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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营改增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8-06-08汪力宏

商情 2018年16期
关键词:设计院税收营改增

汪力宏

【摘要】“营改增”作为重要的税制改革之一,于上海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并且该项改革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于建筑设计行业属于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因此,新税制的颁布、实施对设计院的税收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分析了设计院“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设计院“营改增”过程中税收管理展开论述。

【关键词】营改增;设计院;税收

一、概述

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其使用范围也明显扩大。事实上,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作为经济税收的主要政策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也是完善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实施“营改增”以来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好处,如:减少重复收取营业税的问题,使税制对市场的细化以及分工协作不产生影响:实施增值税还能够加强二三产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完善以及延伸,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合理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设计院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主要部分,也属于“营改增”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内。在设计院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设计院营改增的实施中出现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缺陷

設计院的财务管理是“营改增”业务中存在的首要缺陷。“营改增”实行后,设计行业属于文化创意类企业作为征税对象。在实行增值税作为主要税收政策后,也大幅度增加了设计院的纳税对象和抵扣对象,并且由于增值税的征收标准、管理手段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之前的营业税不同,而设计院项目的工期普遍较长,这就给收入的确认增加了较大难度。因此,纳税这一项工作在设计院的财务管理中很难开展操作,所以也就使税收部门对其开展税收管理工作十分不利。

(二)税制设计上存在问题

尽管“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已经实行了几年的时间,但是其税收体制还是沿用营业税时所使用的税收体制,这样对设计院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一行业中主要增值的是脑力劳动部分,但是现行的税收体制却将这一抵扣项目排除了,从而给设计院造成非常重的税负。因此,不利于我国设计院的蓬勃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良好、健康发展。

(三)对税款造成的不利影响

实行“营改增”以前,设计院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来分期确定营业税收入,并依照确定的收入总额将允许被抵扣的分包勘察设计的收入扣除掉,将其作为是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而在“营改增”实施后,应缴营业税额通常是依照单位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计算所得,一旦设计院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不论款项有无收回,都将其确认为收入,交纳增值税。有的发票开具后,因各种因素无法收回款项,也无法将发票返还,销项税额无法冲减,这样就出现了单位税款和收入不一致的情况,给设计院造成了经济负担。

(四)可抵扣进项税额低

设计院在施行“营改增”后,处于原营业税的抵扣条件之上增添的进项税支出包含了以下几个项目:购办电脑和办公材料、租车费、服务费、运输费、修理费等,但是这些项目的包揽单位大多数都属于小规模单位,无法出示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设计院具有典型的人员密集型特征,人员劳务成本占了单位支出的半成以上,其成本的支出均不可抵销。此外,因设计院的工程所处地段多属于落后地方,很难开具发票,更不用提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因此就使很多可抵扣的项目却无法抵扣。

三、加强设计院“营改增”过程中税收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亟待完善

根据原纳税的会计体制不符合现象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这一情况,我国的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营改增”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牵头制定并逐步完善,使得设计院纳税部分的会计审核体制能够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从而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并且还能够充分彰显“营改增”政策的优点,在最大限度内减轻设计院的税务负担。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正确理解“营改增”税制改革,并优化税制设计结构

“营改增”税制改革调整将设计院纳税行为列入到首要目标里。因此,设计院的领导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营改增”税制调整对设计院经营生产活动带来的重要影响,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统一学习营改增法律法律、有关政策,并共同总结分享经验,预测“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对设计院的收入造成的影响,从而提高财务项目核算管理能力。此外,设计院应根据当前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立法机制,优化和改革税制设计结构,加强推广“营改增”政策,优化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环节,降低设计院的税负成本。

(三)凋整财务管理模式,全面提高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效率

基于“营改增”前后的有不同的征收依据,设计院由以前的开票收入纳税转变为增值税销项抵减进项纳税,转变了纳税方式也就需要设计院调整会计核算模式,并对项目的垫支付款规模进行控制。要将长期劳务合作或工程劳务分包的“预付款”改变为“报销付款”,以便及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据,确保能及时归集此类业务的成本费用。这不仅能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方式控制设计院的税负,也能确保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利润情况,合理节税。

(四)合理安排设计院的业务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的比重

设计院实施“营改增”后,应对单位内部的业务运作模式合理安排,购进商品及劳务时,尽量获取合法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项抵扣,从而降低设计院税负。同时设计院还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与之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对单位产生的影响,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抓住“营改增”带来的机遇,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而给单位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邓钰.“营改增”对建筑设计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分析[J].企业管理.2016(9)

[2]李明.设计行业“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7(5)

[3]王薇.论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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