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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其立法现状

2018-07-04子映湘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网络舆情规制

摘 要 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固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针对网络舆情管控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对于引导网络舆情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网络舆情的特点出发,对国内外网络舆论管控进行分析,并得到一些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舆情 规制 行业自律 法律管控

作者简介:子映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44

一、网络舆情的含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传播媒介的迅速革新,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据调查截至2016年末,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的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53.2%,并且这一数据还在持续增长。网民利用微博、论坛、贴吧等互联网应用来表达对现实中某一热点事件的看法或意见,这些观点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导向性,这就是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因其其产生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专门的特点。

二、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网民容易仅以部分事实运用个人逻辑推理和道德判断来下结论,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色彩

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分享的平台,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案件总能第一时间出现在网上,人们也乐于对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一些事件真相未明,在仅能获得部分信息的情况下,人们容易以自己的主观推理和经验判断对案件盖棺定论,推测性言论的发表进一步影响其他受众的主观判断,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对事件当事人及涉诉案件的审判造成压力,不仅容易使事实真相蒙于尘埃,在案件的审判中,来自舆论的隐形施威更会使法官迫于压力而做出“群众性”的选择。例如药家鑫案件。

(二)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网络上每分钟有数以亿计的信息产生,数量庞大的网民每个人都可以在上面发布信息,虽然已经推广了网络实名制,但对谣言、虚假信息监控的不到位以及各大新闻网站为了追究点击率,制造猎奇效果,将道听途说的消息进行大肆渲染后发布出来,导致虚假信息泛滥,大大降低了新闻所应具有的真实性。如“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东北村庄‘礼崩乐坏”、“长沙大巴被纵火”等虚假信息的传播,在掀起舆论热潮的同时,也使大众陷入了认识误区。

(三)网络舆情的导向性和盲目性

网络的普及打破了消息传递的地域限制,其特有的虚拟性决定了消息在网络中的传播速度要远大于现实世界。通过无线网络,一则消息可以在短短几分钟之内迅速传播,加上新闻媒体和社交媒介的转载,传播范围以几何的速度扩大,在键盘敲击之间,人们能迅速完成信息交换,发表评论并将消息再次转播。这就决定了网络舆论具有快速传播的特点,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规范,网络消息真假难辩,部分网民偏听偏信,导致网络舆论的导向性和盲目性。

三、网络舆情的现行立法

(一)国内立法

1.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在互联网舆情立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各个层次,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生活、文化等各个领域。如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从层次上来看,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秘密法》等;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属于行政规章层面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总体上看,我国对于网络舆情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明确了各部门在网络舆情管控中的职能分工,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第二,明确了网络舆情的管控范围。如在《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三,各部门采用事前审查、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等多种方法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管理。如采取延时发布、合法性审查等事前管控方法对网络论坛发帖进行管控;对消极、敏感、违法舆论等进行全程追踪与引导,必要时通知发布者删除等事中管控;对违法发布不当言论者追究法律责任等事后管控方法。第四,网络舆情的实际管控效果不理想。网络舆情的管控需要多方配合与理解,虽然目前有多个部门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督管理,但缺乏网民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部门管理效果甚微。

2.存在的不足

(1)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救济机制。网络舆情往往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问题,这大大加大了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难度。一部法律的施行需要经过多角度多方位的探查研究方能最终定稿,制定法律的滞后性直接导致了许多问题频出却无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主要是《刑法》,以及公安部出台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互联网管理办法》等,虽能对网络舆情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不能形成系统的体系,各法律之间存在漏洞。对管控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对被管控方的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2)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管控效力不足。当前我国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多以条例、规范和方法为主,层次不高,众多的法律法规只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从总体而言对于网络舆情的管理仍大多以各种“规定”、“暂行规定”和“意见”等为主。且制订部门多以地方政府、部门委员会为主,全国性的立法较少,缺乏一部对网络舆情进行管理的专门法律。

(3)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网络违法事件频发。当前我国针对网络舆情的立法大多是由部门机关自己制定,民众很少能够参与立法。各部门制订出的法律法规大多从宏观出发,强调网络秩序的规范和维护、而对相关网络参与者主体权益的保护缺少详细的法律规定,难得到社会认可,执行难度自然加大。同时,各部门虽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并不到位,受管理者想尽办法逃避管理,缺乏行业自觉性,再加上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相关信用制约机制欠缺,使得当前网络舆情的法律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4)各法律法规间衔接性差,内容上存在冲突。由于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的部门所制订的,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没有达成统一的立法规范,导致网络舆情管控法律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立法空白等问题。同时,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适用法律时产生纠纷,提高了制度的运行成本,责任主体界定的不明确导致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脱责任,不利于主体利益的维护。

(二)国外立法

在网络舆情管控立法方面,各国依其实际情况各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规。美国是互联网最早的起源之地,互联网也最早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发展。从立法层面上看,美国政府针对本国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方面入手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管控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在网络舆情方面的法律有《窃听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以及《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等,此外,奥巴马时期还启动了“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国家站略”,通过创建身份标志系统,减少在信息化时代虚拟社会中的颠覆、侵权、入侵、欺诈等不法行为。除了成文法的规定外,美国联邦和州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网络案件,也成为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针对网络危害性言论制订了专门法律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应允许非法言论发表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归罪的国家。立法层面,德国制定的法律主要有《信息和传播服务法》(ICSA,又称《多元媒体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对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均有规定。此外还有2011年的《网络安全战略》、2015年的《德国网络安全法》等。

韩国在网络舆情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电信事业法》、《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制定互联网法规的国家之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垃圾邮件法》以及《互联网内容法规》、《互动赌博法》、和《广播服务法》、《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网络实名制在澳大利亚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发展。

四、对我国网络舆情管控的建议

(一)修订完善现有的网络舆情管控法律法规,制定的专门救济机制

要根据互联网的现行发展趋势,针对网络舆情管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综合现有法律,发现互相冲突、矛盾或重叠的部分,并对其进行增减修改,使其与当前网络发展形势相适应。制定专门的救济机制,改善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中“重管理 、轻救济”的倾向。

(二)重视技术手段的运用,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

借鑒西方发达国家网络舆情管控方法,扩大技术手段的运用,加强技术开发,利用先进的技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管控,及时发现不良信息并进行有效的处理。 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

(三)注重和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

行业自律是西方发达国家网络管控的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我监管,在当前法律管控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效补充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的规制。加强网络行业自律,不断从各方面完善网络自律体系,制定专门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威。鼓励民间团体、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参与舆情监督,建立举报奖惩机制,及时披露行业自律信息。

(四)尽快推出专门的网络舆论管控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于网络舆论关控的法律,相关规定均分步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对于规范网络舆论,以及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涉案主体的责任追究都是极为不便的,若能针对网络舆论制定专门法,对相关问题均加以具体的规定,对于解决网络舆论纠纷问题,责任追究以及加强网络舆论的可控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

网络舆情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若对其进行正确的规范,将发挥重要的监督、引导功能,反之则造成社会危害。善用者尽其利,不善用者尽其弊。我国在对网络舆情进行规范时,还需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加强网络立法、鼓励行业自律。多措并举,保证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促进网络舆论在法治管控之下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欧阳旭、魏志强、程洁.中外互联网舆情管控法律体系比较分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

[2]李楠.论网络背景下的舆论监督.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

[3]王晓君.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法学研究.2016(9).

[4]胡嬿婉.美国网络舆情管理和引导的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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