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者优先,加快电商强国建设
2018-06-11胡钢
胡钢
作为全球首部电子商务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总结了中国丰富的电商实践经验、指引了电商发展方向,明确了电商基本原则、促进了电商均衡发展,体现了中国法案的示范价值和引领作用,也是中国对全球网络治理的最新贡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8年8月31日,中国通过了划时代的《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元旦起正式施行。作為全球首部电子商务综合法,《电子商务法》总结了中国丰富的电商实践经验、指引了电商发展方向,明确了电商基本原则、促进了电商均衡发展,体现了中国方案的示范价值和引领作用, 也是中国对全球网络治理的最新贡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电子商务法》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全局视野、促进发展、平等中立、平台责任、消费者优先等六大核心理念,并在规范“微商”、制约“大数据杀熟”、遏制共享单车“超押”及禁止电商“砍单”等四个细分领域,使广大消费者获得实实在在的保障与价值。
程序正义
一部法律,不仅需要在实体上或内容上体现正义、公正等基本法治精神,也需要在程序上或形式上展现程序本身的独有价值追求。仅立法而言,就需要特别体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电子商务法》对此进行了积极审慎而富于成效的探索。电子商务法本身相当复杂,涉及面广,规模大,更新快,日新月异,令人“眼花缭乱”,在制定过程中更须慎重。
自2013年起,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切实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地方政府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历经五载,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精心打磨、均衡博弈,凝聚共识,坚持原则性,总结经验性、展现前瞻性,强调适应性、体现操作性,保留冗余性,很好地呈现了中国立法能力和网络治理能力建设的最新成果,为全球树立了中国的样板与框架。
全局视野
电子商务是全球发展的机遇,电子商务治理则是全球面临的课题与挑战。自互联网商业化萌动迄今的20多年来,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出台了大量政策、法律与国际规范。例如1993年起美国制订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及《网络安全法案》等,欧盟制订的《单一数字市场战略规划》、《电子商务指令》、《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条例》及最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6年起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及《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等。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中,多次召开了相关国际研讨会,充分吸取上述各类域外规范中促进引导、利益保障、公平竞争与国际治理的有益思路与有效措施,体现了国际视野,顺应了电商全球化的趋势。同时,积极提炼我国电商丰富实践中的业务规则、流程与案例中的共性与前瞻的部分,展现了中国特色,凸显了中国电商治理的成果。我国《电子商务法》还浓墨重彩谋划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机制等。正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结合,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法》为全球瞩目的核心动机之一。
促进发展
由于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庄严载明“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并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促进”,这有利于拓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落实“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同时,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形成了“鼓励创新竞争为主,规范管理为辅”的电商规管主轴。
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电子商务数据的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公共数据的依法利用等。
平等中立
从国际上看,为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均衡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政府都先后在政策和立法层面确认了“中立性”与“非歧视”的规管原则。“中立性”与“非歧视”要求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上,明确技术中立、业态中立和模式中立,保持线上线下监管尺度一致,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而我国《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在金融、通信、出租汽车等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各国政府普遍依循现行法律,平等对待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也有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定向”法律微调。例如美国将网络借贷(P2P)、首次代币发行(ICO)等互联网金融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欧洲各国依照法律追究UBER非法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法律责任,而中国创设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一体化监管法律制度,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平台责任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全球首部重点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从早期繁荣的“单店模式”,历经缤纷的“集市模式”,走向日益“独霸”的“超市模式”。现今的某些超级电商平台,成为最强势的新型主体,身兼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生态圈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全程统摄着规则制定、规则执行、系统运维、交易场所、支付托付、金融信托、信用建设、数据统计、个人信息、仓储物流、快递交收、争议解决等电商全链条,并在学术研究、政策导向、国际交流、法律制定、监管执法、司法衡平与守法意识等领域具有了相当大的游说与导向能力。我国《电子商务法》基于基本国情和实践趋势,适当加重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凝结着东方智慧,体现了中国气派。
我国《电子商务法》以专门章节和多个条款详尽明确了电商平台的相关责任,扭住平台规则这个牛鼻子,强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的平台规则,更好发挥电商平台在实名认证、主体登记、税收征管、知识产权、安全保障、违规处置等领域的协助监管优势,规定平台承担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先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等,实现了平台责任的精细化。
消费者优先
《电子商务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福祉增长摆在首要位置,体现了“消费者优先”的理念。《电子商务法》虽未专章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消费者”字样却遍布《电子商务法》各个条文,几乎无所不在。例如,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电商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虚假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服务选项,依法发送广告义务,搭售提示义务,依约交付义务,合理退还押金义务,合法处理用户信息义务,公平订立合同义务,有效处理争议义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强调坚持消费引领,倡导消费者优先。要求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可以预见,《电子商务法》将在践行“消费者优先”方面做出独特贡献。
当然,《电子商务法》还在绿色发展、信息赋能、创新激励与协同治理等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与规范。
规范微商
微商,是基于微信等现代网络社交工具,或者借助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的商业活动,是近年来新兴热门的网络交易模式。微商覆盖广泛、发展迅猛,同时也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从相关案例看,微商普遍存在“四无一不”状态,即无门槛、无信用、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而不负责任,一跑了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个别微商甚至坠入非法传销的泥潭,监管难度极大。
《电子商务法》坚持问题导向,其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这一兜底性术语将各类电商新业态、电商新主体及电商新模式一并纳入法治轨道,实际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使那些刻意模糊友情与商业、规避责任与义务的经营者难逃法律规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制约“大数据杀熟”
近年来,随着在线旅行社(OTA)及网络出行等行业集中度的一再提高,某些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乃至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开始利用其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经济优势,恶意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掠夺性精准营销,违背“童叟无欺”的基本商业伦理,实施价格歧视与价格剥削,即所谓电商杀熟。例如,有消费者反映,自己经常通过某在线旅行社预订某特定酒店的房间,常年价格在400元左右。他偶然发现酒店房间淡季的前台现价只约300元,用他人账号查询也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约400元。同时,该平台还常常默认勾选搭售相关接机、保险等“套餐服务”,机票退改签政策也比航空公司的更为苛刻。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遏制共享单车“超押”
2017年以来,悟空、酷騎小蓝等共享单车企业,因经营不善,相继停止运营。由于此类企业普遍存在超出实际单车数量收取消费者押金的“超押”模式和违规大量挪用押金的“挪押”行为,造成众多消费者押金难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积极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子商务法》建言献策。
《电子商务法》积极回应各界呼声,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依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者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当然,相关民事责任等依然不能减免。押金规范化必将有效遏制各类打着所谓“创新”名义,以“超押”模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禁止“砍单”
长期以来,始终存在着消费者付款后电商企业随意取消订单的怪现象。仅在2017年,北京市消协就征集到电商“砍单”案例148件。“砍单”的理由包括商品缺货、操作失误、产品质量等。很多电商的格式合同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还必须经过商家确认发货,合同才成立。
《电子商务法》坚决根治了这一电商痼疾。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必将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积极维护市场活力与秩序,使我国早日由“电商大国”建设成为“电商强国”。同时,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消费者优先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