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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2018-06-30宁月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12期
关键词: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

宁月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2013年《商标法》的修订版,标志着我国在商标法体系中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商标法》自实施以来很少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商标法领域的应用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模糊、赔偿基数难确定等问题。鉴于此,文章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完善我国《商标法》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基数计算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12-0215-02

1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判决,即加害人对被害人赔偿的数额超出了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加重赔偿的其中之一方式就是惩罚性赔偿,它的目的是对不法行为人之前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还对加害人施以惩罚以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也可以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美国是第一个确立该制度的国家。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1)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我国的法学研究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该项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第一点,惩罚性赔偿给被害人提供了适用补偿性赔偿对其精神损害不可以给予地救济;第二点,当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时,但损害却很难证实,惩罚性赔偿则更全面地补偿被害人因此要承担的损害;第三点,补偿被害人因提起诉讼所需要垫付的一系列花销。因此,我觉得,该制度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点,补偿性部分对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第二点,惩罚性赔偿的部分提供超损失的赔偿即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受损范围,并对受害人在补偿性部分不能得到的损失、受害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2)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上被认为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赔偿,它实质上是一种交易,即加害人交换等价的被害人的权益按照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赔偿额。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强制交易,是以受害人的某项特定权利为标的并且当事人双方对此项交易并没有达成合意。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的惩戒、遏止功能主要是通过以下2个方面实现:第一,通过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进而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对加害人赔偿负担的加重,以达到惩罚其过去的不法行为以及防止其未来再犯的目的。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严格地惩罚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引入了在英美法系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199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首次确立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条款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里程碑。该条款明确表明针对销售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实行双倍赔偿。2014年的《消法》第55条将双倍赔偿变为退一赔三,即退价款并赔三倍损失,该规定加大了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体现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4条等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在2013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中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到此为止,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包含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和新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加有效的方式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商标所有权人的维权意识,共同致力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该条款也被学术界和理论界认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 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

(1)商标侵权受害人损失难以计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商标所有权人,他们必须对所遭受的损失提供证据,否则结果将对他们不利。但在整个知识产权以及商标侵权诉讼活动中,侵权人是掌握获利的证据的主体,且需要的证据易失性极强,隐蔽性极高,因此给受害人的取证行为带来很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商标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为间接性损失,具体表现为其商誉减损、市场占有份额降低等,但是这些损失都难以用金钱衡量,因此给受害人带来难以预估的麻烦。

(2)法定赔偿仍是法官的首选规则。法定赔偿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如下:当商标权所有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真实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受害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因被侵害所遭受的真实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都很难确定,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相对较难,也因此造成补偿性赔偿的金额无法查明,最终导致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3 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模糊不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侵权人侵权时的主观态度为“恶意”,在客观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法条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却不明晰。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首次使用“恶意”一词,但是并没有对该词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的加以明晰。该词首次用于判断商标侵权则在2013 年的《商标法》中体现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但没有明确规定恶意的判断标准。此外,“情节严重”在我国立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是否承担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判断标准之一就是“情节严重”,但很少在民事责任的判定中使用该次。《商标法》仅在1982年版和2013年版中出现了这个词,且对“情节严重”的涵盖范围规定得很宽泛,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是极其不容易的。

(2)赔偿基数难确定,惩罚性赔偿被架空。根据我国《商標法》的规定,要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得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然后在此基础上赔偿该金额1~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是补偿性赔偿金额确定的前提是商标所有权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取的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但商标侵权行为往往呈现出极高的隐匿性,受害人很难举证。因此在实践中,权利人对这几项内容很难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导致在实际情况中可以适用的案件非常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法定赔偿原则,由此惩罚性赔偿被架空。

4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必须明确

(1)明确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立法体例,综合考量我国的民事立法现状和理论界对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中规定侵权行为的“恶意”可以包含以下3种情形:{1}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利益并且进一步采取措施掩盖其侵权行为的;{2}侵权人被权利人告知侵权时仍不停止其侵权行为的;{3}侵权人多次侵权,屡教不改。

(2)细化“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侵权情节要“严重”到何种程度,《商标法》中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导致受害人在举证上难上加难,法官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侵权人长期侵犯他人商标权的;{2}侵权地域范围广泛;{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消费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4}侵权种类各式各样。

4.2 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参照顺序如下:{1}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益;{3}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商标权人无法对上述几项基数提供有力证明,由此导致赔偿的基数无法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无法证明。因此,为了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应该细化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和规则。

4.3 完善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环境

第一,可以发布各省的一些典型的案例,使侵权人或潜在的侵权人对他们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有所了解,并要达到让他们产生畏惧心理的效果,以避免他们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第二,提高商标所有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主动向法院释明自己的请求即运用惩罚性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引导法官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对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的案件主动适用该制度而不是固守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法官要切实承担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责任,通过审判活动严惩商标侵权行为,从而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有作用。

5 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所有权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党的十九大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一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不断探索和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中也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一定困难,在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希望借此论文引起知识产权领域内更多的专家学者进行更加广泛、更加丰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 考 文 献

[1]陆仙.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J].潍坊学院学报,2015(5).

[2]舒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研究[J].法学评论,2015(5).

[3]何江龙.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与认定[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7.

[4]李冰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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