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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浙江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1928-1945)

2018-06-20李红梅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档案 2018年5期
关键词:运销建设厅社员

李红梅/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1928年,国民政府率先在江苏、浙江两省建立合作社,推行合作运动。1931年11月,国民政府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从事农村金融救济,指导农民组织、成立合作社。1933年10月,国民政府将合作社推广至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四省。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新县制,将合作运动与地方自治密切配合,在县乡镇保组织各级合作社,从事信用、运销、生产、保险等各类合作业务。学术界关于国民政府推行的合作运动有较多研究,本文主要就民国浙江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作一探讨[1]。

一份有关鄞县堇江贝母运销合作社的档案

一、浙江合作运动的兴起

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凋敝、金融枯竭,农民生活极其贫困,农村社会矛盾日益恶化。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孙中山提出要兴办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和保险合作[2]。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提出“严禁对于农民之高利贷及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合作事业视为实现民生主义的一项重要手段。1928年2月,蒋介石、陈果夫、张静江等人联署向国民党中央提出“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认为“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虽不止一种,但合作运动却是最稳妥的,最切实的,最合于民生主义的一个重要方法”,并提议应在“中央与经济设计委员会之下设立合作运动委员会,专司研究宣传及指导合作运动的职务。”[4]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下层党部工作纲领案”,将识字、造林、造路、合作、保甲、卫生、国货等7项运动列为下层党部必须办理事项[5]。根据这一纲领,江苏、浙江两省率先开始办理合作运动。

1928年,浙江省先后颁布了《浙江省农民银行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成立了浙江省农民银行筹备处,委任许玻为筹备处主任,兼办合作指导事宜。1929年8月,浙江省政府将合作事业之指导、奖励、宣传、监督等事项,划归建设厅办理,在建设厅内设合作事业室[6]。同年12月,建设厅订定《浙江省合作社规程》,举凡“信用、购买、贩卖、利用”等合作社均包含在内,成为浙江省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法规。1930年10月,浙江省农矿处成立,合作事业一度划归该处管理,到 1931年1月,农矿处被撤销,合作事业又重归建设厅办理。1932年6月,建设厅恢复了合作事业室,并设置专员,由浙江大学教授陈仲明负责。1933年4月,为提高合作事业室之职权,将其与建设厅各科并列,内分合作事业与农业金融两股,每股设主任1人、技士 2人、科员3人、指导员4人,分别承办各股事宜,由合作室专员总揽其成[7]。1935年2月,建设厅为贯彻振兴农业政策起见,将农业总场、第四科及合作事业室合并为农业管理委员会,分设合作、稻麦、棉业、森林、肥料五管理处,合作事业室并入该会改名为合作事业管理处,以陈仲明为主任、唐巽泽为副主任。1936年1月,合作管理处撤销,恢复合作事业室,直隶厅长,与各科并列。6月,合作事业室改为第二科,下设合作事业和农业金融两股[8]。

在合作运动推行之初,浙江省主要以建立信用合作社为主,因为“农村中最缺乏者莫如生产资金,而农民最感痛苦者,莫如高利贷之压迫,故提倡组织信用合作社,足以供给农村生产资金,解除高利贷压迫,使农民痛苦减少,则合作事业推进必易。”[9]1928年7月,浙江省颁布《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暂行条例》,作为组织信用合作社重要法规。1929年,全省设立信用合作社143社,社员数4524人,股金达到17217元。至1935年,信用合作社达到1147社,社员数31286人,股金125883元[10]。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能得到迅速发展,“除了环境的需要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其一是信用合作社收效迅速,可以迅速解除高利贷痛苦,获得生产资金,故农民特别欢迎;其二是人数较少,设备费不大,组织较易,因此一经提倡,即纷纷成立。”[11]除了信用合作社外,浙江省也鼓励发展运销、生产、消费、供给、保险等合作社。1930年,全省先后成立了运销合作社5社,消费合作社6社。1933年,浙江省对全省合作社进行整顿,要求发展多种合作社。1933年之后,生产、运销、消费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社员数及股金额也有显著的增加。至1935年,全省共有生产合作社395社,运销合作社110社,消费合作社37社,供给合作社58社,保险合作社9社。

浙江省合作社概况表(1933-1935年)

抗战前,浙江合作运动在量上有较快发展,但在质上却存在种种弊端。1933年,浙江省曾对全省合作社进行考核,结果60分以上的合作社只有40%。唐巽泽不得不承认“全省合作社质的方面的检讨,使我们惭愧、失望”,“合作事业推行之初,指导人员多以为合作社成立愈多,愈著成绩。在下乡作宣传工作时,每以合作社成立后可以申请借款为宣传资料,以致信用合作社逐日增多。因为组织合作社的宗旨既被误认,而且各社在举行一次成立大会,选出理监事,借到借款后,社务就无形停顿。”[12]陈仲明也认为:“由于信用合作社成立太多,难免不发生粗制滥造的流弊,流弊之大者,除借款外别无业务,除成立外即无会议。至于用途不当,账目不清,社务腐败,更是比比皆是,不一而足。”[13]

