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困境与破解思路
2018-06-13张蕾
摘 要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国有资本的参与是前提条件,而产业资本的引入是必要条件。同时,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强化多元主体参与、保障产权明晰以及实现资本关联。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还面临着三大问题,即实践层面上,陷入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执行困局;理论层面上,多种所有制如何合理“混合”的基本问题尚未厘清;制度层面上,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因此,需要更新办学理念,突破“非公即民”的思维桎梏;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制度建设;明晰产权归属,保障参与主体利益;强化公私合作,共建基础设施。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体制;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01-0038-06
2013年,党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自此以来,该文件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纲领性指导,也由此开启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序幕。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2],标志着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从经济领域延伸到职业教育领域。自此以后,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经过近3年的发展,积累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然而,目前在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的一些基本重大问题上,学术界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认识,尤其是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特征,以及推进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等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因此,有必要在厘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其基本特征,梳理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突围”路径。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因此,要厘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首先要厘清混合所有制的含义。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既包括可以直接满足需要的生活资料,又包括间接满足需要的生产资料。政治经济学领域上的所有制一般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集中反映了生产发展过程中人类个体或组织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是个体和组织行使所有权活动的行为规范和依据。根据所有者性质对生产资料进行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类。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国家或全民所有,后者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所谓混合所有制,即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和结构。混合所有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我国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从狭义上来讲,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成分联合而形成的经济组织所有制形式。当前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公有制和私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第二种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第三种是公有制内部不同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成分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指的是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共同出资办学,共同管理学校事务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我国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类型,相应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有三种办学模式,即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联合办学,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个人资本联合办学,不同属性的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联合办学。由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都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实践中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资本构成是复杂多元的。要准确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涵,必须明确两个方面:
一方面,国有资本参与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的前提条件。仅从字面含义来看,混合所有制就是指多种所有制相互交叉融合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只要是任何两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本联合出资构建的经济组织,都可以归入混合所有制组织的范畴之内,但实际上,在我国,不论是中央印发的正式文件,还是学术界关于混合所有制的内涵界定,都明确了公有制在混合所有制构建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而公有制的主体又是国有资本,因此,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国有资本的参与就成为前提条件。首先,就所有制内涵而言,纯粹私营和民营的经济体,即使在资本来源方面具有多元化特征,都没有划入混合所有制的类别之中,混合所有制是特指公有制资本参与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次,在社会实践中,前文所说的混合所有制三种类型,每一种都内在地包含了公有制经济成分,也就是说,在经济领域的具体操作层面,国有资本也自始至终扮演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构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最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一办学模式的提出,也是为应对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机制僵化而提出的,也就是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提出,本身就是针对公办职业院校而言的,并没有将民办院校纳入改革重点,这一点也证明了混合所有制办学必然有国有资本的参与。
另一方面,产业资本的加入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的必要条件。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丰富我国职业教育領域的所有制形式,而是要借助“混合所有制”这一剂“药方”,解决公办职业院校在办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顽疾”。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本质上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重点是通过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来激发公办职业院校的教育潜力和活力[3]。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类型,它是所有教育类型中唯一一种直接联系企业与学校的教育类型,这是由职业教育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建立,必须有产业资本的加入,否则,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就难以实现其目标。第一,从职业教育本身的性质来看,“产教融合”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只有实现产业与教育融合、企业与学校融合、生产与教学融合,才能让职业教育取得更好的成效,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产教融合”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产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的融合,因此,在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过程中,引入产业资本,让企业更深度地参与到公办职业院校的管理和教学中来,也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决定的,是非常必要的。第二,从我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来看,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管理教学都存在与产业、行业、企业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该问题又是制约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原因。因此,促进“产教融合”,既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职业教育迈向更高水平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引入产业资本,推动职业院校多元化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实践的必然要求。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机理特征
