无法进行对该房产的评估,无法办理贷款,后经中介人员与其多次进行沟通无效,导致该房产交易无法继续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应认定被告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约定及法定责任。
三、被告王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非经法定程序或者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6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第10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无任何无效、可撤销及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事实上的履行可能。根据上述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对守约者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保护,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刘红欣,女,河北省石家庄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