二、抗战初期的浙江合作社

抗战爆发后,为了适应战时经济管制和物资分配的需要,浙江省于1938年1月创立了浙江省战时物产调整处,并将合作事业划归该处管理。同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战时合作社暂行办法》,目的在于建立合作社的新经济制度,其特点在于:(1)体系上采取四级制,即省、县、区、乡镇分别建立合作社,并与行政区域相配合。(2)组织上采用全民制,以全体居民加入为原则,为吸引民众入社,规定每股股金仅收2角。(3)业务上一律采取兼营制,即生产、运销、信用、供给、保险等。(4)社务上采取社长制,以期处事迅速。暂行办法的出台,使浙江合作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乡镇成为组织合作社的基本单位。

为了推行战时合作社,浙江省决定先在第九行政专区的丽水、龙泉、庆元、景宁、云和、青田等10县 实施,然后再向其他县区推广。为强化各县对合作事业的领导,省建设厅在第九区各县政府内设立了合作事业室,分别派出主任指导员1人、指导员若干人,负责推动各县合作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省建设厅又大力培养合作人才,并令第九区各县合作社选送青年优秀社员300人分别集中在龙泉、松阳、丽水进行短期训练,学习合作知识与抗战常识。1938年,第九行政专区的丽水、龙泉、庆元、景宁、云和、青田等10县按照战时合作社暂行办法建立了乡镇合作社,在全区467个乡镇中,已有430个乡镇成立了乡镇合作社。战时合作社在第九行政区推行之后,金、衢、严、绍、温、台、宁等府属各县相继效仿。自1938年至1940年,全省有53县设立了合作事业室,共组织战时乡镇合作社1337社,社员达到413476人,股金总额达到7177253元[14]。

浙江省第九区各县乡镇合作社社员人数统计表(1938年)

抗战初期浙江合作社的工作主要是围绕信用、生产、运销等业务展开。合作社的信用业务主要负责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储押及代理收付等事项。“抗战时期,由于物产阻销,经济枯寂,挽救之道,莫过于利用民力,组织合作社,促进生产,扩充销路,节制消费,力储民食。而合作事业之推行,非由大量资金周转不可。”[15]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浙江省于1938年1月颁布《浙江省筹设省县合作金库办法纲要》和《浙江省省县合作金库进行办法》,期以政府力量促进合作金库之普遍建立。1938年3月,省合作金库组织成立,股本总额为100万元。5月,丽水、龙泉、云和、庆元、景宁、金华等39县合作金库也先后成立[16]。

合作社的生产业务主要是垦殖、造林、畜牧、养鱼及各种小型工业。浙江省本为缺乏粮食之区,浙西各县相继沦陷后,全省缺粮更为严重。为此,浙江省颁布了《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要求各县设立中心农场,组织垦荒合作社,大力开垦荒山荒地,扩充生产面积,种植杂粮。与此同时,省政府通令第九区各县利用闲田及公私荒地,扩大冬季作物之种植。并要求各县向县合作金库贷款万元,放贷给农户,作为购办冬作种籽及肥料之用,其贷款利息由省库负责偿还。1938年,合作社金库共向第九区各县农户放贷5988281元,扩充冬种面积24646244亩[17]。同年8月,浙江省建设厅为了发展战时经济,又在丽水太平区、龙泉八都区、遂昌王村口区、松阳古市区、青田海口区设立了战时经济实验区。自1939年1月至1940年11月,八都区经济实验区开垦荒地9792亩,种植水稻2075亩、产量3780担,玉米3567亩、产量7009担,马铃薯4030亩、产量17355担[18]。

合作社的供销、运销业务主要包括米、煤、食盐、食油、杂粮、酱醋、糖、菜、杂货、花纱、药品、布匹、文具、种籽、肥料、农具、家畜等各类日常生活和生产必需品,以及特产、瓷器、木材、桐油、木炭等经济作物和工业产品运销至上海、宁波、温州各地。抗战时期,食盐、食用油、粮食、布匹、棉纱等各种日常生活消费必需品非常紧缺,通过合作社的运销,乡村民众能相对低价获得这些基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一定程度降低了农民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新县制合作社的发展

新县制实施后,国民政府在1940年8月9日公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县各级合作社为发展国民经济之基本机构,应与其他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县各级合作社的组织系统,一为县合作社联合社,二为乡镇合作社,三为保合作社。同时要求“以乡镇为中心,先就每乡镇,设乡镇合作社,逐渐普及各保合作组织,以达到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为原则”。此外,大纲对合作社的解散及社员出社都做了强制性规定:“保合作社只有在与其它社合并、破产、政府解散的三种情况下方可解散”[19]。新县制下的合作社进一步强化了合作与保甲的关系,使县各级合作社的业务区域与县乡镇保的行政区域合二为一。