(一)主体多元: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前提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是多种所有制资本交叉融合形成的办学机制,任何形式的资本都必然有其所有者,属性不同的资本交叉融合也就意味着将不同类型的主体集合于一个特定的组织机构之中,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本身就具备主体多元化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主体多元的办学制度系统,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根本宗旨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源,以股权分配形式将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资源要素按照投入、受益比进行重组,联结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主体之间的共同体关系[4]。以往来看,虽然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早已认识到了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对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但长期以来,囿于传统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框架,职业院校一直难以打破产业与教育、企业与学校、生产与教学之间深度融合的制度瓶颈,也就不可能迈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实质性步伐。推动公办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打破传统职业院校的产权结构和管理架构,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发展,不仅是职业教育本身跨界属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办学生态的根本措施[5]。当然,必须明确的是,办学主体多元化并不意味着组织架构复杂化,更不意味着多头管理,办学主体多元化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职业院校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经济领域的实践已经证明,越是股权分散、所有制成分复杂的经济组织,越容易推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通过在公有制基础上融合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能够有效避免政府机关、教育部门过度干预职业院校的管理和教学,从而为职业院校办学贴近市场、增强自主权赢得空间。
(二)产权明晰: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
产权是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个普遍存在,在经济学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产权是一种能够使自己或他人获益或受损的权利,具体来看,这种权利可以划分为两大范畴,一种产权是财产权,所有者能够据此产生经济收益;另一种产权代表的是一组经济社会关系,涵盖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配置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或索取权。产权是作为所有制的核心,更是市场经济活动有效运转的基础,缺乏明晰产权的物质资料,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必然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价值。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融合,不同的所有制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只有明确了每一类型的资源要素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保障每一份股权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依法运行,管理过程严谨、有序、高效。产权制度安排是构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模式的关键,与一般的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产权结构具有复杂性、多元性、混合性、开放性等多重特征,其有利于职业院校实行更加开放、包容的教育模式和教学体系,有利于突显职业院校的比较优势和办学特色[6]。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涵盖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法人属性、治理结构、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如果没有科学、合理、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无法满足职业院校的办学发展需求,也不可能给予职业院校教育工作者一个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因此,产权明晰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基础。
(三)资本关联: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动力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本质上是通过联结不同属性的资本,来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强化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增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为社会生产服务一线输送优质人才[7]。长期以来,在强化职业院校与产业、行业、企业的联系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都出台了许多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职业院校也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成效始终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在于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缺乏深度合作的利益基础,即使在有限的合作项目和途径之中,往往也因为企业与学校两类主体的利益诉求、发展导向差异而虎头蛇尾,甚至半途而废。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正是针对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脱节的现实问题,试图通过资本关联搭建起政府、学校、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化规范和保障。通过资本关联实现职业教育多元主体间的“利益捆绑”,是推动公办职业院校突破桎梏,自我變革,进一步“走向社会”的核心动力。一方面,资本关联优化了公办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为职业院校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的构建,甚至教学工作的实施开展和监督评估都注入了新的元素,将有助于提升职业院校管理和教学的专业化、市场化;另一方面,资本关联丰富,优化了公办职业院校的资源配置,改变了过去公办职业院校办学资源来源单一的状况,让更多主体、更多类型的资源要素投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中来,使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获得的资源更加充沛、优化。
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现实困境
(一)实践层面:陷入权、责、利错综复杂的执行困局
不论是从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现实要求来看,还是从补足当前公办职业院校自身的人才培养“短板”来看,推动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都是一个理想之策、可行之策。然而,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各类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公办职业院校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在具体落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上也投入了较大精力和资源,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机制完善、制度健全、可复制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几乎各个地区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都遭遇了明显的实践困境。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而言,他们既希望尽快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源、民间资本充实职业教育,改变公办职业院校的性质,激发公办职业院校的活力,并减轻政府支持职业教育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他们又担心削弱自身对职业教育领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导致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偏离既定方向,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也常常让政府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顾虑重重。第二,对公办职业院校而言,引入多元化资本,首先意味着教学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虽然这对于职业院校发展是一件好事,但校内教职工的岗位变动、分工配置甚至薪资待遇等问题都需要妥善解决,尤其是校内资产价值如何评估,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时如何匹配股权,如何“定价”,始终困扰着职业院校管理者。第三,对于有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间资本而言,如何确保资本转化为股权之后,不因反复引入新的资本而造成股权稀释,以及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以后,如何保证自身对职业院校管理、经营的“话语权”,都是非常现实却尚未根本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层面:多种所有制如何合理“混合”的基本问题尚未厘清
