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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利益保护角度谈校园网贷法律规制

2018-07-04韦佶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校园网贷网络借贷法律规制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民间借贷的兴起,P2P网贷平台迅速发展,其旗下的校园网贷平台更是呈“井喷式”发展。校园网贷大潮初起,不免鱼龙混杂,各大网贷机构为争夺校园市场运用各种违规手段诱导大学生过度消费,给大学生带来诸多风险,近年来更是血案频发。有关部门针对这一状况相继出台整改文件,但是市场乱象依旧。本文拟从缺失的准入门槛、运行规范、监管主体三方面提出法律规制意见,旨在建立一个法律制度雏形,为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校园网贷 P2P 网络借贷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韦佶佞,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40

一、 校园网贷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市场融资需求的兴盛,一种名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服务快速发展起来。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来看, P2P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然而现实中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早已跻身借贷业务,如今它们已经异化成为民间借贷一种新模式。校园网贷则是P2P网贷平台面向校园市场开展的一种网络贷款服务,其以方便快捷、审批简单、信贷额度自由等特点迅速占领了校园市场。

校园网贷是“普惠金融”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产物。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互联网金融被纳入国家规划建议。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业衍生品的校园网贷,在这种背景下迅速成长。先不提国家政策为其发展了提供大环境支持,校园里还有众多深受网购平台的各种促销诱惑和同伴攀比心影响,很容易形成超前消费意识但又苦于受生活费数额所限的大学生,这也为校园网贷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校园网贷不仅以其贷款门槛低、审批时间短、信贷额度自由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缺陷,还弥补了当前大学生贷款服务缺位的问题,减轻了一部分大学生贷款难的负担,有很大发展空间。

可惜近年来校园网贷消息甚嚣尘上,“超低利息”、“秒放款”、“只需学生证即可办理”等字眼充斥在网络上各个角落,媒体们争相报道的“裸贷”、“暴力催债”血案令人痛心。关于网络借贷发展的基本状态,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曾作如此评述:“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行业发展的基础厚实和潜力强劲”,但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 没有了被规制的后顾之忧,各大校园网贷平台为争夺高校地盘,手段无所不用,令大学生身陷连环贷旋涡和信用危机。2017年6月底,中央有关部门针对这一乱象联手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即使在这种严打下,依旧有企业向无偿还能力的大学生放贷,所以为不良校园网贷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红线依然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风险分析

第一,被欺骗的风险。目前存在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虚假广告、隐瞒费用等手段,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譬如,以高额的“服务费”代替“零利息”、贷款要交纳“押金”并给“押金”上额外的欠条一旦逾期做罚息处理、借到的钱有一部分被扣作“保证金”等。总而言之,网贷公司在借款過程中,对网贷的性质、贷款利息以及违约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都含糊其辞,使得交易的一开始大学生就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部分大学生还因兼职的需要而被校园代理甚至是同伴诱骗借贷。

第二,违约风险。首先,由于借款的大学生大多没有还款的规划和能力,本身也没有意识到这种贷款合同的“高利贷”性质,所以很容易还不上款,引起信用危机。其次,大多网贷机构对于这些坏账通常都采用非法手段讨债,不仅扰乱了学生正常生活秩序,更有可能给学生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再次,部分学生为了还贷,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令债务越还越多、利息越滚越大,最终家破人亡。最后,更有甚者被逼着走上“校园代理”和中介的不归路,将更多的同学拉进漩涡,使不良校园网贷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开来。

第三,私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借款大学生借款时,一般要在平台上填写诸多的个人信息,因为网络安全保障技术不到位,这个过程可能存在泄露学生个人隐私的风险。同时,有些无良校园网贷公司甚至会兜售学生信息来谋取额外利益。除此之外,因为借贷的申请程序简捷,有的大学生会利用身份便利和同学的信任盗用身边同学的基本信息去借贷,侵犯其他学生的信誉和隐私。

第四,消费观扭曲的风险。根据笔者所在调研团队对大学生生活费用的调查,可以看出,大学生的生活费主要用于饮食、购买生活必需品,一旦有额外的消费欲望,资金方面就没办法满足。现代大学生从小便受到消费主义浪潮的冲击,接收着最前沿的潮流资讯。同时,校园内的集体生活让他们的消费观更容易受到同辈的影响,无形当中便刺激了大学生的消费欲,各大经营商更是抓住了这种心理,迅速放出“全场免息”、“直降五折”等字眼的诱惑。校园网贷这种门槛低、审核松、钱来快的资金来源更是助长了大学生这种超前消费意识。

