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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博弈视角下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探讨

2018-06-11黄亚宇

职教通讯 2018年2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利益相关者顶岗实习

摘 要:随着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的普遍开展,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虽然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具体的约束条款,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形成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动力机制。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攸关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只有探讨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内生动力,才能有效保障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职业院校;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利益相关者

基金项目: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教育法学从‘理论到‘行动的新范式”(项目编号:17YJC880042);2017年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7JJ5037)

作者简介:黄亚宇,女,教授,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8)21-0005-06

近年来,随着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须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活动。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政策,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虽然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具体的约束条款,但是,该规定并没有形成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动力机制。[1]104综合来看,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是一项关系全社会利益的系统工程,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權益离不开政府、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利益相关者为视角,对顶岗实习活动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并探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为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及构建共同参与、合作博弈的多元化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

(一)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产生于1984年弗里曼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营运都需要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参与,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随之,该理论在教育界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将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界定为一项实践教学活动,那么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指参与顶岗实习活动,并能给顶岗实习活动带来实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职业院校、企业、学生、政府相关部门、指导老师及学生家长等都是顶岗实习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介于职业院校、企业、学生这三类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构成了顶岗实习活动的核心动力机制,故我们主要探讨这三类核心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关系,以最大限度地激发这三类主体参与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的内生动力。

1.职业院校是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者,理所当然成为顶岗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2016年4月11日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将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的属性规定为实践教学活动,那么职业院校作为顶岗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者,理应成为顶岗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重视程度、资金投入的数量、组织管理的程度、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这些不仅直接影响顶岗实习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关乎到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

2.企业是顶岗实习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理应成为顶岗实习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直接接收实习学生,并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是顶岗实习教学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的程度直接影响顶岗实习的教学效果。一方面,企业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大量的机器设备、资金和师资等参与实习活动;另一方面,企业也希望通过参与实习获得学校的智力成果以及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能为企业自身挖掘有潜质的员工。另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必须由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学生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这也从立法上肯定了企业在顶岗实习教学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3.学生是顶岗实习的直接对象,既是顶岗实习的直接受益者[3],也是实习时偶尔发生灾害时的直接受害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明确指出,参与实习的学生身份仍然是学生,并不是劳动者。学生参与顶岗实习既是完成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课程,又能增强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还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实习报酬。但是,由于学生年龄较小、实践能力不强、操作机器设备的熟练程度不够等原因,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人身伤害。

(二)利益相关者参与顶岗实习的内生动力

职业院校、企业、学生是顶岗实习教学活动的核心参与者,他们参与顶岗实习活动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同时,也相互存在着博弈。

1.职业院校参与顶岗实习的内生动力。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已经越来越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从理论教学通向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就业前的最后一道教学流程。职业院校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内生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职业院校作为公共教育利益的代表,必须满足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公共需求。职业院校能为社会培养出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技术人才,这也是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的体现,顶岗实习活动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职业院校为了完成顶岗实习教学活动,为社会培养出技术能力强的人才,并且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会积极推进顶岗实习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也会积极加强对顶岗实习阶段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另一方面,职业院校的教师也具有与学校同样的利益诉求。[4]职业院校的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同样希望培养出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另外,通过校企合作进行顶岗实习活动,职业院校的教师也有机会深入企业一线,获得更多的实践教学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提升教学质量。

2.企业参与顶岗实习的内生动力。企业不同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盈利性是企业不同于学校的重要标志。企业愿意参与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能获得廉价的劳动力以弥补自身用工的短缺,并能挖掘、培养出一批有潜力的学生,这些学生毕业后可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同时,企业也可以省去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的一系列教育经费或成本。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共同进行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企业也能获得学校先进的智力成果,并转换为生产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能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享受政府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等。

