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输韩活鱼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对策分析
2018-06-28方亚男任林春贵吴楚钊陈朝辉
肖 鹏 方亚男任 娇 林春贵 吴楚钊 魏 霜 陈朝辉
(1.饶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潮州 515700;2.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前言
活鱼是我国出口韩国最具出口竞争力的产品之一。近年来我国活鱼出口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人们的健康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食品安全,不仅是韩国,各个国家都在不断提倡合理健康安全饮食,不断提高食品类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活鱼产业免受或者少受因市场开放和进口产品增加所带来的冲击,抓住活鱼管理难度大、质量不易控制等特性,制定严格、复杂、苛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保护本国市场。
2 我国出口韩国活鱼贸易情况分析
2001—2015年,我国活鱼出口贸易额60.47亿美元,重量140.56万t。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活鱼每年的平均出口重量达9.28万t/年。中国活鱼出口主要输往东亚23个国家或地区。其中输韩活鱼在中国活鱼出口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2001—2015年,输韩活鱼总贸易额18.94亿美元,总重量39.29万t,具体数据见表1,分别占活鱼出口总量的31.32%和34.97%。与此同时,中国是韩国活鱼最大的进口来源国。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韩国进口活鱼2.31亿美元,2.77万t。其中,从中国进口的有1.36亿美元,2.29万t,分别占59.12%和82.64%[1]。
表1 2001—2015年中国输韩活鱼重量及贸易额
3 输韩活鱼通报情况
3.1 通报数量情况
近年来,随着中韩贸易日益密切,在我国活鱼出口韩国过程中,多次遭到韩国TBT和SPS通报的影响。近15年来,我国遭遇的TBT/SPS活鱼相关通报共15次,其中TBT相关通报共5次,SPS相关通报共10次。每一次通报都要涉及相关标准法规等的修改,我国输韩活鱼企业稍不注意便会遭受巨大损失。通报情况见表2。
表2 输韩活鱼通报年份分布(单位:次)
3.2 通报内容情况
我国活鱼出口遭受的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原产地要求、特殊标签要求、严格的检出限要求、政策法规要求及繁琐的检疫认证要求等方面。其中,通报最多的是检疫认证认可方面相关的要求,其次是政策法规方面要求。具体如表3。
表3 输韩活鱼通报内容情况(单位:次)
4 通报措施及壁垒情况分析
根据通报措施情况,我国输韩活鱼遭遇通报措施及技术壁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严苛的检出限标准、严格的标签要求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绿色壁垒。
4.1 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活鱼作为水产品的一种,在出口韩国过程中须遵循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2002年6月,韩国在我国出口的活鲤鱼中检出土霉素,随后对我国输韩的活淡水鱼采取 “先采用精密仪器检查后通关”的检验措施,检验时间长达3~4 d,降低出口鱼类成活率,增加出口成本。对于活鱼出口企业来说,检验时长与企业出口成本成正比,活鱼出口经不起长时间的拖延。截至2003年6月,韩方一直对我国鲷鱼、泥鳅、比目鱼、以色列鲤鱼、鲤鱼等18种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之后对象产品减少至5种,分别为泥鳅、鳗鱼、虾夷、扇贝和血蚶。2008年11月韩国颁布的进出口指定水生动物检疫方法和程序通知,拟进/出口规定检疫项目的人员或携带规定检疫项目入境的旅客要接受国家渔业品质量检验局(NFIS)的检疫,另外进口项目必须符合检疫实施法规定的标准。出口国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代理权协会签发的证书可被接受为水生动物健康 (检疫)证书,这类证书必须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证书包括的内容细节,如产品学名、野生/人工饲养鱼苗、捕捞区及水产养殖企业名称,未通过检疫的产品要退回或就地销毁。
同时,针对出口国派遣水生动物检疫的有关程序规定在产品进口前,出口国提出派遣检疫服务的要求,则外派检疫官可以在该国进行检疫。所需费用由申请国支付。通过外派检疫服务的产品必须在7 d内进口,检疫产品要处于检疫官的监督下。除有特别标志外,已通过外派检疫服务的指定产品可免除细检。
这些针对活鱼所设置的重重关卡,使得企业在出口前所需要检测的项目繁多,检测费用高昂,同时也提高了活鱼出口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这一做法演变成一种程序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4.2 严苛的检出限标准
检出限壁垒,或称之为技术壁垒,一般通过严格设置各项卫生指标的检出值方式出现。活鱼的检验标准隐蔽性强,随意性大,而韩国针对活鱼所进行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抗生素、激素检测的设置门槛高、难度大,能够有效阻碍活鱼进入韩国市场。
韩国于2002年8月23日提交G/SPS/N/KOR/114号通报提出了汞、铅及非处方药(OTC)用于人工养殖的活水生动物的最大限值(汞总计:低于0.5 mg/kg; 铅: 低于 2.0 mg/kg;OTC: 低于 0.1 mg/kg);2016年8月提交的G/SPS/N/KOR/543号通报拟定了庆大霉素(Gentamicin)等30种动物用药品在相关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2008年,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对“食品标准及规格”进行了修订,对进口水产品中铅、镉、孔雀石绿、结晶紫等检测项目的限量标准进行了调整,铅含量将从前海产鱼2.0 mg/kg的限量调整为0.5 mg/kg,孔雀石绿和结晶紫将从前的 5 μg/kg的限量调整到 2 μg/kg[3],活鱼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此外,2016年1月1日~6月30日,韩国官方对来自我国的部分地区的水产品实施精密检查,涉及到活鱼的相关检查项目主要包括章鱼中的重金属镉。