在社会治理领域,理论通常是实践的先导,由于社会系统本身以及社会内部子系统运作的复杂性、开放性,只有从理论层面厘清了实践变革的基础逻辑、基本问题,才能保证实践操作稳定可控、有序进行。混合所有制本属于经济领域的概念,即使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学术界都尚未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达成一致,如今在职业教育领域引入混合所有制,同样有诸多理论问题有待解决。尽管国务院在2014年就提出了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要求,教育界专家学者也就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能否成功借鉴以及如何移植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和发展模式,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理论困境包括:第一,关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内涵与特征如何界定的问题,它关系到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不同的界定立场和界定方式都将长远地影响到职业院校的后续发展方式和具体路径,但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学者们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第二,关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产权结构如何设计的问题,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中央明确了“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也就是说,各类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资源要素可以获得合理的投资受益,那么每一种要素的产权边界在哪里,股权和受益如何分配,都成为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第三,关于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冲突的问题。职业教育虽然服务于社会生产,但毕竟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而资本的逐利性是直接的,投资后的利润最大化是其内在要求,这就引发了混合后职业院校事业性质或企业性质的归属与转化难题[8]。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仍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切实解决了,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取得逻辑上的“合法性”,才可能“名正言顺”地推行下去。
(三)制度层面: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法律体系亟需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从政策层面明确和肯定了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方向,但政策毕竟只是对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原则的规定,并未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保障,这就使得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面临不少制度障碍。第一,法人属性不明确。法人性质直接关系到职业院校的教职工薪资结构和福利待遇,也直接影响着职业院校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人性质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公办学校一般都属于事业法人,但引入混合所有制以后,公办职业院校的法人性质就面临法律层面的“尴尬”,因为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人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其难以被划入任何一种法人类型之中。那么从法理上来讲,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办学以后,其盈利要求就不被法律保护和支持,依法治教也就无从谈起。第二,产权归属不明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了“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的产权有资格在参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获得合理的收益,这就必然涉及到产权问题。当前在理论层面学术界尚未就产权界定、股权划分等问题达成共识,在法律层面同样缺失详细、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不仅如此,产权意味着可以转让、交易和流通,这除了需要清晰界定产权以外,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保障相关资产的核算、组织清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需要为股份转让、委托管理等资本转移和生产要素流动提供明确的制度性保障,而这些流程性的操作规程亦缺乏法律规定。
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实现路径
(一)更新办学理念,突破“非公即民”的思维桎梏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是介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一种办学形态,它不仅是职业教育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也为其他教育类型深化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作为一種新兴办学模式,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源于政府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职业院校的管理者办学理念陈旧。因此,要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实践取得更大的进展和更显著的成效,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职业教育工作者就必须更新办学理念,突破“非公即民”的二元思维桎梏,从思想认识层面消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障碍。第一,要认识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摒弃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偏见,更不能对民间资本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抱有无根据的抵制和怀疑。第二,纵观当今世界各制造业强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各类资源要素联合是国际职业教育发展与投资的基本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公办职业院校和私立职业院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投资主体和治理格局的多元化是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9]。我国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经验,积极拥抱教育变革,主动迎接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来临。
(二)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
顶层设计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基石,制度建设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根本保障,要让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偏离方向,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必须尽快完善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让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推进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理论研究,各级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制定研究课题,统筹研究工作,尤其是要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所面临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加强研究,厘清其性质、内涵和特征,为完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提供法理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等均有涉及职业教育改革的内容,需要就这些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对于不适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规定要更改或者删除,对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法律规定准确定性,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最后,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体制机制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新路径、新模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共同形成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力支撑。
