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生娃被『开除』用人单位需赔偿
2018-06-21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8年11期
文/ 本刊综合
案例回顾:
2007年10月,淡女士入职一家传媒公司担任编辑,劳动合同约定期间至2016年。
2012年淡女士生育二孩,彼时国家并未放开二孩政策,她的情况属于“超生”。休完产假后,淡女士却被“开除”了,原因是该传媒公司认为她的产假未获批准,因此属于旷工。双方因产假是否得到单位批准发生争议。
传媒公司后将淡女士诉至法院,称淡女士申请休产假时未按要求提交《生育服务证》,其休产假申请没有被批准,对方此后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淡女士辩称,休产假经公司领导口头同意,其不存在旷工行为。
案情分析: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传媒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因淡女士未提供《生育服务证》而不予批准产假,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与淡女士所签劳动合同,均未对上述情形作出规定,因此,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些用人单位将“不得违反计生政策”写进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者予以辞退。事实上,员工违法生育,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