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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2018-06-14陈群娣

中国市场 2018年15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增值税

陈群娣

[摘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法和税制改革逐步趋于完善,“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他们在改革后的税负如何?笔者将根据多年对于税收的研究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税负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5160

1“营改增”的背景

为了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体现税务公平,2012年年初,国家首次对上海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了“营改增”试点工作,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至8省(直辖市)。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增值税的重点体现于征税范围、税率、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21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和销售无形资产,涉及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金融、建筑、现代和生活等7类服务。

22税率

2017年7月1日起,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外,收购农产品抵扣率调整为11%。取消增值税的13%税率,税率变化为:17%、11%、6%和0等4档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业、电信业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11%,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销售无形资产、电信业增值电信服务等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23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24销项税额

“营改增”前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扣税”法缴纳增值税。因此,企業须注意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否则,企业的税负有可能增加,而不是降低。

3“营改增”背景下相关行业的税负分析

“营改增”后,因交通运输服务和房地产业的特殊性,税额的计算较为复杂,以下笔者主要分析以上两行业的税负计算。

31交通运输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运费为60万元;同时,乙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丙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试计算乙公司和丙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11“营改增”前

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0000-200000)×3%=9000(元),

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00×3%=6000(元)。

312“营改增”后

(1)乙公司与丙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且丙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

丙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00000/(1+11%)×11%-0=1981982(元),

乙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600000-200000)/(1+11%)×11%=3963964(元)。

(2)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丙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00000/(1+3%)×3%=582524(元),

乙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600000/(1+11%)×11%-582524=5363422(元)。

从上例我们发现:“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税额减少,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其所负担的税负在短期是增加的。究其原因,一是税率提高:税改前,交通运输业是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税改后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很明显税率提高了8%。二是固定资产的影响:交通运输业属重资产行业,税改后,其所购进的交通工具在短期内不会因“营改增”而换新,因此短期内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较少,增加了税负。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交通运输业在经营过程,所使用的油费、发生的修理费等,一般只取得普通发票,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2房地产业

宇航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2016年营业收入(A)约1475亿元,土地成本(B)295亿元,开发成本(C)6452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期间费用(D)为838亿元。

“营改增”前:

营业税E1=A×5%=1475×5%=7375(亿元),

城建税及其附加F=A×(7%+3%)=7375×(7%+3%)=07375(亿元),

土地增值额G=A-(B+C)×12-D-E1-F=1475-(295+6452)×12-838-7375-07375≈1738(亿元),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可扣除项目=1738/(1475-1738)≈1336%,其中,可扣除项目=1475-1738=13012,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J,即J=0。

企业所得税H=(A-B-C-D-E1-F-J)×25%=(1475-295-6452-838-7375-07375-0)×25%=925(亿元),

企业总税负=E1+G+H+F=7375+0+925+07375≈1735(亿元)。

“营改增”后:

增值税E2=009×(A-B-C)=009×(1475-295-6452)≈481(亿元),

城建税及其附加F=E2×(7%+3%)=0481(亿元),

土地增值额G=A/(1+11%)-(B+C)×12-D-F=1475/(1+11%)-(295+6452)×12-838-0481=1120(亿元),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可扣除项目=1120/12168≈92%,其中可扣除项目=1475/(1+11%)-1120=12168,土地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J,即J=0。

企业所得税H=[A/(1+11%)-B-C-D-F-J]×25%=[1475/(1+11%)-295-6452-838-0481-0]×25%750(亿元),

企业总税负=E2+G+H+F=481+0+750+0481=1279(亿元)。

“营改增”前后,宇航公司总税负变化额1279-1735=-456(亿元),总税负变化率=总税负变化额/营改增前总税负=-456/1735≈-2628%。

通过测算,在其他营业情况不变的情况下,预计“营改增”后宇航公司总税负减少456亿元,比“营改增”前下降2628%。

“营改增”最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上面的案例分析显示,税负下降较明显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各行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参考文献:

[1]李倩.营改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J].改革与开放,2016(20):21-23.

[2]周国光,武鸿留.“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5(7):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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