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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2018-07-04贾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重要性

摘 要 民事诉讼中案情多与经济纠纷相关,办案人员往往缺乏基本的文书检验认知,因此需要强化文书检验管理。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存在的常见问题,然后根据事实现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从而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工作的真实可靠性。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文书检验 重要性

作者简介:贾俣,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8

民事诉讼是与刑事案件有所差异的诉讼事件,在民事案件中往往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权益问题,其诉讼案件审理是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因此,对于诉讼案件中牵涉的诸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很高,这就涉及文书检验工作。文书司法检验是在诉讼案件中,鉴定人依据文书检验的理论、方法以及技术对案件涉及的争议性文书证据进行鉴别与判断,从而得出有利于案件进行的意见。常见的文书检验内容包括笔迹鉴定、时间鉴定、公章鉴定等。

随着当前各种技术的应用普及,文书鉴定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但不得不面对技术提升时变造文书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高级。再加上目前司法文书鉴定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标准缺失、监督不到位、结论审查不全以及技术应用不普及等,使得文书检验的真实性面临很大问题,争议性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层出不穷。本文将集中分析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对策以推进民事诉讼案件文书检验工作质量的提升。

一、文书检验在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经济等各项活动增多,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纠纷事件需要对案件证据进行必要的文书检验。如在案件中涉及合同、欠条、发票等,需要进行文书检验来确定其真实性。为了鉴定这些文件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往往需要从文书形成的时间、相关笔迹等方面做出技术性的判断,并给出具体的鉴定结论,为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事实支撑。文书鉴定结果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经济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且对于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检验是对现有案件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并给出结论作为案件审理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文书检验其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侦查、案情审理以及依法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依托文件检验的结果对案件进行及时的侦破和审理,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澄清,有利于案件的进展。除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中的作用外,文书检验还能够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立案起到作用,特别是一些难以根据事实直接认定罪情的案件需要通过检验证据得以立案侦查。

二、诉讼案件中文书检验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在于经济性纠纷。因此,民事案件诉讼中的文书检验大多于案件中的合同、借条、发票、签章等直接相关。具体来说,纠纷性的文书检验有家庭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主要的检验内容有合同中的签名、具体协议内容、金额、文书形成时间等。这些内容相对字少容易进行变造,特别是近些年新的文书变造技术的应用大大提升了文书检验的难度。因此,民事诉讼中存在比较突出的文书检验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具体表现:

(一)案件审理人员缺失对文书检验的认识

文书检验对于案件的侦查、审理和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国内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审理人员诸如法官、涉案检查人员等对于证据材料的文书检验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办案人员不重视对案件材料的收集,这是与刑事案件办理有很大区别的。与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中很多侦查办案人员缺乏基本的侦查技能,通常不重视对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特别是对有限的案件材料缺乏文书检验的认知。由于在案件材料收集阶段就没能够做好最基本的整理甄别与筛查,这对于后续的材料鉴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其次,缺乏对笔迹样本的重视。民事案件办案人员通常忽视对材料真实性的考究,缺乏对笔迹样本的提取,如此便使得在文书检验中缺乏比对样本,难以形成真实性的结论。而且大多数办案人员即使对笔迹样本进行提取,但是不了解文书检验中对于样本提取的基本要求,那么最终的笔迹样本也只能作为实验样本,缺乏适用性。最后,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等主要办案人员对文书检验知识缺乏基本认知,如此一来,鉴定工作便会难以有效开展。

(二)公检司法中文书检验缺乏标准化

文书检验对于公检司法的各项工作都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公检司法系统内尚未形成一致的文书检验标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都是有公、检、法、司等四个体系所统一,各个体系内形成了自己的司法鉴定标准,特别是在文书检验工作中,各个司法体系内都有自己的鉴定方法、鉴定技术以及结论认证理论。因此,不同的文书鉴定机构对于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体系下的文书鉴定难以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这就使得民事诉讼中对于同一份案情证据获得完全不同的文書鉴定结果,严重影响案情推进和量刑的公正性。

此外,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就使得有的鉴定机构暗箱操作,鉴定程序不公开,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工作诸环节缺乏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程序手段,鉴定人以主观思维主导鉴定行为和鉴定结论,从而导致鉴定结论的随意性、不可重复性,出现一案多结论的现象,从本质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文书变造手段不断更新

