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市后时代基于安全视角下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管控研究
2018-06-28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基本养老基金入市投资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的同时需加强风险管理。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2016年 12月,国家选定21家基本养老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委托投资的运营方,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基本养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的省份由7个增至12个,规模从3600亿增至4750亿元,同时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其中3066.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进入“入市后时代”的探索性及可持续发展阶段。我国人口多,养老基金规模大,伴随庞大的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在获取利益过程中也会伴生出各种风险。本文所讲的“养老基金入市”主要指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之后,地方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市场化投资运营。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体系中的三大构成部分均已“入市”,“入市”并不单纯指将养老基金投入股票市场,可以是证券、银行、信托、保险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在内的资本市场。
2017年,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是 1.6亿,占全国人口11.4%,到2033年左右达3亿,2050年左右达4亿,2058年左右达到峰值4.4亿,占比分别约为21.0%、29.3%、33.7%,数据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基金不仅应当强调收益性,还具有百姓“养命钱”的重要性质。安全性是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第一目标,必须将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否则,很可能会使老百姓的活命钱遭受巨大损失,进而影响社会安定。
二、基于安全视角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分析
我国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入市后,虽然养老基金已进行市场化运营,但由于其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对系统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非系统风险对系统风险的影响。因此,基于安全视角下的养老基金运营需要依据我国管理制度体系、社会经济发展、资本市场自身特点、对运营机构的监管以及养老基金自身目标等方面进行分析管控。
三、入市后时代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形势分析
(一)积极影响分析。
1.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养老基金入市运营的安全,为基本养老保险市场化的投资运营奠定了基础,使养老基金能够在有效监督下,在保障安全性的同时进行市场化运营。
2.养老基金入市运营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2017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1548万人,基本养老基金累计结存50202亿元,这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家与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政策性或开发性银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另一方面也投资于诸如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国家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通过以上长期投资使养老基金成为国家重大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资金来源,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大而直接的资金支持。
3.养老基金入市运营有助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保值增值。通过投资运营扩大基金收入来源,养老基金也在参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稳定发展,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购买能力,提高养老保障的福利水平,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增强支撑能力,促进养老基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老百姓谋福祉的战略目标。
(二)面临挑战分析。
1.我国养老基金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入市后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制度保障欠缺。养老基金入市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为信息披露机制、税收优惠安排、政府部门监管等形成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养老基金入市的法律有待完善,制度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以及参与主体的责权等尚无明确的规定,致使养老基金产权关系不清晰等问题。具体体现为:法律尚未就养老基金运营的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披露予以规定,导致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存在风险,政府机构进行监管存在一定障碍。此外,法律没有赋予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的职权,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各个环节缺少专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受托投资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养老基金投资流程的规范等。形成养老基金入市后的全面制度保障,还应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管。
2.由于资本市场不规范,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相对不成熟的发展阶段,较少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者易导致市场波动所引发的各种风险。例如2015年6月的“股灾”在某种程度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是深远的,其外上市企业长期不分红、财务信息失真等现象,也易影响资本市场。虽然按相关投资管理办法,养老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低于30%,但无法完全避免资本市场波动及亏损风险。
3.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由于养老基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财富的公共管理,因此在信息披露时往往不像私人基金那样清晰准确。信息披露会影响信息的对称度,容易产生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当谋利的行为。由于缺乏重视和历史经验不足等因素,关于披露的法律规范相对不够完善,且缺乏权威部门的公允鉴定,尚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给公众。
四、基于安全视角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管控措施
(一)完善养老基金制度顶层设计,推动以中央调剂金为过渡性措施的全国统筹管理模式。
养老保险不应凸显地域概念,而应体现全国概念,实行全国统筹,目前中央调剂金制度被视为养老基金全国统筹的过渡性措施,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中央财政补助,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各地养老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养老基金调剂制度,中央收取一定比例的统筹调剂金,以弥补有些省养老基金可能会发生的不足。同时,可以缓解老龄化造成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减弱区域分化,有助于解决部分地区企业养老基金结余而部分地区收不抵支的问题,让有缺口的省份及时补上亏空,降低其收支压力。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各地间养老基金的收支差距明显、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劳动人口外流等问题,最终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二)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和直接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基金投资的产品,拓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
过去20多年中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但离成熟市场尚有不少差距,股权直接投资市场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盛行,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构建也还需时日。巨额的养老基金入市,除按政策规定参与新股票线下优先申购外,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标的缺乏的窘境。未来中国资本市场,企业准入门槛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欺诈上市的代价应更高,退市制度应实质启动,以保证市场的活力和高质量,通过制度引导从投机市向价值投资理念转变,这样养老基金作为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才有可能与被投资企业事项双赢,达到入市投资保值增值目的。
(三)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管理机制,推动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和激励约束机制。
受托管理养老基金的全国社保理事会和负责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利用信息优势违背委托人利益,偏离要求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可能性,政府有关部门一是需要审慎选择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制定合理的条件,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管理规范、投资运营能力强的机构;二是要加强对托管方的监管,控制委托——代理风险,通过要求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实行投资组合灵活多元方式对冲系统风险,依靠专业中介力量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对其运作绩效定期考评,利用多种途径控制投资运营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披露信息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让养老基金投资全周期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信息披露主体为基金管理者及监管人,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信息披露,规范其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范围等。监管人通过制订公开规则,面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和风险信息。规定具体清单,使投资过程及结果,以及重大变动事项、财务报告均向受益人披露,允许受益人实时查询相关情况。
(五)通过将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与精算制度挂钩,科学建立最低收益率制度。
养老基金入市后的投资运营管理可以通过建立最低收益率制度将期望收益控制在合理水平,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合理确定最低收益率需要平衡安全性与收益性,一方面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低于股票市场收益率,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得以稳步提高。通过精算手段确定科学的最低收益率有助于实现安全视角下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并且给养老基金收益方更可靠的一个说明。
五、结语
2018年,我国养老基金继续进行保值增值的目标推进,随着全国更多省市的基本养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如何深入保障人民的“养命钱”安全运营,已经并在未来很长时间成为关注热点。新时代新形势下,对养老基金入市后的投资运营风险及管控研究不能受限于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故有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及保值增值问题还需不断的深入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2018.
[2]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展望(2018)[Z].2017.
[3]尹迪.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的风险及法律应对[J].法学,2018(2):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