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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研究及思考

2018-07-04李久辉张成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法国

李久辉 张成林

摘 要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人才,立足国内大学和科研院所培养博士研究生是给国家建设输送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研究法国独特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研究和理解欧盟在进行一体化建设时所进行的跨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思考和改革,在欧盟内实行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分一体化的背景下,为应对高科技人才的培养以及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国际间学术交流,法国政府在1994年颁布、2005年修订了设立“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这一跨国博士培养模式。在这一模式实践中,我国在法国和欧盟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均可能进入这一博士培养框架下,在此情况下,如果我国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国内大学和科研院所能够参与这一跨国博士培养模式中,将可以使我国在欧盟境内的博士群体通过与内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联系,与欧盟、法国大学合作共同培养博士,最终学成之后回到国内大学和科研院所工作。将能够在人才引导回国的同时,还建立了学科以及大学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关键词 欧盟教育 法国 “双校双导师” 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李久辉,上海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成林,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

中图分类号:G649.5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86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人才,大学、科研院所培养博士研究生是给国家建设输送人才的重要途径,也可以说,博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培养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拥有更多有教学科研实力的一大批学科和一大批大学是保障一流人才质量和数量的前提条件。为此,2015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

2017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正式确认公布。

十九大报告还提出:“新时代使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中国大学教育、科研亦应该走进世界舞台中央,大学教育、科研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化日益成为未来社会的特征、或常态,各学习阶段中国学子出国留学的人数在快速增长,如何优化国家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环境与条件,或者确切的说,如何优化博士研究生等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环境与条件,成为高校教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

其次,如何将海外高学历人才引入国内,以及将我国急需的专门人才引入专业对口的教学科研领域,也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而法国“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或许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方法——即将国内所需的专门人才通过国内大学及大学教授与法国大学及大学教授进行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使这些专门人才在攻读博士期间就与国内大学、研究院所中的教授建立合作关系,为他们获得博士之后更加便利的进入专业领域工作提供可能的渠道。而这一切工作的实施,就需要我们在探索中法联合培养博士的政策对接与优化方面进行两国间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以期在政策对接和优化方面实现制度接轨。

一、法国大学“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法国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大学教育模式和科学研究模式有别于英美,也有别于德国,具有极为特别的特征,而其中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一) 法国大学“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1.欧洲共同体(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国家科研领域高等教育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1)这一具有跨国博士培养特征、模式或理念发端于1992年的欧盟多国教育部长共同起草并签署的“(促进)科研领域的教育意向宣言”。其主旨就是:第一,建立国家间统一规则以发展科研领域的教育的协作;第二,建立、发展国家间大学的科研领域的紧密联系。

(2)基于这一欧盟共同宣言,在1998年和1999年欧盟多国教育部长再次共同起草并签署了“索邦宣言”和“博洛尼亚宣言”,决定建立一个“欧盟高等教育、科研联盟(空间)”的机构,旨在调节、趋近欧盟各国文凭的一致性,以及各国间文凭认证机制,同时建立不同国家、不同大學之间共同授予文凭的机制,例如,两所大学共同授予机制(bi-)或多国间共同授予机制(multi-nationales)。实际上,法国大学所建立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la cotutelle internationale de th鑣e)模式和制度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和这一制度的实践。

2.法国科研领域高等教育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基于欧盟在科研领域高等教育多个宣言,法国制定并颁布了这一领域的法律,以回应欧盟并规范这一特别教育模式,以便从制度上更好地与欧盟中的其他国家进行制度对接。对于法国来说,“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只是其博士培养模式中的一种,所占比例与在其大学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人数有关,属于特殊形式的教育模式,这一博士培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1) 于1994年1月18日法国政府颁布《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

(2)2002年4月8日法国政府颁布第2002-482号决定——“旨在构建基于欧盟高等教育框架”。

(3)2004年7月13日法国政府颁布第2004-703号决定——修订法国高等教育体系。

(4)2005年1月6日法国政府颁布了新修订《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旨在实现欧盟境内大学学分、文凭的一体化。

