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制路径的思考
2018-06-26李萌鑫
李萌鑫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2-000-01
摘 要 “专车”现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共享经济的类型,它的出现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虽然国内外政府对于专车的态度大都不一致,但是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大都对“专车”有强烈的抵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专车其实是不应该被禁止的,而且“专车”的存在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前途有着很大的帮助。本文就“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制路径进行全方位的思考。
关键词 “专车”现象 经济规制 规制路径
2016年11月1日开始,“专车新政”正式开始实施,专车的合法地位也在我国逐步被确立。此前围绕专车的种种讨论和纷争也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虽然关于专车冲击我国出租车行业的说法一直存在,但是近些年来,法院宣判的“专车第一案”也为专车的法律监管和规划进行了重点的强调。
一、“专车”第一案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却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并处以罚款2万元。陈超因不服处罚决定,因此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决定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维持原判。
二、“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运营方式
“专车”案件的发生可以说是一个突破口,通过这个案件正好就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全面的分析。这个案件确实让全社会都已经意识到了现行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尤其需要深层次的改革,关于“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划的路径尤其需要全面思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约车是客运服务的新常态,是共享经济的一种产物。当一项新的技术或者一种商业模式出现之后,从竞争和公共政策两个方面的角度来看,我们都不能够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1]。但为了能够维护“专车”在共享经济体制内正常的运行,网约车应该和传统的出租车运营一样,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
企业通过整合不同阶层和类型的消费者的特定需求,从而来更好地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最终产生利润,共享所有权和商品的使用权,之后供需双方的平台之间会形成更加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依赖关系,然后就需要用明确的法律和规则来对其行为进行监管。
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进行“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制路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混合规制的模式来扬长避短。整个混合规制模式是由合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部分组成的。地方政府在这种体制中有着非常特殊的重要性,通过这种体制的建立,一方面社会上的消费者可以因此得到更多的福利,另外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推进社会财富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三、共享公司的法律结构和规制方向
共享经济中存在的公司本身是利用自身的技术和平台聚集到一起,之后再自发哦形成供方和需方来形成的。与传统公司的运营模式相比,需方并不会采用传统的购买方式去获得所有权,而是会采用短期租用或者雇佣的方式去满足短暂分散的需求。供方再也不需要通过出卖商品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去获得收益,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医院采用“出租”或者“打零工”的方式去获得收益。这种模式既节约了消费者的支出,也给供方增加了收益,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置劳动力被利用了起来。
与传统模式相比,共享公司有着属于自身的一种运营模式。共享公司的法律结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法律结构和外部法律结构。内部的法律结构主要包括平台提供者、一组供方、一组需方和不同的组合方式构成的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同的组合方式也会影响其对权力和义务的设定。共享公司的外部结构中也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主要指的是同行竞争者、同类传统竞争者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互相联系而又产生不同的变化,从而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后果。例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济南第一案”主要就是基于共享公司的外部结构行为产生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专车”类共享经济规模路径的发展将会以共享公司的法律结构为基础进行拓展,主要分为内部的法律结构和外部的法律结构。内部的法律结构又会与外部的法律结构相互联系而产生不同的变化,进而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后果。而要想使得“专车”类共享经济规制路径变得更加規范化,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何廷润.运营商“手机平台+软件商店”模式面临三重挑战[J].移动通信,2012(3):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