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会化资源 健全基层调解保障
2018-07-04孙晓玲
摘 要 本文结合法院调解工作的实际与困难,通过对法院的调解基本特征、价值内涵引出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再结合马关县人民法院调解的做法,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形成、延续以及实际开展过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发起了对引入社会法务资源的再思考,针对其发展中所遇到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 调解 社会化 资源 基层调解 保障
作者简介:孙晓玲,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78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成,党和国家为我国社会发展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其发展方向成为了党在执政能力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想要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合理化、多元化构建可以解决不同纠纷的方法。因此,对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而言,需要体现出中华文明所具有的风貌,并通过科学化分配调解资源来协助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可以更好地消除当前社会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对于排解糾纷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院调解的基本特点
从相关研究以及多年从事法院调解工作所总结,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调解需要在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构建适宜的纠纷排解机制。简单而言,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以自愿调解为基础来启动实际调解工作。整个调整过程所体现的是合意的,所达到的调解协议也是调解当事双方的一种合意的表现。因此,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所开展的调解,是解决双方纠纷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同时,调解中所达成的合意,必须要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以此为构建法院调解的理论基础。(2)法院调解归属诉讼内排解纠纷的一种形式。法院调解与调解工作中的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两种形式特征存在一定的差异。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主要是以诉讼外纠纷排解为主,而法院调解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开展排解纠纷的方式。(3)法院调解可以表现出更强的灵活性。在开展法院调解工作时,需要以遵循法律法规为基础,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任意启动,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域,不会让法院调解过于繁杂,而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则能更好地对当前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不规范进行弥补。
二、引入社会力量的必要性
法院调解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以此为工作基础来调整解决纠纷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稳定发展。因此,在开展法院调解实际工作时,应该发挥其优势,快速对符合调解的案件进行妥善处理。法院调解与诉讼解决纠纷相比,具有非常强的高效性。但这里所体现出的高效性,必须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为基础,切忌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调解工作会对社会效果形成非常大的影响,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在开展法院调解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并注意加强工作效率的提升,最终实现法院调解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三、以马关县人民法院健全基层调解保障为例
近年来,行业飞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在急剧增加,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让更多纠纷通过司法诉讼进行化解。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对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成为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案件数量的激增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大量案件的调解需求也给诉调对接机制提供了实践来源。就具体而言,诉调对接工作具有司法业务需求的现实必要性、健全协调机制的客观性、顺应制度改革的历史性。
一是司法业务需求的现实必要。近两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立案登记案件有了大幅增长,2016年马关法院共受理案件2237件(含旧存196件),涉及民事案件1530件(含旧存131件),给法院带来较大审判压力,急需进一步通过诉前调解来分流案件压力。
二是健全协调机制的客观需要。诉调对接机制让当事人有了更加方便、简单、高效的化解纠纷渠道,同时诉讼与调解的良好结合,也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权力的改革创新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调对接的渠道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让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逐步提高。
同时,诉调对接工作获得高层关注与支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政策的出台,为其顺利推进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调解室设置的基本情况及效果
随着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探索,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尤其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硬件保障,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势在必行。
1.搭建诉调平台,推动诉调对接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诉调对解机制建设,发挥行业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2017年4月,马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关法院)探索建立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协会于2017年5月在马关法院设立了“速裁纠纷调解室(简称调解室)”。
2.健全诉调机制,保证调解室工作有章可循
调解室作为行业的一个“辐射”亮点,服务职责是依照《马关县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及速裁调解方案》的要求,与法院立案庭的立案登记、立案调解、司法确认等程序建立有效对接。在全县调解队伍中,根据调解员的专业特点,岗位情况,选出了11名诉调对接调解员,在马关法院调解室参与调解工作。
3.坚持服务导向,确保诉调对接便民利民
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马关法院委托或委派行业的调解员在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并与县司法局对接,建立马关县法律援助中心马关法院办公室,派驻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援助服务及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了解调解方式、服务内容等。当场可申请司法确权、出具调解书,或者撤诉。
同时,强化后勤保障。马关法院对设立调解室也给予了极大支持和保障,比如:给调解员提供一个专门独立的调解室,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安排调解员参与调解,提供优美的办公环境,办公用品,调解员还可以在法院食堂就餐。
(二)成功案例
案情: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的父亲熊某丙系胞兄弟关系,原告与熊某丙的父母建盖有五格土木结构瓦房。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先后将五格老房屋拆除后重新建盖了房屋。原告熊某甲认为被告拆除的五格房屋中进门右边的两格系其所有,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被告熊某乙则以该房系其父亲熊某丙以10000块瓦所调换为由拒绝赔偿。经司法所、国土局等部门调解未果,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后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一直存在争议。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熊某乙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调过程
在调解现场,首先由双方各自陈诉自己的觀点及理由,之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询问及查看相关材料,针对矛盾焦点,调解员一方面向原告进行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与被告沟通。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四、引入社会补充调解力量的再思考
为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响应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号召,在开展解决纠纷实际工作时,应该以非诉讼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并通过其所具有的优势,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能够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可以有效地对社会结构的解体形成控制,并能够凝聚各个层面的社会关系,促进其互动网络的有效性。通过基于人民解调机制的二次设计,可以有效获取到相关的资源与权威,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前社会发展新要求。此外,在实际调解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创新意识,让调解工作更加专业化,让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且高效的纠纷排解机制。从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通过转变以往命令式、动员式的人民调解形式,让其向着“治理型动员”的整合模式发展。人民调解的动员功能应当在实现其整合功能时自然实现。目前,法院调解面临着社会化、复杂化的格局。为了能够促进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针对其工作社会化运作的方向以及所会产生的社会效果层面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缓解当前所呈现出的许多问题。
首先,对于社会化功能应该引起法院的重视。法院调解社会化,除了可以有效地为法院工作进行分流案件以外,还可以促进法院社会管理向着深层次方向的发展。以此来促进法院工作的不断创新,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形成有效融合,有效提升民事案件处理质量。尤其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法院而言,必须要对法院调解社会化进行重新认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的方式尽可能地缩小与发达地区的不平衡差距。
其次,合理化利用不同类型社会资源。法院在开展实际工作时,不能够只是单纯地关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而需要加强对专家组、调解室以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关注度。发挥各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技能以及丰富的经验,这对较为特殊的案件处理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些商业案件,其特征主要涉及到了商业机密、产品专利权等纠纷。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专利局为主导组建相应的专家组来进行相关的调查,可以有效提升调解效率与专业度。再比如:对于工伤、医疗损害等类型的纠纷,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作,不仅可以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还能够增强调解的专业性。与此同时,法院调解工作还应该引入律师进行参与,借助律师群体对法律知识熟知的优势,让其成为法院调解社会化的一个非常有效且宝贵的社会资源。
最后,组织统一的调解机构,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法院调解。我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法院开展调解社会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各有不同。有的地区是以党委以及政府为主导,有的是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组建起相应的协调组织。这种分散性的管理模式,对于法院调解社会化进程会形成一定的影响。所以,需要组织一个有足够权力的统一协调组织或者部门,针对法院调解工作所需不同类型,将社会资源进行统一安排,让其可以更好地参与到法院调解工作中。
结语:法院调解社会化是基于“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司法理念所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是我国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味着我国法院调解社会化机制已经进入到了成熟阶段。法院应该通过及时引入不同社会资源的方式,有效缓解当前所存在的调解力不足以及工作量大的问题。通过不断地创新,让法院与社会之间形成有效的协商对话,促进法院调解工作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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