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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现状及发展研究

2018-06-25孟根那布其席锁柱

现代交际 2018年8期
关键词:保护区机制

孟根那布其 席锁柱

摘要:建设文化保护区是我国近年来文化保护工作中取得的一个开放性的成就。其目的就在于整体保护文化与生态。游牧文化的多元性和分散性奠定了游牧文化与其他文化的不同之处。在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时主体作用的发挥、利益的冲突以及保障机制的问题涌现而出,本文以国内外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游牧文化 保护区 机制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8-0072-03

游牧文化在中国北方多元文化乃至草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游牧文化是基于游牧民族游牧生活生产方式,并且随着历史沿革融入其中的一种形态。游牧文化不仅是一种文化形态,更是一个民族的人民智慧与文明的足迹和其存在的证明。它所调节的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但是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延伸,游牧文化的这些显著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慢慢消逝,游牧文化中的物质文化被摧残,非物质文化正被遗忘着。因此保护游牧文化,尤其是游牧非物质文化已是文化保护工作中重中之重的任务。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已从单一化走向整体保护,物质文化保护到非物质文化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从最初的美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博物馆至现在的文化保护区,其共同特征都是对文化的整体性保护。文化是被创造在其萌芽、发展、依赖的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离不开其依存的环境,因此建立文化保护区是目前为止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最适当的选择。

一、文化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特色浓厚的区域,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文化生态和自然生态进行整体保护的一种措施。 首先,设立文化保护区是保护多元文化的有效措施,也是修复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保留文化的原始性、传统性将其作用发挥到最极致的有效方法。然后,设立文化保护区是保护文化生态及自然生态的双赢之举。再者,设立文化保护区能够将其归属的社区知名度提高。一方面能够提高文化保护区内的居民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随着社区名声的扩大能够加强文化宣传工作的力度。最后,设立文化保护区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草原游牧文化保护区是以保护游牧文化为核心,对游牧文化保存较完整且生态环境未遭破坏的区域进行整体保护而划定的区域。草原游牧文化保护区是以保护草原游牧文化为宗旨,保护游牧生产方式为手段,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目的。①通过保护区的建立最终达到文化与环境保护的共赢之举,是整体、有效地保护传统游牧物质文化(蒙古包、勒勒车、查干益德文化、乌兰益德文化,等等)、非物质文化(宗教信仰、民歌民乐、民俗、敖包文化、乌里格尔,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生态环境的不二选择。也可以说游牧文化保護区是以保护游牧文化为宗旨的“生态博物馆”。

二、我国现有文化保护区

(一)国家级文化保护区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到“加强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且内容丰富的地域。”从2007年建设的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到2017年1月建设的客家(闽西)文化生态保护区为止,我国国家级文化保护区已建立17个。

(二)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保护区

2010年5月至今,我区公布了三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有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游牧文化生态保护区、阿拉善盟和硕特蒙古族文化保护区、鄂温克旗文化保护区、鄂尔多斯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等。至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增加到12个,涉及8个盟市。2014年6月12日,农业部发布了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阿鲁科尔沁旗草原游牧系统等20个传统农业系统被认定为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据阿鲁科尔沁旗草原游牧系统核心区位于巴彦温都尔苏木,涉及23个嘎查、3585户、9110户牧民,通过达拉尔河、苏吉河和海哈尔河链接6个游牧核心区,总面积达500万亩。

三、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前期预备工作不足

建设文化保护区前期工作中区划保护区具体范围是重要的一步。因缺乏建设保护区前期调查调研工作,导致该被保护的区域未被划分或者文化遗产稀少的地方被区划。规划游牧文化保护区问题时,哈正利教授在其《草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构想》提到了三个模式:第一,以文化传统保留较好的社区为基础,在原基础上提供政策、资金、技术和社会资源的支持。第二,在既定行政区域内,在草原自然生态较好的社区内,引进其他社会内传承较好的文化形式。第三,在既定行政区域内,如果某个具有历史特色,且有一定影响力的草原的生态破坏程度比较大,那么可以考虑在民众意愿调查基础上,从全国范围内,适当招募一些愿意致力于文化传统保护的民族成员。②

(二)在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时未能发挥“牧民”主体的作用

游牧文化保护区是为谁建设、由谁建设是游牧文化保护区的主体问题。政府在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时是辅助角色。如上所述,牧民是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以及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长年过着游牧生活的牧民们依然是游牧文化的载体,比任何人都了解草原文化,对于游牧文化的保护工作最上心的也是牧民本人。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会大强度地提高牧民的文化信心及文化自觉,使得游牧文化保护工作更加顺利。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牧民的主体性,尊重他们的意愿。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的主体是牧民,建设目的是为牧民主体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文化的条件。政府与各界研究者们应扮演的是时刻提供指导性意见的角色。

