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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研究

2018-07-04赵璐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社区矫正社会组织

摘 要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应有之义,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运用政府购买矫正服务的平台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和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剖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社会组织和政府两个主体出发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 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赵璐怡,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67

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矫正罪犯置于社区中,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和帮扶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需要执法机构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队伍建设;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就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利用其提供的专业化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本文谈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狭义的社会组织。

一、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能够满足社区矫正制度对专业化教育矫正的要求。社区矫正需要专业化的社会矫正组织,能够使矫正对象行为获得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能够有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帮助矫正对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降低矫正成本,提高矫正效率。要同时满足以上社区矫正制度的需求,就需要有专业化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介入。

一方面,矫正工作社会组织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专业性和灵活性,更容易被矫正对象认可和接纳,能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教育矫正服务,能更加快速地适应不同矫正对象的需要差异和变化,以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介入还可以将政府从繁重的矫正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从而减少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

我国社会组织通常是经过政府购买矫正工作服务的平台参与社区矫正。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社会组织作为受托方利用政府划拨的财政预算和社会资源,具体实施和完成矫正服务工作。

(一)上海模式

上海为构建新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工作体系,开创了政府出资建设专项的民办非企业性服务组织的模式,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促进“依法矫正、以情感召、助人自助、回归社会”矫正目标的实现。首先,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发布一系列实施意见和实施手册,这些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规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行。其次,规范运行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为专项服务而设置的,在购买服务之前该社会组织不存在。政府通过招聘社会工作者组建社会组织,然后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的方式再购买组建的专项社会组织的矫正服务,并对该社会组织的提供的矫正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后,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配套的制度。上海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主要是依赖政府,所以上海在加强对组建社会团体的监管的同时,促进社会组织开创了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基地、政治思想教育基地等多样的教育方式和活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的帮教服务。

(二)宁波市海曙区模式

海曙区是由司法局负责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首先,由司法局招聘有资质的个人负责运作社区矫正项目,然后将其投放在社区矫正项目的承接方即区社工协会,利用专业的矫正人员和社会组织具体操作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服务工作中,该协会从司法局得到案件具体信息,调查了解有关街道和社区对该社会矫正对象的接纳情况,然后根据调查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包括矫正服务的内容、矫正方法以及矫正效果的评估等。然后区社工协会的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综合性和全方位的矫正服务,全方面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广州市海珠区模式

珠海区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模式是独立关系非竞争性模式。即政府在购买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之前,社会组织已经存在,而不是由政府部门为了购买服务而专门成立的。中山大学社会工作系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启创社会工作发展协会是一个专业的非营利组织。共青团海珠区委员会委托启创社会工作发展协会提供青少年服务项目。 在社区矫正服务提供过程中,独立承担责任,政府只充当监管的角色。独立负责招募和培训社会工作者,对个案分析、调查、确定服务方案,海珠区团委则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向区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社工站所在的街道办、司法办以及学校等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帮助,通力协作,促进社工站的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完成。

三、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一)专业化服务不足

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随着帮教活动的不断拓展深入以及对象需求的多样化,社会工作者容易出现力不从心的表现,社会组织内部成员的业务技能和知识水平有待提供,矫正活动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存在社会组织对个案分析粗疏问题。个案分析报告不严谨,大多从主观上判断服务对象的问题,没有相应的量表分析。此外,對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化矫正计划不够严谨,对个案分析报告没有相应的量表测试反应,不符合基本的个案服务流程问题比较突出。

(二)服务效果评估标准不健全

社会组织对矫正效果的评估过于偏重数量指标,而在“质”的评估标准上难以形成兼具综合性和准确性的观点和结论。以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对“心灵导航”心理帮教服务成效的总结为例,如下:“试点期间,普陀、嘉定、松江三个工作站共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22次,服务人数410人,组织小组活动3个,开展活动13节,服务人数37人等”,往往是数字看社会组织的工作量及工作结果的表现形式,但是缺乏来自服务受益人群的反馈。而且,当前的服务评估归于看着表面效果,对实质效果缺乏关注和评估。这些原因使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成为一种例行公事失去原有的功能。

(三)制度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体系还处在建立健全的过程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于社会矫正的规定,但存在条纹粗疏、笼统的问题,在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原有的规定也不适应现有的社区矫正的需求,阻碍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而且政府購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操作存在不规范问题,一些社会组织主要是依靠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源争取到服务项目,在项目的实施上,缺乏相对完善的财务制度,存在项目前期经费预算不够精确、项目中期经费变更频繁等问题。

四、完善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有助于综合运用社会资源,保障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因此,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矫正的路径,就需要从社会组织和政府两方面进行:

(一)社会组织方面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社区矫正项目的参与者,对社区矫正服务承担直接社会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要成为政府可以信赖的合伙伙伴,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地提升社会影响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特别是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社会组织需要从治理、管理、团队、专业服务等方面不断地提升和完善。

1. 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管理能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首先需要社会组织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是提高社会影响力的一个新的方式,因此必须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才有资格得到政府的信任,接受政府的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可以引入董事会治理的形式,提高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进而促进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在政府招标矫正服务合作项目合作组织时,成为竞争优势。

2.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组建高水平、多元化的专业队伍。社会组织应加强对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的培养,运用岗位晋升、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建立统一有效的团队协作制度,进而吸引更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进来,以人才的发展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

3.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水平。社会组织实现专业化建设必须要具有独立性,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服务治理的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坚持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同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开发特色工作、加强项目化运作、打造品牌服务,同时注重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综合事务能力,以人才的专业化促进组织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引入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评判,为社会矫正服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评估机制。

(二)政府方面

政府作为购买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掌舵人”,能否“掌好舵”,决定着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划好浆”,决定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中,一方面要创新服务理念,规范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和操作程序,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明确职权范围,为社会组织发展保留独立的空间。

1.更新认识观念,明确政府定位与职责,确立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政府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决策者,因此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参与途径的通畅。政府是矫正服务的购买者,因此要跟踪社会组织服务过程,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在政府发挥作用的同时,要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开放的专业化服务社会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阻力,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切忌权责不分,过度干涉,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的功能。

2.梳理多重的管理关系,促进多方协作,确保购买服务的资金充足和制度完善。矫正社会工作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和管理,因此政府各个部门应给予配合,共同努力。资金也是矫正项目进行的重要保障,应将政府购买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制,明确购买流程,细化购买规则,强化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平、公开、透明、竞争性的招标程序。另外政府要坚持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拓宽契约的内容,社会组织要坚持“项目来自需求,项目满足需求”的理念,培育多样化和多形式的矫正项目,促进矫正项目的创新性发展。

3.建立多主体参加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合理运用。政府对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合作前审核,合作中跟踪,合作后评估”的监督方式,着力发展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引进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拓宽监督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专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由专门的矫正专家对政府购买的矫正服务进行规划,明确购买的服务内容,提高矫正服务购买的科学性。

4.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以服务购买为契机和项目化运作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加强治理、规范化运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购买服务着力培养和发展一批富于品牌性、发展性和创新性的社会组织,创建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组织培育自我品牌。

注释:

周金康.海曙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践和研究.中国社会工作.2010(10).40-41.

庄文嘉、余琴.中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创新与实践——基于两个社工服务购买个案分析.广东民政.2009(9).

参考文献:

[1]施洪深、张昱编.上海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十年实践与探索.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2]王浦劬、[美]萨拉蒙.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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