三、校园网贷法律规制

(一)明确监管原则

1.分类处理,不可“一概而论”。自从2017年6月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能够看到被严打的几乎全是合规的大平台。因为有竞争,这些平台往往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额度大,效率高,利率低(常低于成人借贷,而且经常有免息优惠),甚至有些平台还提供兼职还款服务,可是因为树大招风基本在政府严打之下倒闭。这样下来反而是小作坊得益。由于银行校园金融服务的缺失和合规校园网贷机构的退场,学生最终只能转向小广告上的非法校园网贷公司,使得不良校园网贷的“火苗”愈演愈烈。

2.疏堵相结合。所谓“疏”是指鼓励银行提供丰富的校园金融服务和加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根据笔者调查,大学生选择贷款机构时首要考虑的还是品牌、信息安全等因素,而拥有低利率、正规、安全等特点的传统银行仍然是学生的最佳选择。政府应协助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下,推出消费、助学、培训、创业等金融产品来满足大学生合理的金融需求。通过设立正规合法的校园网贷服务渠道,开正道堵偏门,抑制不良网贷平台发展。另一方面,各省教育厅应督促各大学校将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满足贫困学生学费、生活费等基本需求。通过建立丰富的资助体系,完善助学贷款工程,满足学生不同的需求。

“堵”体现在两点:第一,现阶段皆暂停网贷机构进行的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渐消化存量业务,详细规划退出时间安排,争取早日完成整改。要注意的是,如今要“堵”的是非法大学生网贷业务。现在校园网贷市场上还有很多没有到期的贷款合同,这些合同还有一些问题。在这种局势下,必须要中止这些问题业务,把其中的危险因素逐个地解决掉。这有利于根除衍生的金融危险,促进市场正规化。第二,未經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准许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网贷行业。一方面要明确现有网贷机构的监察主体,另一方面要对后来的网贷机构设立门槛和行业标准。

(二)明确监管主体

校园网贷的实质——P2P小额信贷企业,依法应为单纯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但是国内已经成立的 P2P 借贷平台,有很多都以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的名义注册,无法归类于金融公司,不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管辖范围内。这种横跨IT和金融行业的身份,增加了确定其身份的困难,因而产生了“三不管”的结果,每个机构都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 调整校园网贷市场秩序要求赶快明确市场监管主体。

从法理角度而言,网贷公司的审批应当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其理由在于,P2P小额信贷企业从事借款业务时,其实质是“影子银行”,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银行的唯一机构,由其对借款业务进行审批“当仁不让”。

有学者认为,根据金融功能观,基于功能来组织监管要比基于机构来组织监管更稳定和更有效率,基于机构组织的监管容易把机构管得太死,难以适应新的金融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而基于功能组织的监管则更能适应新的金融形式和更有效率。 现有的校园网贷是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组合,不同于传统借贷,主体间由一对多变成了多对多,其中还因涉及虚拟网络使得管理更加复杂困难,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突破传统的对机构进行定性分类监管的思路,而采用根据参与机构业务行为进行分类监管的方式,在行业监管中,参与监管的主体可以有多个,各业务参与机构按业务行为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由银监会“牵头”, 地方各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和教育部门依据银监会的协调,统一执法,共同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的校园网贷市场。

(三)设立市场准入门槛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和资金需求膨胀的影响下,目前我国校园网贷呈“井喷式”发展,市场上鱼龙混杂,可是我国仍然没有与P2P网络贷款平台市场准入有关的规定。P2P网贷公司常打着“贷款咨询”、“信息技术类”公司的旗号,简单的向相关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就可拿到营业执照。虽然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基础敦实、潜力巨大,但其触及的资金数额庞大,加之其风控能力参差不齐,对这类公司应当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一样纳入到相关部门的监管中,这也将有利于使合规校园借贷阳光化, 并对民间网络借贷形式给予认可。

首先,设立采取牌照制。网贷公司设立之初要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可行性报告、经营规划、发展战略等供审核。如果要发展特定经营业务,如借款业务、担保业务等,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经营特定业务的牌照,凭借许可证才能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后获得的营业执照必须清晰的注明可以经营借款业务,最后再向工信部备案。

其次,出资标准不同于普通公司。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这意味着“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但对P2P网络借贷公司这种资金密集型行业显然不适用。过低的注册资本一方面容易诱发资金周转不灵问题导致网贷企业破产率上升,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没有足够的资金难以提高风控能力,引发后续系列坏账问题。因此,注册资本可以考虑比照其他资金密集型行业的标准而高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普通公司的现有规定。

