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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

2018-06-11陈辉勇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1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所得税

陈辉勇

摘 要:众所周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按税法应缴纳的所得税之间会出现一些出入,这当然不是技术性失误,而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要求不尽相同,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仔细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基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角,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许多迷茫的会计人员拨开迷雾,指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向和方法,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会计处理

前言

我国对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融合,引入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的概念,许多会计人员对这一方面还不够了解,计算分析时经常出现失误。本文首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四种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就会计准则的滥用、关联交易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简单探讨,最后得出结论。本文希望能够引起业内人士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广泛关注,做出相应纳税调整,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确保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纳税。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四种情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能否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分为四种情形(见表1),下面针对四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1.1 第一种情形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可靠计量,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计价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这种情形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关于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概念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最终的计算结果各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发现,针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计算差异税法与会计准则应相互调整,更加公允地进行所得税计算。

1.2 第二种情形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得到可靠计量,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计价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2)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在这种情形中,会计准则规定的计价基础是账面价值,而税法中规定的计价基础却是公允价值,这就导致两者在进行计算时出现分歧,而又由于这种情形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在实际交换时大多采用同类型的资产交换,不太涉及现金流动,所以工作人员可以较容易的根据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差异确认和调整。

1.3 第三种情形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量,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计价基础;第四种情形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量,同样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计价基础。这两种情形中的情况大致相同,在会计处理和税法计算上的出入一致,所以一并进行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第三、第四两种情形可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是因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相关税费”内容不同而产生的。如前所述,会计准则可借鉴税法规定处理相关税费,以消除该差异,减少纳税调整的项目。

上面分析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四种情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计价基础的差异,二是相关税费的差异。

2 会计准则的滥用、关联交易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1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严禁对会计准则的滥用,确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2.2 税務机关要关注企业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现有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发生,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整。

2.3 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这其中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给企业提供钻法律法规漏洞的机会。

3 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探讨,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税进行会计上的处理和税法上的计算略有出入,计算起来较为繁琐,所以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明确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同的要求,做好相应调整。另外,会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要注意秉持着严谨负责的职业操守,保证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在涉及一些特殊情况时,要灵活处理,在合法的情况下兼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冀夫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7,(02):50-53.

[2]程果.集团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思考[J].财会通讯,2016,(31):62-65.

[3]魏露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难点辨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9(0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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