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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

2018-06-14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桂天舒

南方周末 2018-06-14
关键词:管辖权榆林市榆林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发自陕西榆林、内蒙古乌海

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

“(案件)处于(管辖)真空状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当了二十多年律师,车小刚头一回碰见,一个案子在管辖程序上走进了死胡同。

他的当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批复,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一度遭到拒绝。

榆林市政法委还曾出面协调,希望将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但乌海不愿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8年4月,车小刚拿着李秀海家属签的委托书,到榆林中院阅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但)检察院说,法院没出文书,只把案卷抱了过来,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书。”

陕西高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案已上报至两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最高检商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此案源于一份临时合同。

2010年12月,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政府将一处煤矿区段以灭火工程公开招标,温州矿山井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中标。

李秀海参与经办过部分投标事宜。2011年1月29日,他与温州井巷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一份《承包灭火协议书》。

协议书共四页。前三页显示,乙方(李秀海)负责该煤矿三号矿区的残煤清理、火区回填平整等工程施工,清理出的残煤归乙方自己营销,营销所得为乙方灭火工程费用;承包金额4500万元,第一期付款810万元,剩余3690万元赠送。

第四页,甲方(温州井巷公司)负责人在签名下方写明:“临时合同年后重签”。

“我听我弟弟在法庭上说过这事。当时政府已经内定要把工程给温州井巷公司,我弟弟帮他们跑了好久,一旦正式中标,要是没有我弟弟的份,他不放心。”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说,“29号马上要过年了,我弟弟让他们先签个协议,他们说行,先签个临时的,过完年正式中标再签正式的。”

据李秀海一审辩护律师杨汉德介绍,这处矿区最早由浙江人杨芬苗无证开采。榆林人康飞通过朋友认识了杨芬苗,希望合作开采。杨芬苗了解到矿区被承包给乌海人李秀海后,对康飞称,已与李秀海联系好,康飞支付2550万就能从李秀海手中将矿区承包过来。

2011年5月14日,康飞、杨芬苗、李秀海等人在乌海市一酒店房间里签订协议。签协议前,李秀海出示了他与温州井巷公司签订的临时《承包灭火协议书》。

“他(李秀海)说那块地已经是他的了。现在签下的是这个(临时)协议,等第二年我们正式开工,就给我们拿正式合同。”康飞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

康飞听杨芬苗说,温州井巷公司不让第三方承包矿区,所以康飞只能以施工队名义干活,与李秀海签订的协议中也没写承包金额。签订协议当天,康飞给杨芬苗转款2550万,杨芬苗给李秀海转款1500万。

几个月后,康飞等人到矿区准备开工,被温州井巷公司阻止。

温州井巷公司负责人的法庭证言称,李秀海没有从他的公司承包项目,李秀海向杨芬苗提供的《承包灭火协议书》,中间两页被李秀海修改了,且当时签的是临时协议,过完年李秀海没有找他们重新签订合同,协议是无效的。

2014年2月27日,康飞、高子兵、刘晋昔等三人向榆林市公安局报案,称他们被杨芬苗所骗。康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支付给杨芬苗的2550万元,是三人以各自名义在民间集资所得,“亲戚朋友听说煤矿挣钱,只要认识你的,谁都想投资……现在欠人家的,都还不起。”

2015年1月,榆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杨芬苗进行网上通缉。4月23日,杨芬苗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给榆林市公安局。9月17日,榆林市公安局同样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秀海进行网上追逃,次日,李秀海被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

榆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称,李秀海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1500万元,供自己挥霍,拒不退还,涉嫌合同诈骗罪。榆林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2016年11月,榆林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海无期徒刑。

最高法作出批复市检察院“无法”接受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榆林中院一审时,杨汉德提出,康飞与李秀海的协议签订地在乌海,合同履行地和杨芬苗支付款项行为在阿拉善右旗,“如果李秀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其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危害结果地均在内蒙古乌海市或阿拉善右旗。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杨汉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针对他提出的管辖异议,公诉方和法院未做任何回应。榆林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对管辖问题只字未提。