3.法国“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的概念

“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la cotutelle internationale de th鑣e)是法国公立大学博士培养模式的一种特别形式,其对象为在法国留学的博士学习阶段的外籍学生,这一博士培养模式以及其政策开始于1994年1月18日法国政府颁布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其主旨就是:完善欧盟跨国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适应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国际化,建立法国大学与欧洲其他国家大学以及世界各国大学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法国《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的核心内容:第一,在法国留学的外籍学生在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时,可以选择“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第二,该模式要求外籍学生依据本法规在其来源国(祖国)寻找一所国家认可的大学,以及该所大学的一位教授;第三,该教授在得到法国大学博士生导师的同意(认可)后,法国大学博士生导师向这位外国教授发出邀请、及依据本法规签署一份和约(依据本法规的标准合约)共同培养这名博士研究生。

(二)法国大学“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的制度、法律研究

法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大陆法法制化国家,任何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其前提条件就是法制建设、或者说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同样,在教育领域也不例外,在适用于本国大学博士培养模式的制度之外,还需依据欧盟共同宣言的精神来制定符合本国现有教育法律条文新法律——《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这一全新的博士培养模式。

1.法国1994年颁部《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

1994年1月18日,法国政府颁布了一部《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其法语直接翻译为:“关于建立法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间双导师博士培养机制。”

这一部法令共有12个条款。初步建构了这一新型的博士培养模式、或机制。

2.法国2005年修改并颁部《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法规》

这一部新法令共有13个条款,主旨分别如下:

(1)为了强化、及构建欧盟研究领域的高等教育以及发展国际化的协作,一个法国高等教育机构可在博士培养方面与一方、或多方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协作,在本法令的规定下实施国家间共同(联合)培养博士,以利于发挥对方国家在高等教育、研究方面的优势。

(2)国家间共同(联合)培养博士的目的旨在加强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以利于在读博士研究生在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交流、在不同的文化间进行交流,加深法国与其他国家间科学研究领域的多研究团队协作。

(3)依据本法令第一条规定,每一个博士研究生应该签署一份平行合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本学校的实施合约,一份作为博士研究生的实施合约。对于每一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者而言,这份合约在签署时应该明确双方(多方)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签约学生的姓名、以及博士论文的主题。这份合约的签约基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间互惠(相互合作)的原则。本法令规定该博士学位授予权属于法国。所签署的合约必须得到缔约双方的共同认可。

(4)对于任何国家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者而言,必须有一位法国全权责任的导师指导其博士(研究)工作,在这一前提下与一位、或多位外国导师合作共同指导其完成博士论文。相关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依据本法令第3条款签署规定的研究生合作培养合约。

(5)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据所签署合约应该平衡、交错的分配在两地研究机构的学习工作时间。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在法国学习的时间(期)、以及博士论文答辩时间、地点。

(6)前述合约中应该明确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成员组成应该按照合约所规定,平衡各参与教育研究机构的人员数量,另外,还应包括合约机构外的人员,答辩委员会成员数量不超过8人。

(7)博士论文所使用的语言依据合约由双方或多方研究教育机构协商决定。如果博士论文所使用的语言不是法语,博士论文的摘要编辑中应该有法语版本。

(8)博士论文答辩只进行一次。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完成一份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合署的答辩报告。

(9)博士论文答辩完成后,合约中的上述研究教学机构可以给博士研究生提供以下文件:一份协议中给予的博士文凭、或者一份双方同时授予的博士文凭。

(10)博士论文答辩之后,答辩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多家学术机构可授予其一份、或多分博士文凭。上述一份、或多份博士文凭所标示一个专业或一个领域,符合博士论文的题目或博士阶段主要研究工作的主題,国际合作指导的博士论文的评价等级,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以及博士论文答辩时间。

(11)在读博士研究生应该按照本法令规定注册。依照教学规定获得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学分。在读博士研究生处于社会保障覆盖之中,给予奖学金资助以保证其在学习期间(在两国或多国研究教学机构间)的活动。