3.学生参与顶岗实习的内生动力。职业院校的学生参与顶岗实习活动可以在实践学习方面、经济方面、社会阅历等方面获得利益。首先,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活动就是从理论延伸到实践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参与顶岗实习活动,可以获得第一手的、直观的实践经验,以弥补理论学习的不足。其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会给予实习学生一定数量的经济报酬或者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以弥补实习学生在经济利益方面遭受的损失。最后,企业对于优秀的实习学生,还会给予重点培养,给学生提供正式的就业机会,增加学生的社会阅历。

(三)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虽然职业院校、企业、学生都有自身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内生动力,但是也难以避免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

1.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学校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这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企業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接收实习学生。一方面,接收实习学生会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实习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差,职业院校希望实习企业能派出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人员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但是企业却不愿意安排经验丰富的员工指导学生实习,因为调走经验丰富的员工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也会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另一方面,企业担心承担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职业院校的学生由于年龄偏小、对机器设备的熟悉程度不够、实践操作能力不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等原因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接收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2.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企业的现实供给与学生的理想期望之间的差距。[1]105一方面,参与实习的学生以独生子女为主,家庭生活条件较为优越,学生对实习的环境和条件充满着期望。但是现实中,实习企业能够提供的实习环境和条件都是有限的,这往往引发实习学生的失落感。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能够提供的劳务报酬也是有限的,有的实习企业甚至还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这与实习学生期望获得的经济利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此外,实习学生也会因为企业实习环境和待遇不好、自己学不到知识等原因中断实习。

3.职业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职业院校和学生相对于企业而言,基本上处于相同的立场,具有相同的教学与学习诉求,但是也存在利益冲突。职业院校为了方便管理,往往组织学生统一进行顶岗实习,这样既能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又能防范顶岗实习期间可能遇见的各种风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现实中,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与顶岗实习活动,职业院校为了完成顶岗实习教学任务,往往委托中介机构联系实习单位,这也容易导致中介机构把学生介绍到专业不对口的单位实习,甚至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直接导致学生不满意安排的实习企业,或者不满意安排的实习岗位,学生往往会中断实习或者自己选择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这种在组织管理上产生的冲突在顶岗实习期间也是无法避免的。

二、利益相关者协同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存在的问题

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需要职业院校、企业、学生、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目前,利益相关者参与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利益追求不统一

目前,职业院校、企业、学生在顶岗实习活动中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暂时还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直接影响了顶岗实习活动的进程,导致学生的实习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一些企业过多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忽视了实习学生能成为企业潜在的员工,忽视了学校能提供高科技的智力成果等。第二,一些职业院校组织的顶岗实习以追求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合格为主,忽视了对学生实习阶段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导致顶岗实习教学流于形式。第三,一些学生只追求实习成绩合格,忽视了对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由于各利益相关者追求不一,导致了政府、学校、企业在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没有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利益主体各自为政、分散管理,难以形成完善的激励机制与奖惩机制,对学生实习权益保障难以达成共识。

(二)法律依据不完善

目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是一部有关职业教育实习管理的综合性规定,开启了我国顶岗实习制度顶层设计的先河,在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中处于里程碑的地位,但是,该规定立法层次较低,无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并且,该规定对于“如何激发利益相关者参与顶岗实习活动”“如何规范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有关顶岗实习的制度文件”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二,有关顶岗实习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等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健全顶岗实习考核评价机制。例如,对于“如何调动学生和教师参与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的内生动力”“如何将学生的实习成绩与推荐就业挂钩”“如何将教师指导顶岗实习的业绩与教师职称评定、奖励考核等挂钩”等问题并未做出规范性规定。另一方面,对“政府如何激励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活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如何深度开展产教融合”等也没做出相应的激励制度的规定。

(三)维权渠道受限制

公民的权益保障有申诉、仲裁、起诉等多种渠道。由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把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界定为教学活动,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界定为学生而非劳动者,因此,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都不能适用于作为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渠道。

