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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2018-06-25郭蕊

现代交际 2018年8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斗争公民

郭蕊

摘要:本文以《为权利而斗争》为出发点,通过探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公民安全权保护问题,思考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为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安全权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法律 公民 社会转型 斗争

中图分类号:C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8-0080-02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经济飞跃式增长,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科技创新不断进步,交易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总而言之,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然而,伴随着近年来公民权利不断遭受侵犯的事件频发,人们明显感觉到在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自己的安全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这一安全权已不仅限于过去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安全权,如今也包括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权和公共安全感等。2016年接连发生的“雷洋案”和“徐玉玉案”等让我们不禁反思,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权利救济,为我们的权利而斗争?因此,笔者以《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为出发点探讨和反思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对公民安全权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架构。

一、当代中国公民安全权保护的现状与反思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这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就可以被称为公民安全权。它不仅是公民的某一项实体性、程序性的权利,更是一种公民主观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感。而且,这种安全权始终处于公民权与公权力的博弈当中,“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是解决一切社会主要问题的最根本的手段,因此,对于中国实施人权保护的主要部门来讲,经济发展具有比人权保护更高的地位和优先级。”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安全权是人权的引申含义,因而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与法律的不配套使得公民安全权保护处于一个尴尬的阵痛期,“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面临经常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因此,国家公权力机关或个人的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和监管体系的有效规制,导致公权力极度扩张,这成为公民安全权被不断侵犯的根本原因。

2016年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在去往首都机场接亲属的过程中被北京昌平警方控制,以“涉嫌嫖娼”将其带回审查,途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雷洋案”一出,一时间人人自危,舆论一片哗然。办案警方发布的通报和对重要证据的回应颇有些避实就虚,顾左而言他的嫌疑。公众对于本应享有的知情权却被警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我们认为,雷洋事件之所以被放大,被关注,折射出中国民众对于自身安全和公民权利的普遍焦虑,以警察为代表的执法者在执法程序和执法公正透明方面存在的严重缺失。而事件背后的核心中国公民权保障的问题。在公权力边界模糊和缺乏有效制约监督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雷洋。”诚然,“雷洋案”让每一位公民对自身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产生了疑问和恐惧,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去反思当前中国公民安全权的保护才更有价值,这也使我们国家在转型时期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建设更有了完善甚至重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雷洋案”已经成为过去,但我们应当从中得到反思,只有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安全权,整个社会的安全感体系才能得以建立。

二、维护公民安全权的法理基础及必要性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的开篇就谈到:“正义是各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對正义的实现不在于制度的设计有多么精致,更重要的是制度里体现出的实质性内涵。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制度,这使得权力本位的思想在整个社会潜意识中留下了挥之不去的深刻烙印,时至今日,这种思想还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作用。尽管法律保护已经有了明显进步,但是公民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时仍然只有较小的话语权。这也使得公民安全权有了再次被重申的意义。“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因此,公民安全权的保障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尤其对于打击犯罪来说,公权力机关应当始终与公民站在一起,而不是背离其存在的法理基础而肆意妄为。

此外,洛克认为:“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没有得到更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这更加说明公民权的保护首先要得到立法者的承认和重视。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时不能及时应对新形势和新变化,这不仅会侵害到某一位公民的安全权,在更大程度上损害的是全体公民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感。正如同样发生在2016年的“徐玉玉案”,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她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花季少女的逝去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交易的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我们的手机号码、出行信息、家庭住址等,这让公民的隐私“裸奔”在无所约束的交易市场,这足以体现出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震慑犯罪分子,这也是公民安全权得以体现和存在的依据所在。

三、“为权利而斗争”——如何维护公民安全权

笔者认为,公民安全权的维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耶林认为:“世界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获取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族的还是个人的,都以坚持不懈地准备去自我主张为前提。这种法权不是一个逻辑而是一个力的概念。”耶林认为,公民权利的存在基于对不法行为的斗争。“没有这种斗争,即对不法的抵抗,法权自身将被否认。”可见,耶林对于权利本身的存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只有公民不断为其自身权利而斗争才能抵御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一逻辑框架下,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前提必然是其首先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侵犯。只有公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正处于何种状态时才有后续为权利而斗争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公民安全权维护的第一步便是要让其本应享有的知情权有正当的法律依据。随着近几年法治中国的不断推进,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政府“阳光政务”工程的建设,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们国家对公民安全权已经开始有了较高的重视。此外,作为事前阶段,立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时代发展的前沿,尽可能地使立法前置化,最大限度地预判当代中国在社会转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法律移植,借鉴模仿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解决模式,以期更全面更主动地保护公民的安全权。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由“徐玉玉案”引发的近几年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遭受极大威胁的一个回应。此回应使公民安全权受到侵犯时的权利救济得到了法律支持。立法保护对于维护公民安全权至关重要,但司法、执法保护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觑。面对新型社会形势和犯罪事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每一次出现的社会问题及时作出令公民信服的回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推崇的“毒树之果”理论,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过程都应当更加重视程序的重要作用,建立起公民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敬畏感和信任感,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法律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位公民的保护伞,而不是成为特权阶层权力滥用、对抗公民的武器。

此外,耶林认为,“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成长发育,不仅仅是法官长久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警察局派出密探,而是每个人必须为此作出自己的贡献,每个人有使命和义务,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敢于出洞时,就踩扁它的头。”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让我们整个社会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命运共同体,每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意味着,如果这种侵害不及时加以制止那么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在公力救济不及时甚至缺位的情况下,每一位公民不能坐以待毙,只有自己树立起维护权利的意识,敢于对抗不法行为,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时,我们才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可能性。

四、结语

“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苦的,不是通过纯确信而产生,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犹如孩子从母体出生……”公民的安全感的缺乏是任何社会转型过程中都必须经历的,甚至安全权遭受侵犯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在这个阶段,公民人权意识开始觉醒,为权利而斗争有了更大的价值,虽然这一斗争过程常常伴随着分歧、争斗甚至牺牲,但是笔者仍然要呼吁我们每一位公民勇敢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一方面这一行为可以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我们每一个人的斗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得到变革和重构,我们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才会更加完善。只有当每一位公民深刻认识到维權的重要性时,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全感才能真正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马朝,张广浩.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J].经济视角,2012(3).

责任编辑: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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