(12)1994年1月18日颁布关于双导师、外国高等研究教育机构培养博士的法令废止。

(13)法国高等研究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为得到法国官方认可、公布方可负责实施本法令。

至此,可以说法国大学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的模式、法律、和制度建设基本完成,进入成熟阶段。时至今日,法国所有公立大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均有机会尝试申请这一培养模式。

二、欧盟(欧洲共同体)、法国大学建立国家间多机构(大学)联合博士培养模式的初衷和意图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世界更多的在关注《马约》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但其实,《马约》对欧洲各个国家的改变涉及方方面面,教育、更确切地说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影响更加深刻。

(一)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建立国家间多机构(大学)联合博士培养模式的初衷和意图

在欧洲,从“欧洲共同体”发展成为、或演变为“欧洲联盟”,其宗旨就是要实现——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时的“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要颁布诸多旨在实现高等教育一体化的宣言。

1.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教育的欧盟一体化

欧洲学分互认体系(ECTS)源于1989年的ERASMUS项目,即现在欧盟的SOCRATES项目框架内引用。欧洲学分互认体系的学分只用于高等教育的学士和硕士阶段,是欧洲唯一的经过试验证明比较成功的欧洲高等教育学分体系,最初仅限于学分转换,后来,将学分积累内容纳入进来。1999年发起的“博洛尼亚进程”(Bologna Process)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打通欧洲国家间大学学分体制,促进学历相互承认,鼓励欧洲各国家大学生到其他欧洲国家学习深造,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强欧洲学生的流动,加速知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进步。这个学分体系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和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大学间有关学习的课程,同时还有利于推动欧洲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改革。改革的结果更加有利于欧洲学生的流动以及更利于吸引欧盟国家以外的留学生到欧洲大学学习。

在欧盟国家中,大学本科学士和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通常实行以学年为单位(或单或阶段)、配合欧盟学分(ECTS)的办法进行考核。更确切的说,就是获得了欧盟学分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在下一个学年中改变或变换到其他欧盟国家的(本国其他大学亦可)、其它大学(同一大学亦可)、以及相关专业继续学习,前提条件是——能够使用这个国家的语言学习。

当我们看到这种种改革或变革能够顺利实施,其实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支撑着这一系列改革或变革的实现,那就是欧盟国家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外语学习。通常情况下,在小学、初中阶段基本完成一门外语的学习(主要为英语),到高中阶段可以选修第二外语,到大学阶段还可以提供多中的语言学习,例如,在法国大学中,学生可以选择的外语有英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等。这些条件都为欧盟国家大学生在欧盟国家间进行流动提供了前提保证。

2.博士研究生阶段教育的欧盟一体化

在大学或研究所(院)中博士阶段的学习具有特殊性——其研究工作占据主要部分,呈现学习和研究相融合、相联系,无法简单分离。而且,必须实行博士导师指导制、以及3年为一个整体的研究学习时期。

在欧盟国家的大学中,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被统一设定为2年,即硕士1年级(master1)和硕士2年级(master2),同时还被细分为科学硕士学位(master research)和专业硕士学位(master professional),只有科学硕士学位的获得者才能够申请博士学位。可以看到,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更注重学习方法的培养,所以被分为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学习阶段的2年中,可以在不同的欧盟国家、不同的大学、相关专业中进行选择,但必须是同种类型的硕士学位间。但博士阶段的学习却无法像硕士学习阶段那样变换、交流或流动。这一任务只能让各个国家进行研究、创新。

(二)法国大学建立国家间多机构(大学)联合博士培养模式的初衷和意图

欧盟中的国家在积极进行思考和创新,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就是法国大学所建立的“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la cotutelle internationale de th鑣e)模式。那么,法国积极响应欧盟的倡议建立这一模式的初衷和意图(意义、使命)是什么?我们在这里提出以下思考:

1.从欧洲共同体过度、或改变成为欧洲联盟,实现更广泛的联系以及更多领域的一体化,本文所关注的领域更多的集中在教育领域,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欧盟各国必须积极加入到实现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行动中,否则,本国的高等教育会变得封闭、进而可能被欧盟其他国边缘化,本国的大学生不容易(便利的)到其他国家大学学习,其他国家的学生也不容易(便利的)来本国大学学习。长期而言,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也不利于各个学科的研究和交流,使其整体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发展均受到影响。

