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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18-06-11沈雅天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第三人民事诉讼

沈雅天

【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司法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经常用到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与诉讼有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加快了民事诉讼的解决速度。在现实的民事纠纷办理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第三人分类

在我国,1948年第一次有人提出了建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构思,这也是诉讼“第三人”在我国诞生的萌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草拟,“诉讼关系人”的称呼和观点自此被放弃,我国司法部门正式开始引入“第三人”的观点,并开始使用“第三人”的称呼。自此,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正式确立,概念确立之后,我国民事诉讼的决断效率得到了较高的提升,数以万计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纠纷判决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一个非常容易理解的概念,正如其字面意思所言,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就是一个诉讼案件中,除了原告方和被告方之外的第三个和该诉讼案件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在他人的民事诉讼中,可以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可以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权利差别的原因全在于第三人和诉讼案件的关系。第三人与诉讼案件有着直接的关系,即第三人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参加他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此时,该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与诉讼案件有着间接的关系,即该诉讼案件不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诉讼双方的输赢将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此时,该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处在关键的位置。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

(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诉讼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都不能称之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相对于原告方和被告方而言的,是指在原告方和被告方进行民事诉讼时的第三个与案件有关的人。因此,参与到原告方和被告方正在进行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第一个特点。民事诉讼没有开始或是已经收场,第三人的参加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想要加入到他人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还需要该第三人和此民事诉讼案件有着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俗来说,某一诉讼案件中,除了原告方和被告方之外,若是还有人想要加入该诉讼案件,那么这个人就必须和该诉讼案件有着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一个诉讼案件本身或是该诉讼案件的原告方以及被告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就无法加入该诉讼,即不能成为该诉讼案件的第三人。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该诉讼案件与第三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即该诉讼不论原告方获胜还是被告方获胜,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二是该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与第三人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即该诉讼中原告方和被告方某一方的获胜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所以,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被损害,第三人会协助对自身有益的一方进行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第三人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加入了该民事诉讼,并且在该民事诉讼中有着和原告方以及被告方权利一致的独立诉讼权,此时,我们称这类诉讼第三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他人诉讼的原因是因为第三人以为,该诉讼不论结果怎样,都将会侵害其本身的利益。所以,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该诉讼第三人既不会帮助原告,也不会帮助被告。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诉讼第三人都有獨立的请求权。当一个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与其在法律上确实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时,这个人可以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诉讼案件。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便是为了保证本身的好处不受影响而参加到原告或是被告一方实行诉讼的当事人。

四、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目的

(一)简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往往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而且大部分民事诉讼案情往往错综复杂,牵涉较广,难以决断。但是,民事诉讼虽然难以决断,却和百姓民生关系密切,因此,相关的司法部门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所以,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快速且公正的决断一直以来都是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引入,极大的简化了诉讼过程,并有效的解决了诉讼双方的“恩怨纠葛”。

在处理民事诉讼时,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真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司法部门在还原案件时又因为情况复杂而无法全面且细致的了解事情的真相,此时,一个了解情况的第三人的出现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维护民众自身的权益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之一,就是第三人需要与该民事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当民众的自身权益遭到损害或是即将遭到损害之时,就可以以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从而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实际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大多比较错综复杂,而且往往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也正因如此,相关的司法部门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争议时,极有可能会涉及或是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若是利益遭到损害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该诉讼,就会出现该第三人不了解情况但是自身利益莫名被损坏的情况。久而久之,将会无益于社会环境的稳固。因此,准许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仅有利于相关司法部门全面还原案件真相,还可以彻底并及时的解决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民事纠纷。

五、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对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判决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可是,在“第三人”制度的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破绽。因此,相关的司法部门应该及时的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完善“第三人”制度,以确保民事纠纷可以既快速又公平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廖永安.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3)

[2]张赛. 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D].上海交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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