2017年9月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在第六章“学生申诉”里面有对“学生申诉”的一些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并没有对“学生申诉”制度做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而且学生相对于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学生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的维权渠道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渠道主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由于顶岗实习协议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侵权责任法》里面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以及“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顶岗实习阶段各方利益主体对学生实习权益的侵权问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也并没有对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与救济的途径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目前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渠道并不畅通。

三、利益相关者协同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策略

通过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分析,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

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实习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职业院校、企业、学生只有树立利益共同体的意识,增强利益共同体的身份认同,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第一,企业应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找到连接点,把维护学生的实习权益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着眼于学生作为潜在员工的挖掘与培养,注重吸收学校提供的智力成果并将其有效转换成生产力。第二,职业院校应提高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内涵的理解,注重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维护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尽可能地避免顶岗实习流于形式。第三,学生更应发挥主人翁的意识,在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维护职业院校、实习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的复杂性,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实习企业、学生与全社会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联合维权机制,并在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形成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维护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

(二)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的立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顶岗实习制度的顶层设计,动员顶岗实习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顶岗实习活动,协同保障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

1.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了顶岗实习教学活动属性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理顺顶岗实习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博弈关系,明晰利益相关者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立法层次,由国务院出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条例》[5]38,在组织管理、实习合同、安全保障、激励机制、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做出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只有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立法层次与可操作性,才能将其作为法院直接判案的依据,才能为学生实习权益的最后救济之路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等配套制度。一方面,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的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需求,以及顶岗实习岗位的职业技能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对顶岗实习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考核评价方案,激发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内生动力,将学生的顶岗实习成绩与推荐就业挂钩,将教师指导顶岗实习的业绩与教师职称评定、奖励考核等挂钩。另一方面,政府应出台鼓励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对积极参与顶岗实习活动的企业采取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表彰奖励、宣传推广等激励措施,为校企合作开展顶岗实习活动保驾护航。同时,政府也应该对组织开展顶岗实习活动较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并在争先创优等方面给予这些学校适当的扶持。对于顶岗实习表现较好的学生,学校和企业可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优先推荐就业。只有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促进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教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

(三)拓展维权渠道

针对目前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渠道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畅通并尝试扩展维权渠道。

1.畅通现有的各种维权渠道。教育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的具体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畅通学生申诉的维权渠道。[6]另外,教育部门还需牵头,联合顶岗实习各利益相关主体明确實习合同中各利益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畅通《合同法》维权渠道。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出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实习期间的侵权行为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结合实习侵权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畅通《侵权责任法》维权渠道。

2.尝试扩展维权渠道。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不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以及超出实习责任险赔付额度的部分进行补偿,以此扩展维权渠道。[5]40另一方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了顶岗实习活动属于教学活动,然而学生接受教育不仅涉及到本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7],鉴于目前单靠传统的民事诉讼很难救济学生的实习权益,还可以尝试引入教育公益诉讼救济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并结合我国有关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管辖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展开深入探讨。[8]

综上所述,以利益相关理论为视角探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可以克服仅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仅从教育自身视角出发的局限,给予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活动利益相关者以应有的地位和权益。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协同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学生权利的最大化,而且有利于完善利益相关各主体自身的职能,维护并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肖霞,贺定修.利益相关者理论视野下的高职教育顶岗实习[J].教育与职业,2016(20):103-106.

[2] 邵坚钢.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路径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7(2):43-47.

[3] 易兰华.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利益相关者分析[J].成人教育,2014(11):71-74.

[4] 陈龙,黄日强.利益相关者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中的责任分析[J].职教论坛,2014(1):15-19.

[5] 黄亚宇.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立法思考——兼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J].职业技术教育,2016(30):37-41.

[6] 郑莉,施彦军.大学生内部申诉制度的困境及路径选择——基于大学生自治管理权利救济的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5):110-113.

[7] 范履冰.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J].现代法学,2008(9):159-166.

[8] 黄亚宇.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的司法救济研究——基于引入教育公益诉讼保障学生顶岗实习权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6(10):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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