除了文书检验的主体问题外,从根源上来看目前民事诉讼中文书检验面临的问题可以发现,在传统的变造文书基础上越来越多的新的文书变造手段给文书检验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增加了文书检验的难度。

从传统的文书变造手段上看,擦刮文书、消退文书与补接文书等传统的文书变造方法是比较常用的,但是随着文书鉴定技术的进步这些文书变造手段也被技术人员所攻破,诸如紫外线观察、显微镜检验以及气熏剥离检验等。但是近些年,换页变造文书、利用计算机技术修改文件以及在擦刮后进行在处理等。新型消退手段的出现,新型化学消退材料,例如可擦笔等工具的出现,利用这种手段使变造文件更容易,也更加难以发现。这些技术应用的使得传统的文书检验方法变得不太适用,而且也直接增加了文书检验的难度。

(四)案情审理忽视对文书检验结论的审查

民事诉讼涉及很多财产性问题审理,严重关乎当事人及社会稳定。因此,文书检验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得到重视,不能过于主观的认为某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目前在文书鉴定工作中,一方面由于鉴定结构的差异性比较突出,鉴定技术以及鉴定人员也存在差异,结果的真实性不一定就还原了证据材料的原本,而鉴定结果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在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所拥有的证据性材料具备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对于技术人员的鉴定产生限制。此外,当前我国在文书检验中尚未形成一个规范的技术、方法、原理以及结论认证体系,这就为文书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蒙上了阴影。综合上述分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应该重视对结论的审查,而事实上由于法官对于文书检验基本理论的认知缺乏往往忽视对结论真实性的审查,涉案人员如果缺乏相关基础知识也会对此忽视,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

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文书检验工作的对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文书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对文书检验缺乏基础的认知,与此同时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不规范化、文书变造的手段提升以及缺乏对结论审查的重视等也是诉讼案件中文书检验结果不可靠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文书检验的知识普及

文书检验对于案件的影响直接的决策人员是法官等办案人员,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办案人员的文书检验知识普及。首先需要强化文书检验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让办案人员意识到文书检验结果对于案件推进的重要性,从而从意识上加强对证据材料的文书检验。其次,要注重对于办案人员的原理、方法等普及,特别是在案件材料收集阶段要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并及时对于笔迹等样本进行整理。最后,加强文书检验的种类和作用的普及,这样便可以让法官等办案人员在推进案情进步的过程中及时求助于证据材料的文书检验,并且对于检验结果的应用有基本的判断。

(二)推进文书检验的标准化建设

文书检验标准化建设是希望从管理、人员和机构、技术以及结论认证等各个方面做到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可依,从而避免目前文书检验中的无序化。

为了使民事诉讼案件中办案人员对于文书检验的正确应用,首先,需要强化对文书检验管理的标准化,如检验机构的认证、技术人员的认证,并依据法律做好违法的惩罚标准制定。其次,需要做好鉴定程序的标准化,做好文书检验受理的标准化,如受理范围、案件条件以及各项检验材料的涉及等。最后,做好鉴定技术方法的标准化,根据当前主要的变造文书手段制定具体的文书检验技术方法使用手册,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文书类型和适用细则,以及检验结果的认证规范。

(三)强化新的文书检验技术开发与普及

随着文书变造的手段丰富多样,且变造技术越来越高明。在文书检验机构和技术人员之间,一方面需要根据统一的文书检验技术方法进行严格的培训,保障持证上岗推进文书检验技术应用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要及时进行新技术引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文书变造手段。

此外,针对不断出现的文书变造手段,需要与高校合作开发出应对各种情况的新的检验手段,并且针对新技术对以往的检验方法进行校正,从而使得方法选择与应用更加具有适用性。

(四)强化对文书检验结论的审查

法官等办案人员在拿到文书检验结论后,不能直接做出相应的案情审理和量刑。需要对手中的文书检验结论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结论在事实上的真实可靠性。

具体来说,结论审查包括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法律层面需要对文书检验的人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的回避,其次要重视程序审查,保障程序的合法性,最后要保障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是否有完善的资质。对于技术层面的审查,一方面要重视鉴定证据的案情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另一方面要注意所使用的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據鉴定过程中的详细记录来判断其鉴定过程的技术、程序的标准程度。

参考文献:

[1]贾俣.文书检验中文书时间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5).

[2]李德伦、李明.新形势下对变造文件检验的新认识.社会观察.2012(8).

[3]沈臻懿.文书鉴定质量管理的实践与探索——以文书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为视角.中国司法鉴定.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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