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县域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机制研究
——以黑龙江省绥化市辖区县(市)为例
2018-06-14张嘉琪
张嘉琪
(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长春130012)
一、农村信贷资金流动现状
以绥化市三个县(市)为研究样本,对当地经济金融基本情况及农村信贷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调查。(见表1)
表1 2013-2014年样本县域经济金融基本情况
样本县域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构成。由表2可以看出,三个样本县域信贷资金目前仍然都处于净流出状态,但资金外流的程度差异较大。其中:庆安县、青冈县信贷资金外流趋势明显;绥棱县信贷资金流出比例较低,并呈现下降趋势。
二、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的主要原因
(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转变引起农村
表2 2013-2014年样本县域信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单位:万元
信贷资金外流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化改革的需要把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开始大范围地撤并乡镇乃至县级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在缩减网点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也将贷款权和财权收回,保留下来的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通过资金上存,实际上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所”。四大国有银行更多的是把县域储蓄资金通过上交存款的形式转出,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因上存而外流。从表3中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4年样本县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大部分被转移出去,用于当地的贷款仅是其中的小部分,特别是绥棱县历年存贷比都在20%以下,而庆安县和青冈县虽然近年来存贷比情况有所改善,但最高也就在50%左右,这说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贷资金通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渠道外流的现象尤其严重。
(二)邮政储蓄是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的重要途径
表3 样本县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情况
农村邮政储蓄多年来只存不贷的单一金融服务功能,实际上对农村起着“抽血机”的作用。2008年以后,绥化市辖区县市邮政储蓄银行相继成立,改变了曾经只存不贷的情况,但从表4中可以看出,样本县域邮政储蓄银行虽然可以进行放贷,但存贷比仍然不高,并且自2012年以来存贷比已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表4 样本县域邮政储蓄银行存贷款情况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动力不足,对农村的贷款投放不够
近年来出于资本逐利和商业化的改革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尤其是对农户的信贷供给意愿不强,许多地区的信用社也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渠道。从表5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1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比呈现上升趋势,但自2012年至201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比呈现下降趋势,并且下降幅度明显。并且调查发现,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吸收的存款,也并未完全运用于“三农”。信用社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扶助“三农”,但同时又要追求利益以求自身发展,因此,不少县域的信用社把资金转向城市,对大商户和企业提供贷款等,由此导致投放到县域的信贷资金比例呈现下降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偏高,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不足
调查显示,农村金融系统并不缺资金,反而是大量的资金从农村地区流出,农村金融依然继续着“农村支援城市”“穷帮富”的现象。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农村的金融风险依然远高于城市工商业,包括农业的弱质性,涉农企业管理水平低等,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农户和小企业,对其提供贷款交易成本高,信息的获取和监督困难。以庆安县为例,2014年不良贷款余额达3.11亿元,不良率达8.1%,其中:涉农不良贷款余额达1.97亿元,不良率达10.1%。
表5 样本县域农村信用社存贷款情况
与此同时,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又缺乏银行在现行制度下可接受的抵押品,因此,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用于对“三农”的贷款投放,根本原因是要规避风险和寻求资金运用的高收益。
三、完善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回流农村
经济杠杆作为调节经济的工具,对社会资金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一,发挥税收杠杆的引导作用,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资金投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第二,发挥资金价格的调节作用,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引导信贷资金回流农村。
(二)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投放
继续加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着力完善多层次、广覆盖、防风险、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第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巩固以县(市)一级法人为基础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资金的稳定供给,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第二,继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解决农村金融市场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第三,继续推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加快推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第四,鼓励农业和农村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在政策上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和农村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农业和农村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等。
(三)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补偿机制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资金回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一,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引导和政策协调,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的创建工作,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的政策;第二,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的资金回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三,建立“三农”信贷投入的风险补偿机制,分散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激励其增加贷款投放;第四,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农村信贷风险,从而减轻农户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波动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由于缺乏合适的抵押品而面临的信贷约束问题。
(四)制定《社区再投资法》,建立农村社区再投资制度
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使得农村的金融需求难以依靠市场机制得到满足,因此,要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有必要建立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社区再投资制度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必须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以满足该社区的信贷需求。针对农村信贷资金外流、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我们应借鉴国外实施社区再投资法的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将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发相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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