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管的金控“试金石”
2018-06-11聂欧王丽娟
聂欧 王丽娟
一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人预测,金控或将是中国金融监管新框架的一块试金石。
国际上针对金控机构的监管,基本采取了两种模式:
央行将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架构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其一,是美国“伞型”模式。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了美联储作为金控机构的监管者,负责对其法人主体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金控子公司实施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保险监督署、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延续了这一框架并强化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其二,是英国“双峰”监管模式。2012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法案》确立双峰监管模式,在央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局(PRA),负责银证保的审慎监管,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同时设立独立于央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形成“央行+行为监管局”的双峰模式。
由此,金控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划分,可能同时受到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包括市场准入条件、资本充足率要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内部关联交易和风险集中度限制等内容。
全球金融危机后,双峰监管在国际上逐渐流行起来。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落地,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金融监管所参考。方案重塑了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一行两会”的新监管框架,即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新格局。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志龙表示:未来央行将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除原有的宏观金融调控和货币政策制定外,还将承担拟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职能,肩负起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任。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将延续机构监管為主的模式,这主要是基于内部机构和人员稳定性考量,维持机构监管大格局不变。在可预见的将来,监管部门内部组织架构、人员也将逐渐调整,适应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的要求。
在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过程中,金控可能成为一块试金石。因为金控的混业特征,而其他金融业态则相对单一、分业经营。
这从监管层的表态中也能看出一些端倪。时任央行行长的周小川去年在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时明确表态,金控机构未来将成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重点关注的四方面问题之一。这意味着“一行两会”将就金控问题进行深入、高层次的监管协调。
“在全国范围选择5家左右资本雄厚、管理规范、金融稳健、内审健全的金控集团进行试点,逐步探索金控的综合化监管。”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如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