近年来,韩国对于活鱼进口的检验标准不断提高,设置极低的检出限,而与此同时,我国部分活鱼出口企业质量不高,检测技术相对落后,检出限壁垒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活鱼出口。
4.3 严格的标签要求
2002年8月,韩国提交的G/TBT/N/KOR/39号通报,要求货架销售的基因改良虹鳟鱼、大西洋鲑鱼和泥鳅需遵从附加的特殊标签要求。如果它们是转基因生物,它们应当标识为“GM虹鳟鱼(大西洋鲑鱼或泥鳅)”;如果它们包含转基因(GMO),则要标识为“包含GM虹鳟鱼(大西洋鲑鱼或泥鳅)”。
2001年6月,韩国渔业产品质量控制法案执行法令要求为鱼类和渔业产品签发地理位置介绍和质量认证书的步骤和方法。2002年7月1日,韩国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于2003年积极推进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4]。原产地标识使得韩国消费者形成国产货比进口货好的概念,所以韩国将国产活鱼与进口活鱼区别开来的做法,抑制了进口活鱼的消费[5]。
4.4 绿色壁垒
近年来,我国活鱼对韩出口虽增幅明显,但由于养殖水域质量不达标、药物残留、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屡屡遭受退回或限制,给我国活鱼出口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6]。如2005年,由于孔雀石绿超标,宁波原计划出口韩国的7000多吨养殖活鱼全部受阻,这场引发业界波澜的事件也几乎令宁波养殖户蒙受灭顶之灾。与此同时,韩国以保护本国生态环境为由对我国设定政策措施,采用严格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提高活鱼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从而对我国的活鱼出口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
2012年12月,韩国提交了《关于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并且管理和扶持有机食品法案》的实施条例和实施法规。委托制定机构对有机食品进行评估,并将有机渔业产品增加到认证产品列表中,且包括了管理者。同时还加强了后续措施,以保持认证产品的质量和巩固消费者的信任,制定了适用产品、标准、适用程序、遵守指南、后续措施,以及连续通报允许使用的产品和认证质量的相关规则。规定了进行有机农业材料测试的指定测试和研究机构相关的规则。
这些冠以环境和卫生标准的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活鱼出口再次设立一道关卡,使得活鱼出口难度不断加大,绿色壁垒已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首要非关税壁垒。
5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策略
活鱼出口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而当前情况下,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产品质量。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离不开政府、企业的共同努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把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才能为我国的活鱼出口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打造中国活鱼出口知名品牌。
5.1 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依靠政府的强大平台和依托,积极关注活鱼出口国法规标准新动向。同时,由于贸易壁垒具有突发性,同时信息收集也比较困难,我国当前虽已建成TBT/SPS通报咨询网,但相关TBT/SPS特别贸易关注的中文专业网站还未成立,应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含信息查询、内容显示、统计分析和报送审核等功能的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共享[7]。同时,要强化咨询点建设,调动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发布输韩活鱼贸易措施的最新动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同时对出口的水生动物养殖场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将搜集到的最新相关信息通报给活鱼出口企业,以便企业少走弯路,将可避免的损失降到最低。
5.2 加强中韩沟通协调
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传递效应,一旦我国某个品种活鱼被扣留,这种效应也会扩散到其他品种,给出口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政府机构应当做好各种贸易谈判规则,开展中韩双边贸易谈判和磋商,妥善处理活鱼贸易措施纠纷的同时,也要加大中韩协作力度,确定各项技术标准,实现协调一致,以争取中韩双方逐步承认彼此相关部门检验、检疫证书,检测结果,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从而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实现双赢。
5.3 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因此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与国际标准相接轨,以符合出口国的监管要求。