2. 正是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法国创立了“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这一模式的实现可达成以下几项任务:第一,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法国大学的研究机构和独立研究院所的博士学位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欧盟内的国家或者欧盟以外的国家的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和合作,共同进行科学研究,以及共同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和促進了国际间、大学间的交流和合作,也可以使得博士研究生学习到、接触到更多的学术领域、更多的研究视角、研究思路、研究风格和研究方法。这一模式培养出来的博士可能会具有更多的多元性思维、更多的国际化视角,深刻理解不同国家间思想文化、制度等差异。

3. 作为多个欧洲国家联盟的欧盟,其中各国居民共使用24种官方语言,欧盟官方机构主要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法国政府规定,公立大学课堂教学中除了外语课程的教学,不得使用法语以外的语言进行教学活动。例如,1994年法规颁布的《法语使用法》。法国政府和民众对法语的珍视和爱护也使得法国民众和大学生对外语的学习行为以及外语水平落后于欧盟其他国家,为了在国家各学科领域研究和发展中不致落后,法国大学在博士学习阶段积极推行“双校双导师”博士培养模式 ,更大力度奖学金的方式鼓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申请攻读博士时选择这样方式,除了达成各种学习交流之外,在语言方面有更多提升,可以使用其他语言、尤其是使用英语发表学术论文、阅读学术论文。

4. 高层次的文化、语言交流,也是法语文化的输出的重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建立国家间知识精英阶层间联系的重要方式。透过知识精英,可以使得文化的交流更加便利,原因很简单,知识精英在一个国家中的引领作用十分重要,或者说,极为关键。文化输出的重要模式应该是从高端人士向普通大众方向传递,而非相反。

三、我国大学博士培养如何借鉴、适应国外大学在同一领域制度和方法

大学博士教育及博士培养阶段是一所大学研究、创新能力的体现和创新能力延续,更进一步讲,也是其所在领域的研究、创新能力的体现和创新能力延续,同样,对一个国家而言也是如此,博士研究生就是一个国家科研实力未来。

博士教育是大学之间、学科之间、研究领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相互竞争的核心“战场”,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金字塔尖,是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学习先进文化、先进科学技术的主要场所。法国双导师制让我们关注到海外中国留学生群体的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同时也让我们关注到我国大学中的外籍留学生群体的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

(一)我国大学博士培养模式如何对接海外中国博士留學生群体

法国双导师制让我们关注到海外中国留学生群体的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但回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赴海外求学的人员的变迁,可以清楚地看到,发生了巨变。促成、或推动这一巨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综合国力提高使得我国自身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留学人员知识结构改善;第二,我国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实力提升,留学人员学习学科领域更加多样化。

1.改革开放初、中期阶段我国留学人员的学习目标——学习、引进新知识

在改革开放初、中期,我国留学人员的学习目标主要是向西方国家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并获得西方大学博士文凭。回国后,将这些学习中获得的新内容用于国家的建设、发展和高等教育。

造成这一现象和状况的原因是我国当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领域落后,在向西方发达国家的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处于追赶状态,在很多学科领域还无法达到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的水平。加之当时我国的经济还很落后,海外留学人员主要以国家公费派遣为主,所学学科多为国家建设所需、多处于实用性、技术性较强的学科,回国后进入国家的研究机构、高校、企业工作。实行“单向意义的学习方式”即可。并且海外留学人员数量不大,自费留学人员不多。

2.进入新世界我国留学人员的学习目标——学习知识、学术交流

进入新世纪,我国的综合国力、经济实力、高等教育能力均得到全面提升,海外留学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首先,随着综合国力、经济实力的提升,自费留学人员的数量大幅上升,其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能力的提升,公费、长期、短期公派留学人员的能力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单纯向西方大学学习,逐渐增多了交流和访问学者的数量,再次,自费留学人员所学学科的多样性在明显曾多。总之,出现了多种新特征。