但李秀海的妹妹李秀荣保留了与一审审判长罗涛的一次通话录音,2018年4月17日,罗涛在电话中告诉李秀荣:“在我的案卷里,对管辖、对你的案子存在的问题写得很清楚。”罗涛还说,当时他在合议庭上问过几次,该案要不要上审委会,“(法院领导)说这个案子不用上审委会”。

李秀海不服判决上诉。2017年6月,陕西高院二审裁定,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由该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并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榆林中院重审。

“(陕西高院)刑二庭把裁定做出来了,榆林中院又请示上来,我们就报到了最高法。”2018年6月8日,陕西高院立案庭法官王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在批复中明确表示榆林没有管辖权,但没有同时指定管辖,“如果指定管辖要下决定书,它只是个批复,一个函”。

“我们严格按照最高法批复的内容,要求榆林中院把卷退回检察院,”王卉说,“但是这个工作一直没做下来。”

2018年3月,榆林中院副院长李玉林与李秀海家属进行了两次谈话,谈话时法院派人记录,家属签字确认。家属出示的谈话笔录显示,李玉林称,“市检察院认为最高法的决定是错的,故不接收案卷。”

易延友对榆林市检察院的做法很纳闷:“怎么能不收呢?”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但榆林市检察院对这一程序有不同理解。2018年6月7日,榆林检察院诉讼监督部主任高棵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如果你(法院)认为不属于你管辖,审判之前可以退;(现在)都已经判了,都移交到省里了,你最后说这个案子不属于你管辖……”

该院副检察长王鹏飞则简单表示,最高法要求将案卷退回检察院的做法“没有依据”。

“关键是已经管了,怎么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管辖问题应该通过庭前审查程序来解决,“法院不能审判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不属于的应当退回检察院。但遗憾的是,现在案子已经判完了,没有规定说还可以再退。”

李奋飞说,陕西高院发现榆林没有管辖权后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发回重审以后怎么办,刑诉法对此却未予明确,“刑诉法立法是假定你按正确的程序操作,现在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该怎么处理?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像这种已经开庭审理(才发现没管辖权)的,确实比较少见,所以刑诉法上没有直接规定。但是从逻辑上来说,没开庭审理之前要退回去,开庭审理之后不能将错就错。”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认为,案件还是得退回检察院。

史立梅表示,从程序上说,法院之间不能直接移送案件,“(公诉案件)检方先起诉,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一定是法院把所有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把案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再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

榆林市为何能立案内蒙古为何不接案

李奋飞感到困惑,对于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经过了公检法几道环节。究竟是没有发现,还是发现了却不当回事?”

“当时公检法认为(对此案)肯定是有管辖权的。”一位参与案件侦查的榆林市公安局警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因为康飞转款给杨芬苗,杨芬苗再转款给李秀海,所以“最原始(钱)是从康飞这里打的,康飞就是从榆林打的……依据的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他(李秀海)这个钱是从榆林取得的。”

据该警官介绍,康飞报案时,称杨芬苗和李秀海共同诈骗了他,“咱们当时是以杨芬苗立的案,杨芬苗一部分钱打到李秀海那里,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当时是一并侦查的。”

“一并侦查不等于并案管辖。”李奋飞说,在并案管辖的情形下,可以突破法定的地域管辖规定,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处理。但他注意到,李秀海的一审判决书中写明“杨芬苗(另案审理)”,因此排除了并案审理赋予榆林管辖权的可能性。

上述警官对此解释称,当时是先逮住杨芬苗,就先把杨芬苗移送起诉,“批捕和审查起诉都有时间限制,不能说一个逮住了还等另一个到案”。

康飞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不懂管辖问题,“我们在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报案,内蒙古不接纳。回来没办法,才在榆林当地写的状子”。

康飞说,他找杨芬苗要钱,由杨芬苗在阿拉善右旗报案。公安机关撤案的理由是,此案属于经济纠纷。杨芬苗不服,向阿拉善右旗检察院申诉,后者认为公安撤销案件的决定正确。

右旗检察院答复,李秀海明确告知康飞和杨芬苗《承包灭火协议书》是临时协议,但二人表示自愿承包,因此李秀海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不能成立;杨芬苗陆陆续续从李秀海那里要回100万元,证明李秀海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不明确。