最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民间放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如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债、洗钱、发放高利贷、强迫欺诈交易等等,因此必须在准入门槛上警惕那些不适格的主体( 如有犯罪前科的申请者) 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加上网贷公司倒闭后跑路,再到新地区重新开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加强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包括工作经历、信贷记录、破产诉讼记录和犯罪记录等,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此方面的立法丞待加强。

(四)完善企业运行规范

1.明确借贷利率标准

P2P网络贷款的高利息一直是人们争议的对象。目前已有的利率标准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据了解有相当一部分的借贷利息率超过了法律规定。有学者认为,近3年来,整个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都呈现持续快速的下降趋势,而在市场化充分有效竞争下,利率水平会随着市场的调节越来越趋于合理,至于利率到底应该多高,应该也是市场所决定。 亦有学者主张保留现有规定:这样规定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人民银行通常会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其公布的基准利率大致反映了当前资金的价格,4倍范围内的利率基本上可以补偿民间放贷人所承担的机会成本和风险。 笔者赞同保留现有规定,理由有二:一是目前校园网贷市场混乱,要依靠市场自身力量调解还有一段模糊期间,在此期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利率标准会造成利息缺乏可预测性。二是即使是市场也不可能给出一个准确的利率标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仅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还给后台操作留下了空间。

2.完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大学生在校园网贷中受到的信息泄露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外部环境,一个是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威胁主要来自于黑客恶意袭击网贷平台勒索钱财的过程中使客户信息泄露;内部威胁主要来自于机构内部的安全技术能力过低和内部操作人员对信息的滥用。

2007 年 6 月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凡是互联网机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则此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为第三级。 P2P 网络借贷平台凭借自身的特点完全可以进入信息安全第三等级,一旦遇到黑客入侵,应善用法律这一利器保护自身,快速保留下证据,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但这只是暂时的办法,要根除毛病还得从源头抓起——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信息安全保护法》。如果说,规则的完善是体制运行的基础,那么监督机构则是体系运行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监视、检查、控制和反馈平台运作中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状态和面临危险;二是国家个人信息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整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督。它对于网贷平台而言是一种外部监督,通过年审或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网贷平台完善其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当然,要让機制良好运行,优秀的执法者是必不可少的,建立一支专业技能达标的人才队伍以完成监督任务是当前迫切的需要。笔者相信只有完善的立法与有效的监管相结合,才有可能建立行之有效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3.建立合法的违约处理机制

每个学生逾期都有自己的理由,要根据每个逾期学生的情况,运用不同的催收方法。

如果是愿意还款,但暂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应当同学生一起商讨后续处理方案,如调整还款期限和给学生降低后续利率等,切忌鲁莽的逼迫学生,不要令学生产生逃债意愿。过度压迫很可能会把一个本打算还款的学生逼至绝境,诱发跳楼自杀血案,这对企业和社会影响都很不好。如果是不愿还款但有能力的学生,首先应想下这个可能是学生没有完全意识到逾期的后果,还是说是网贷机构与学生的沟通出了隔断,或者可能是学生故意诈骗等原因造成的。像这种学生,应对时要先理智剖析诱因,找出他的突破口,先协商再逐渐施压。比如以学生的家庭、校园舆论等给学生压力,促使学生的还债增强。如果非诉的手段不行的话,必要时可以起诉讼手段。而对于没有意愿没有还贷能力的客户,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防止网贷公司和大学生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在整个追债的过程中要坚持优先考虑非诉手段、将诉讼手段作为最后防线的原则。对客户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针对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必要时借助国家力量,万万不可越过法律红线。

四、结语

校园网贷不仅顺应了“普惠金融”这一时代潮流,更是弥补了当前大学生贷款服务缺位的问题,部分解决了大学生贷款难的问题。其自身有市场、有资金来源、也有第三方资金管理服务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只是因为各机构风控能力层次不齐,加上政府目前的“一刀切”打压才给那些不合法的网贷机构可乘之机。如果能通过对准入门槛、行业标准进行完善为大学生培养出健康合规的网贷机构,并明确监管主体对现有和将来的网贷机构进行规制,才是真正为大学生利益着想。

注释:

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今商圈.2013(3).24-25.

薛群群.国内外P2P小额信贷企业运营模式研究及实例分析.中央民族大学.2013.

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1(5).84-96.

肖岳.失控的校园贷.法人.2016(5).76-77+96.

唐正伟.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浙江财经大学.2015.

刘汶政. 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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