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完善对策
2018-06-11常悦
常悦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快速崛起,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客观上讲存在着制度落后与实施乏力的状况。这些问题不能使政府的财政杠杆效应发挥很好的作用,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文章就将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现状 完善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使得税款流失
众所周知,我国公民大部分都要缴纳个税,纳税人基数很大,因此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对征管制度要求的严密性更高。然而公民接受的代扣代缴和白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无论是在管理体系方面,还是在制度严密性上面,或者是在缴纳来源上都存在很多的不足,这就使得这两种方法不能很好的完成整个个税的征收过程。同时参与征收个税过程的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在这种限制下,纳税人的信息便不能有效的进行传递,造成效率差的后果。在双向误差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仅无法准确而快速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税款遗漏太多,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系不及时使得公民信息不能及时完整的进行传递,这也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在一些时间内,或者一些地区内无法进行完整的统计和呈现,这样就造成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人群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高等收入人群与中低等收人人群的不同。中低等收入人群大多全是薪职人员,在他们拿到工资之前就已经被公司扣掉了税收,即他们在这个基础上无法进行偷税逃税行为,他们完全完成了他们的义务。第二个不对等是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对等。纳税人之所以心甘情愿的缴税,遵循税法对公民的要求就是因为政府承诺所收税款会大部分用于纳税者身上。而现在存在的不对等就是存在这样的情况:纳税人实现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从所缴纳的税款中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要想让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稳定进行,我国应尽力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在收入增多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渠道也在增多,包括更多的隐形收入,多元化收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缴税的意识并没有与收入同步增加。反而有一种偷税漏税的风气,甚至商业大亨,影视明星想尽办法偷税。甚至他们竟以能偷税为一种聪明自豪的表现,这种风气使得国家遗漏大量的税收,甚至造成了中等薪职人员的不公平意识。富人赚取得多他们却缴税少,而中等收入人群是固定工资,赚取的少却缴纳的税款多,这就使得富人越富。而且,这种做法在没有得到有力的制止的情况下,更多高等收入人群都进行效仿,使得这种现象非常严重。通过我国一些官方部门的调查,我国许多人并不是完全了解个人所得税.并且存在大量没能完全缴纳税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最多,但它所存在的偷税行为也最严重。
三、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科学设计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税率会随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不断变化,根据“拉弗曲线”分析税率、税收和税基的关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划分成低收入者、中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三类,其中应该以中收入者所占比例最高。目前大多学者的建议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下调最高税率。
(二)合理划分纳税主体单位。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活的,所以在扣除费用的时候,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医疗费、教育费等这些不能体现出是以家庭为单位支出。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我国现状,划分成“一代家庭、二代家庭、三代家庭”等不同的纳税主体,然后根据不同家庭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设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差异化税率。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改革经验,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制度下,税前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的数量、有无病患、年收入支出总额等。在减免税前扣除项目时要详细了解每个纳税个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在此基础上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采用何种纳税单位申报。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让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用之于民。
(三)建立制度化稅收征管机制。我国现在是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缴税方式,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方式,因为这种方式适合我们国家现在的国情,也适合我国现在落后的征管手段。对于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者,我国对税源的稽查制度依然不是很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白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的全部收入进行有效监管,个人所得税逃税成本低,惩罚力度小,无法对偷逃税金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以应该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制度化的税收征管机制,加大偷逃税金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保证保障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的先进经验实行预扣制度,由纳税人每年进行税金的预交和年终汇总申报。同时为了杜绝偷逃税金行为的发生,税务部门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对纳税人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通过信息交换,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所有数据信息,对偷逃税的公民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计入诚信档案记录,这对纳税人今后的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四)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公民的纳税意识是决定公民能否主动纳税的重要因素,也是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重点。许多公民缺乏纳税意识,不想主动纳税,甚至动用一切方法偷逃税金,所以,应该加大纳税宣传力度,经常举行法制宣讲,宣传税收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让公民了解税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国家税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 (03),23-25
[2]赵楠.2015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政策盘点[N].海峡财经导报,2015 (020)
[3]崔军.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与税收负担[J].税务研究,2015.(03),3-5
[4]高凤勤.效率还是公平: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J].税务研究.2015 (03),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