1941年3月,浙江省遵照《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的要求,制定了《浙江省县各级合作事业大纲》,决定对全省合作事业进行调整。首先,建立自上而下的合作事业管理机构,对合作事业加强指导。在省建设厅内成立合作事业管理处,下设合作行政、合作组织、合作业务、合作教育、合作监察五课,并将农业金融事务分别融化于各课办理;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立合作事业督导员,负责本区内合作事业的巡回督导;在县政府设立合作事业室,派主任合作指导员1人,指导员、助理指导员若干人,县合作事业室与各科并列隶属于县长。其次,对全省合作社重新进行调整,逐步建立县合作联社、乡镇合作社、保合作社和专营合作社。其三,厘清各级合作社的业务。规定县合作社联社主要业务:(1)办理社员各种生产品及消费品之采购。(2)设置规模较大之农场、工厂,办理生产及加工业务。(3)设置社员社不能单独购置之各种器械或其他设备。(4)办理社员社产品之集中运销。(5)举办社员社必需而不能单独经营之业务。(6)承政府之委托统一收购全县特产、土产,并主持重要日常必需品之分配事宜。乡镇合作社主要业务:(1)协助乡镇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合作,并尽量求生产技术之改进与生产合作之管理。(2)置办动力设备,经营小规模之工业及各项加工业务。(3)集中社员或社员产品,委托县联合社运销。(4)设置农仓,经营农仓业务。(5)吸收存款,办理社员暨社员放款等金融业务。(6)办理日用品、生产用品之消费和供给业务。(7)置办生产运输之牲畜器械及其他设备,以供社员之利用。乡镇合作社经营运销业务时应以当地大宗特产为主,乡镇合作社经营消费及供给业务之种类以批购粮食、食盐、油料、火柴、布匹、棉花、药品、画报、文具、优良品种、改良农具、肥料等货品为主,以最公平之价格分别售给社员或社员社。乡镇合作社办理信用业务为使社员或社员社存借之便利,应尽量采用往来透支方式,其办理放款应以对社员订有存款合同者为主。保合作社主要业务为:(1)利用荒山、荒地举办公私垦殖事业。(2)协助公共农场推行良种良法。(3)兴修农田水利。(4)集中社员产品,转送乡镇合作社共同运销。(5)举办社员零星存款,定期向各社员收集,转存乡镇合作社,并受乡镇合作社之委托,放款给社员。(6)受乡镇合作社之委托,办理社员日常用品、生产用品之分配[20]。自1941年至1943年,除沦陷区外,全省各县已基本完成合作社的调整。

1941-1945年新县制合作社进展表

至此,浙江省合作事业转变为以县联合社为主导,以乡镇合作社为重心,以保合作社为发展,以特产专营社为县各级合作社的辅助,从而确立了新的合作社体制。然而新县制下的合作运动也存在各种问题,最重要的是乡镇保合作社容易被乡镇保长和土豪劣绅等少数人把持,成为其谋利的工具。“合作的动力是由上而下而非自发的由下而上的,一般无知的贫农往往不知合作的真谛,不能利用合作,反为一般土豪劣绅所操纵而为合作美名所利用。”[21]1945年,龙泉县曾对各乡镇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有少数乡镇合作社原有资金被负责人移用,甚至用以放高利贷。通过整理,龙溪乡合作社追回股金8400元、安仁镇合作社追回股金4183元、屏南乡合作社追回股金6155元、民权乡合作社追回股金9134元、查川乡合作社追回股金7973元、三溪乡合作社追回股金4000元[22]。“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私,赤手来剥削农民。而且以前以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回借款比较困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借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23]可见,合作社对普通民众的实际意义还是非常有限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1]代表性成果:赵泉民:《政府·合作社·乡村社会——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姜枫:《抗战前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3期,卜国群:《中国三十年代的合作运动及乡村改良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等。

[2]孙中山:《地方自治实行法》,《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224页。

[3]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134页。

[4]寿勉成、郑厚博著:《中国合作运动史》,正中书局,1937年,第107页。

[5]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1980年,第84辑,第306页。

[6][8][10][14]《浙江合作事业概括》,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84-000-0002。

[7][9][11][13]黄石、陈仲明:《八年来浙江合作事业的演进》,《浙江省建设月刊》,1935年第9卷第3期,第157页、第158页、第159页、第159页。

[12]唐巽泽:《推进中之浙江省合作事业》,《浙江省建设月刊》,1935年第9卷第2期,第54页。

[15]《龙泉县合作金库》,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73-000-0140。

[16][17]浙江省政府建设厅编:《抗战期间浙江省建设事业概括》,1938年,第5页、第14页。

[18]《战时经济实验区》,龙泉市档案馆编:《龙泉:浙江抗战大后方》,2008年,第114页。

[19]《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农贸消息半月刊》,1940年第3卷第5期。

[20]《浙江省县级合作事业大纲》,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033-006-0001。

[21]千家驹:《中国农村经济论》,中华书局,1936年,第337页。

[22]《龙泉县合作事业工作报告》,龙泉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11。

[23]朱斯煌:《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编印,1948年,第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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