(三)传统游牧文化逐渐消逝

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的宗旨就是保护传统游牧文化。现如今传统游牧文化逐渐消逝的现象不仅在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甚至在整个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都非常严重。据了解,现以传统游牧生产方式生活的人群里中年以上人数较多,青年牧民人数较少。随着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牧民们对市场经济越发深入了解,大部分人选择进城移民。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恶劣,生态移民人数较多,牧民们被迫边缘化。因此传统游牧生产方式逐渐在现代化畜牧生产方式中消逝。对于如何保护传统游牧文化这一问题,游牧文化保护区的建设能够给予肯定的答案。传统游牧文化是孕育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里的,在悠久的历史进程中,游牧文化以其本身的丰富性、积极性及实践性来履行其任务并且超越了本质范围,对于如何面对人类生存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深刻的启发以及积极的作用。

游牧文化建设区一方面能够为保护传承传统游牧文化提供现实意义,一方面能够培养出更多杰出的文化传承人,也能够完美诠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宗旨。

(四)在现代化步伐中如何发挥传统游牧文化价值是个重要问题

现代化是指人们在社会系统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改变自己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过程。随着现代化的步伐,传统游牧文化的价值应被完整、正确地发挥出来。文化的现代化不是指否定过去而是指传统与现代的完美结合。在现代化的脚步中,需要完美体现传统游牧文化的文化价值。

对于游牧文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席锁柱教授提到:“现代化加快游牧生产的发展,反过来游牧生产方式的变化促进现代化的脚步。现代化创造了多重选择的社会环境,并且代表着多元社会文化,现代化能促进游牧生产方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发展。”③

(五)传统游牧文化产业的泛滥或导致游牧文化被狭义化

在开发文化产业时,对于传统游牧文化的过度开发或会导致文化扭曲,例如游牧文化主题旅游区的固定表演(马术、篝火晚会、迎客颂)、文化产品(酒壶、非正宗蒙古袍、非正宗奶食品)销售都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其广泛传播会使外人误解游牧文化的本质,导致传统游牧文化被狭义化。而游牧文化保护区不是封闭的博物馆,是与外界环境紧紧相依的开放区。保护区内的文化现象不是固定老套的,而是鲜活的,以牧民鲜活灵动的生活方式来呈献给游客的。

四、游牧文化保护区的组织保障机制

(一)游牧文化保护区立法立规问题

建立游牧文化保护区时存在多方面的利益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是否允许在保护区内开发国家自然资源,是否允许建立文化产业园和旅游产业等。在文化保护区组成问题上,保护区内人员该如何构成、牧民—草场—牲畜比例如何规划、地方牲畜能否一并列入保护名单,等等,这些矛盾冲突都需要一个合法的标准来协调,因此建立游牧文化保护区的管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一直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条例之上,文化保护区的管理条例对其发展起着制度性的保障作用。

(二)游牧文化保护区的组织机制

首先要建立常设机构。地区政府直接指导管理该保护区的资金筹备、机构设置、行政工作、政策支持等工作。并且定期评估监督该游牧文化保护区。然后建设游牧文化研究机构。建立游牧文化保护区专家委员会,对保护区工作进行全面的学术指导,提供学术研究支持。最后建设社会组织。支持号召建设以文化保护工作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民间艺术馆、手工艺培训机构等。

(三)游牧文化保护区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

保护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民族的任务,也是国家软实力的基础。国家及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接受国内外各界及个人单位的资助,将其运用在游牧文化保护区工作中。与此同时应给保护区内的牧民一定的文化保护补助。

(四)文化保护区内文化教育与文化建设工作

游牧文化保护区不仅是文化保护区,而且是保护传统游牧文化的工具。因此不只是要依赖政府,也要提高当地牧民一同发展、一起将民族文化发扬传承的自觉意识,恢复地方教育和传统手工艺技术。学校是文化的传导者,成长中的孩子除了家庭教育以外,受到的最多的教育来源还是以学校为主体,因此学校的文化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东乌珠穆沁旗蒙古族幼儿园在春季带领孩子们去牧区,让当地牧民领着孩子去认羊羔,捡牛粪。还有东乌珠穆沁旗民族综合高中教学生们如何薰羊皮,在实践活动中给学生们讲授游牧文化知识。开展游牧文化保护区的文化建设时,应支持建设地方学校和民间博物馆。除此之外,对游牧文化相关的图书、电视类节目、网页平台等给予支持。

游牧文化保护区内包含着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和物质文化,因此应对其现状及价值作更深刻的研究。要在保护区内建设研究机构,对游牧文化保护区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给予支持。

实践可以证明,建设游牧文化保护区是保护发扬游牧文化的有效措施。充分认可游牧文化保护区的主体,完善游牧文化保护区内组织机制,才能全面保护传统游牧文化且保障牧民利益、传统游牧经济的稳定发展。

注释:

①巴達仁贵.草原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及旅游开发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6.

②哈正利.草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构想[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0卷第2期):114.

③席锁柱.论现代化与游牧生产方式[A].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6(3-4):3.

参考文献:

[1]刘魁力.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A].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2007.

[2]席锁柱.生态博物馆视野下的游牧文化保护区建设[J].前沿,2014(6).

[3]乌力更.内蒙古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研究,2012(3).

[4]赛汉.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文化、文化生态及其主体性———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游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为例[J].民族艺术研究,2011(1).

[5]卞利.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文化遗产,2010(4).

责任编辑: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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