(三)明晰产权归属,保障主体利益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作为一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模式,明晰产权归属是一个基础性工作,缺乏清晰明确的产权界定,就不可能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可能充分调动各类非公有制资本投入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因此,要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向纵深发展,就必须尽快明确产权归属,从而为保障各方主体利益提供有效依据。第一,完善职业院校产权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本着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明确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投资要素价值的界定标准和流程规范,划定政府、学校、集体、个人等不同参与主体的所有制占比以及预期受益权重,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第二,各级地方政府要着力营造公平竞争、流通有序的教育产权交易市场,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教育产权要素的交易流通搭建规范、有序、高效的平台,为参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的各类投资要素的所有者实现经济收益提供机会和便利。第三,职业院校要借鉴现代企业的治理理念,优化完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治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职业院校的运作经营、教学管理直接影响着职业院校的发展后劲和发展空间,对各参与主体的投资受益亦有直接影响,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校长层等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消除办学自主权不充分、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同时确保职业院校管理机制的灵活化和市场化。
(四)强化公私合作,共建基础设施
教育基础设施是学校教学的物质保障,是教育活动开展的基本条件。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技能应用的教育类型,相较于其他教育类型而言,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和质量要求更高,对教育基础设施的数量和性能更为依赖。因此,要推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必须高度重视职业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既是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优化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的根本举措[10]。在具体操作层面,关键是要强化公私合作。第一,应大力推行PPP模式。“PPP”最先由英国提出,它是英语短语“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代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11]。自2013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PPP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可以将PPP模式“移植”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来,通过优化配置政府、学校所占有的土地、师资资源和民营企业所占有的资金资源,提高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第二,加强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是一种与社会生产紧密联系的教育类型,职业院校与企业有着广泛的合作基础,强化公私合作理应包含校企合作。企业往往拥有充裕的生产设施设备,而这也正是职业院校开展实践教学所需要的基础设施,通过强化校企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可以大大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5)[2017-10-10].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_2528179.htm.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2014-06-22)[2017-10-1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2/content_8901.htm.
[3]孟源北,樊明成.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若干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6(5):92-96.
[4]阙明坤,潘奇.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5(4):40-44.
[5]万卫,李德武.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涵、特征与价值[J].职教论坛,2016(31):5-9.
[6]周俊.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127-132.
[7]陈丽婷.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困境与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07-110.
[8]俞林,崔景贵.现代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7(16):35-39.
[9]童卫军,任占营.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问题对策与实现形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83-188.
[10]郭光亮.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向:困境与出路[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2):39-44.
[11]熊惠平.高等职业教育PPP模式的内涵、特征和产权设计[J].高等教育研究,2016(11):58-63.
The Predicament and Solu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 Ownership Vocational Colleges
Zhang Lei
Abstract The participation of state-owned capital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ownership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industrial capital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boost mixed ownership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e must strengthen th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to protect the clarity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capital linkages. We still face three major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ixed ownership vocational colleges, that is, at the practical level, we are trapped in complicated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of power, responsibility and profit;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the basic issues of how to rationalize “multiple types of ownership” have not yet been clarified; at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still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the legal system needs urgent revis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update the concept of running a school and break through the thinking fallacies of “non-public ownership and citizenship”;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strengthe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mixed ownership education; clear property ownership,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participants; strengthe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to build infrastructure.
Key words mixed ownership; vocational colleges; system;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uthor Zhang Lei, lecturer of Zhongshan Torch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doctoral candidate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Zhongshan 528326)
作者简介
张蕾(1982- ),女,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职教研究所講师,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高职教育教学(中山,528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