上述榆林警官表示,在阿拉善右旗是杨芬苗控告李秀海,在榆林是康飞控告杨芬苗和李秀海,“(两者)依据的不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就没法比较。不存在内蒙古认为是经济纠纷、咱们认为是诈骗(的问题)。”

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在被裁定对李秀海案无管辖权后,榆林方面未向“犯罪地”阿拉善右旗移送案件。阿拉善右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近期该院与榆林没有业务联系。

榆林尝试过向“被告人居住地”乌海移送李秀海案。榆林中院副院长李玉林的谈话笔录显示,该院曾通过榆林市党委部门进行协调,汇同公检、政法委一同到乌海,“乌海不愿意接收该案。”

“就是因为没有法律程序。有依据我们凭啥不接呢?”乌海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焦林怡回忆,榆林来人协调时,李秀海案只走了法院程序,乌海也把公检法全叫过来了,“(法院)一看就说,怎么能这样?就算我判,谁来给我公诉呢?”

乌海向榆林建议,走一下检察院程序,起码得到省级层面沟通。“两省四家司法机关来谈一下这个事儿,”焦林怡说,“不然你随便给我拿过来一个案子,我系统里都录不进去。”

指定管辖待协商超期羁押难处理

2018年6月7日,陕西省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答复南方周末记者,该案已于两周前向最高检报请指定管辖,“不是由着咱们的意愿,是申请报上去,由上级院指定(管辖)。”

“(这也意味着)榆林检察院最后还是收下了案卷。”陕西高院法官王卉表示,李秀海案已第二次上报最高法,“等于两边都报上去了,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协商,但具体协商的意见还没有反馈给我们”。

易延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检法协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种司法习惯,据他了解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检察院主导,检察院认为案件应由谁来管辖,然后商请法院来定,法院同意后发指定管辖的决定;另一种则是法院商请检察院指定管辖。

“前一种情况更加普遍。”易延友说,“现在这个案件既然到了最高检,就应该是最高检想在哪儿诉,就商请最高法去指定哪里管辖。”

李奋飞表示,该案长时间出现“管辖真空”怪象,主要原因是公安及司法机关没有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程序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管辖错误这种较为严重的程序违法,现行刑诉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制裁机制,即违反之后也没有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家属等不及了。李秀梅现在的唯一诉求,是尽快给在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待了两年多的李秀海变更强制措施。

榆林市检察院诉讼监督部主任高棵向南方周末记者出示了2017年11月该院向榆林中院发出的一份《纠正违法通知单》:接看守所超期羁押报告,李秀海自2015年9月被刑拘,至今未收到刑事判决书,已超出审理期限。

“这是合理不合法。”高棵说,出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需要,检察院必须及时向法院开具《纠正违法通知单》,“但没有人敢把人放出去。如果榆林中院变更强制措施了,你是被害人,你让不让?”

史立梅理解实践中办案机关不愿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如果我们把他放了,要是这人跑了、找不着了,钱不还,诉讼也进行不下去了,怎么办?尤其是法院,轻易不敢放人的。”

李秀海的妹妹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审判决出来之前,法官跟她说过,只要退赔就判缓刑,若家属未能与康飞达成协议,就得判无期。但家属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退赔给康飞。

康飞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法院曾举例,以前类似欠钱的,一方还钱了,另一方出谅解书,然后撤诉,无法撤诉的,就判缓刑。

李奋飞则认为,法院不是帮人要债的机关;李秀海案目前所面临的棘手局面,表现上看是个管辖权问题,本质上则可能是根本不应进行刑事追诉的问题,“中央也在呼吁,禁止公安司法机关以办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把)不该管的管了”。

2018年4月,李秀海的姐姐李秀梅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崔先利❘摄

一起刑事案件,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但不仅管了还判了,被陕西高院发回重审;最高法院也批复认为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检察院认为案件已判,退回检察院于法无据;内蒙古乌海拒绝接收案件,阿拉善盟右旗警方曾以该案属于经济纠纷而撤案。

检法两家均上报,等待最高检与最高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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