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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反被伤身,损失谁担?

2018-07-02颜梅生

莫愁·时代人物 2018年5期
关键词:责任法侵权人健身房

颜梅生

Q:未尽保障义务,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案例】2017年5月11日,刘笑梅在一家健身房的跑步机上跑步时,被头顶落下的日光灯架砸中,不仅住院治疗16天,还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原来,健身房当天对所有线路进行检修,由于工作疏忽,该日光灯架没有嵌回凹槽,以至于被风一吹,摇晃后掉落。面对刘笑梅的索赔,健身房振振有词:“你自己没有注意周围环境,能怪谁?”好在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笑梅的赔偿请求。

A:【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健身房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安全隐患,明显与之相违,更不得将责任推卸给顾客,因此,必須承担赔偿责任。

Q:双方均无过错,健身房应适当补偿

【案例】曾晓兰是一位心脏病患者,经治疗明显好转后,医生建议其适当锻炼。于是,曾晓兰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年卡。2017年7月26日,曾晓兰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曾晓兰家属以健身房未控制曾晓兰的运动量,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由索赔。健身房一口拒绝,理由为曾晓兰是死于自身疾病,与其提供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

A:【说法】虽然曾晓兰之死与其自身疾病、运动量有关,健身房根本不希望曾晓兰死亡,甚至对曾晓兰之死不存在过失,但毋容置疑的是,曾晓兰亦不希望自己死亡,也没有预料到会造成如此后果,即同样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如果让曾晓兰家属独自承担全部损失,或是让健身房单方承担全部损失,显然都是不公平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换句话说,就是应当由曾晓兰、健身房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其中,曾晓兰所应承担的部分,由其家属负责。

Q:双方均有过错,健身房应分担责任

【案例】2017年8月19日,陈秀玲在一家健身房健身后准备换衣服时,见换衣间里有人,而旁边的供电房房门虚掩,里面没人,不想等待便进去换衣服。不料,陈秀玲被电击伤。事后,陈秀玲以健身房没有派人看守供电房或上锁,致使其能自由出入,对其损害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健身房赔偿。而健身房认为,其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供电房的功能及潜在危险,却作为换衣间使用,只能后果自负。

A:【说法】陈秀玲和健身房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一方面,陈秀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一时便利置供电房换衣隐患不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过失。另一方面,健身房明知供电房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却没有派人看守或上锁,致使他人能够自由出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决定了陈秀玲和健身房不能将责任一股脑儿地推卸给对方,而是必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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