在上述特征出现的同时,海外留学生自费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在上升,很显然,这是一种可喜的趋势。但也存在诸多难题,数量较大的自费留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时,常常根据自身兴趣和爱好去选择攻读博士学位方向,在异国经历3年、或3年以上的艰苦学习之后获得学位,常出现无法与国内同一领域学者、研究机构联系,或者在国外所研究领域无法与国内同一领域、研究机构相互对接,实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甚至出现变更专业方向、或改行的困境。

3.实现国内大学博士培养模式对接国外大学博士培养模式

进入新世纪,越来越多的公派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如何在海外大学获得博士文凭和学位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与此同时,国内高校也在探索与国外高校合作培养博士的问题,这样,国内高校、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所关心的问题也是能否获得国外大学博士文凭、学位。

实际上,在这一需求下,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国外大学中的中国留学生和国内大学中的中外合作项目中的中国学生——却有着相同的诉求,即实现国内大学博士培养模式对接国外大学博士培养模式。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赴海外留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中国学生。

赴海外留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中国学生群体,是未来一个实践中外各种领域交流的重要群体,如何使得这一人群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之后回国工作是实现人才战略的重要一环。回顾法国在建立博士培养的双校双导师制的初衷和目的时,我们发现,实际上这初衷和目的适合各个国家的目的和利益。

因为法国拥有博士培养的双校双导师制,因此,法国的博士生导师在面试外国留学生都会建议面试者考虑在双校双导师制的框架下攻读博士,其次,在参与面试人数过多时,为了保证法国籍硕士毕业生能够攻读博士学位,也会建议外国留学生面试者考虑在双校双导师制的框架下攻读博士学位,原因很简单,这一博士培养模式与正常博士培养模式为并行架构,单独计算博士学位攻读者的数量。

当外国留学生面试者同意接受这一博士培养的双校双导师制后,法国大学会提供一系列涉及双校双导师制博士培养的法律文件和合约。当事情进行到这一步骤时,实际上就是两个国家间的教育体系的配合和接轨的问题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欧盟国家的大学在这一博士培养模式的配合和对接上几乎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原因很简单,欧盟国家的大学在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实现了欧盟统一的学分制度。

而欧盟以外国家的留学生所面临的困难就很多,大多数国家的大学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联合博士培养计划,更有国家疑惑是“骗局”,这就是国家间教育体系建的“不接轨”。在欧盟以外国家中,加拿大的大学对这一博士培养模式接受程度较高。最终的结果是,对法国这一博士培养模式配合度较高的国家的留学生可以进入到法国的这一博士培养框架中,顺利攻读博士学位并拿到文凭,而那些无法顺利接轨的国家的留学生大多数无法继续攻读法国的博士学位。中国的留学生处在不确定的情况之中,有部分学生能够进入这一框架中进行学习,有部分学生则失去机会,主要是所联系的国内大学不认可、不接受法国的这一博士培养模式。

这一有利于我国海外留学人才培养的模式,是否能成为、或者能为我所用,其实就看我国的政策如何进行研究、改革、创新、并制定出相应的对接政策,实现国家间的制度对接和配合。基于法国的这项政策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我国的政策亦应该具有相应的对等性,这一类政策的颁布其所覆盖的范围将可能是整个欧盟国家的大学、以及研究机构。我们还应该记得前述欧盟(欧共体)所发出的纲领性文件,旨在促进欧盟高等教育一体化进程。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如果要实施一系列的与国外教育体系的对接最好由中央政府颁布法律、法规较为有利,也便于国内众多高校和研究机构统一执行、规范执行、提升国际间合作的信任度。也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也必然有利于海外中国留学生群体在硕士学习阶段和博士学习阶段学习。也就是说,从制度建设层面上、和人才战略层面上服务好海外留学生本科群体、硕士群体、以及博士群体的回国发展之路。