各地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出口活鱼监测站点,结合渔业环境和出口标准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农药监测,兽药监测,重金属监测以及其他危险因子监测,建立健全的活鱼检测体系,检测的依据、方法和标准要参照进口国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并规范检测的统一性、法制性、规范性。
5.4 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要加大活鱼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政府应当积极帮助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并在新兴市场进行宣传和推介工作,例如举办展销会,组织市场策划,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树立活鱼产品正面国际形象,打造并推广国家品牌,从而使得我国活鱼出口获得更多国际知名度,拓展更多新兴市场,使得我国的活鱼销售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5.5 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处于市场的前端,是政府、协会的神经末梢。企业是输韩活鱼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亲历者,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感触更深,了解更透,提出的解决办法往往也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及时将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等相关信息通知协会和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有助于全局统筹,快速应对非法或明显歧视性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输韩活鱼企业的阻碍。与此同时,企业要想在韩国活鱼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就应当要树立企业活鱼出口品牌,打造出能够享誉亚洲甚至享誉世界的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在活鱼出口市场竞争力。品牌意味着质量过关,而当前我国活鱼出口到韩国市场最大的障碍就是韩国设置的贸易壁垒以及活鱼质量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活鱼质量,引进优秀人才,树立优良国际形象和企业品牌,从而进一步打开韩国市场,抢占更高市场份额。
5.6 加强企业诚信机制建设,形成活鱼质量全链追溯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要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形成质量诚信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活鱼出口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以活鱼为切入点,以质求生,以信取胜,在国际市场取得良好口碑。此外,形成活鱼质量全链追溯系统,使得活鱼从育苗、养殖、运输、销售、质量溯源、政府监管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同时对于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溯问题源头及流向,采取措施及时召回,以制度保质量,从而使企业建立产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5.7 加强监管和科学饲养管理的培训引导及宣传教育
要想根本上提高出口活鱼质量,一方面要企业进行科学规划,加强监管,加大科技投入,合理安排养殖水域和养殖容量,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养殖基地环境保护,鼓励推广科学养殖、绿色养殖和生态养殖,严格控制农药、兽药、重金属及微生物残留,力求从源头提高我国活鱼出口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渔民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组织渔民进行专项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和检验检疫法规教育,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渔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8]。还要对渔民进行积极宣传引导,使渔民具备品牌意识与标准意识,科学养殖,从源头上控制活鱼质量安全。
[1] 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EB/OL].https://comtrade.un.org/.
[2] 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EB/OL].http://www.tbtsps/gov.cn/.
[3] 李璐.比较优势产品的韩国商机[J].进出口经理人,2009,(1):62-63.
[4] 孙琛.加入WTO对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后过渡期的相应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5,(9):54-57.
[5] 陈秀开.韩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和主要管理措施[J].当代水产,2004,29(5):6-7.
[6] 高金田,孙丽燕.WTO框架下的绿色壁垒对我国水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海洋信息,2007,(1):22-25.
[7] 林春贵,刘建华,黄帅,等.特别贸易关注视角下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6,(5):23-27.
[8] 邵征翌,林洪,吴燕燕.SPS/TBT壁垒对水产品安全的要求与对策[J].南方水产科学,2006,2(3):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