4.实现国内大学博士培养模式对接海外中国博士留学生群体

如前所述,如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涉及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培养这一领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之后,就会有越来越多的身处欧盟国家的海外中国留学生选择这一方式,与国内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联系沟通,以双校双导师制的博士培养模式攻读博士学位。而这一博士培养模式的優势就是通过这一模式的建立,中外2所大学、中外2个博士点、中外2个博导、以及中外2个学科就在多方面、多角度建立起了紧密的联系,共同培养博士。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这位博士研究生是在国外这所大学注册、拥有学籍、来自中国的留学生。无须具备、或用有中国大学学籍,也无需中国大学为其颁发文凭、以及学历学位。

实现这一博士培养模式对海外中国留学生群体的有利因素还有:第一,可以通过这一博士培养模式攻读博士学位;第二,在获得国内大学的同意并签署协议之后,可以与国内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建立联系,藉此关系进入国内学科领域;第三,避免在国外大学攻读博士期间所研究的方向与国内同行关联度不高、或者脱离国内建设和应用,导致博士毕业后回国就业困难。总之,这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一项措施、或制度。

5.地方政府在这一联合博士培养模式建设中的获益

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这一制度性的政策时,如果地方政府能够率先制定与这一博士培养模式相互对接的政策时,这一地方政策就会带来更对的海外人才、和海外博士。当这一政策被制定之后,欧盟国家的留学生群体在选择攻读博士学位时,其导师通常会建议留学生先考虑进入双校双导师制框架中,很多情况下由于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较多,进入正常博士培养模式困难,而能够进入这一模式中就会避免与其本国申请人产生竞争,于是,海外留学生就会寻找我国国内的大学联系实施双校双导师制博士培养,如果没有明确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一般大学是不会同意、接受这一邀请。但如果某一地方政府颁布相应的对接政策,那么,这一双校双导师制博士培养项目就可以实施,至此,达成双方获益,在大概率的情况下,这位留学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必然选择这所大学、或者这个城市、这个省的大学会研究机构工作。

可以看到,引进人才不一定非要走向海外,颁布适合的政策就可以将人才吸引过来,而这一政策引进的人才,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是充分了解的,避免双面的不确定。

(二)我国大学博士培养模式如何对接我国国内外籍博士留学生

在上述研究中,我们也同时关注到还有一群在中国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外籍留学生,我们是否可以模仿欧盟、更确切的说法国的这一博士培养模式,建立我国与国外大学的合作模式、以及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实现双方更大限度的双赢、以及建立更加深入、紧密的联系与合作。

如何模仿、构建、并实现这一与欧盟相类似的博士培养模式,预计将会产生以下这些双赢局面:

1.可以在这一博士培养模式的框架下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攻读博士学位,可以按照法国模式设计,这一博士培养与正常博士培养模式相并行,不会占用博导的招生限额。

2.可以籍这一博士培养模式为出发点,建立与国外大学的教育领域的制度联系、制度对接、模式互动等。

3.可以籍这一博士培养模式为出发点,建立与国外大学某一学科、研究领域的合作模式、合作研究等,共同培养来自其国家的博士研究生。

4.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我国科学技术大国、强国的展现,理论、理念、技术、标准的展现和输出,在社会科学领域则表现为文化、文明形式、核心价值观的输出。不出国门,在我们国内就可以籍着博士研究生、也可以说是社会精英的培养将我国的文化、价值观、科技标准带向世界。

5.上述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感知到世界对中国的需要是什么,我们也可以感知到中国应该如何去面向世界。

四、结论

涉及教育领域的政策可以说都是国家的重要政策,在全球化的今天、在建设双一流大学的背景下,吸引、引进现有人才是一种方法,但以法国这一“双校双导师制博士培养”政策为蓝本实施主动吸引身在欧盟、更具体说法国大学中的中国留学生在硕士学习阶段和博士学习阶段能够主动寻找国内大学实践联合培养模式,主动建立国内外大学、学科、科研人员的联系,并最终在完成博士培养的工作之后将海外博士吸收到本校、本地工作,实现双赢的局面。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使得海外高端人才有一种便利的渠道寻找到适合自己在国内工作的单位、城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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