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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8-06-08纪佳玲

图书馆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字信息化

纪佳玲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图书馆,广东 深圳 518107)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文化产业得到迅猛发展,数字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逐渐得到成长与壮大[1]。数字技术引领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派生出多种类型的数字文化产品。大量数字文化产品的涌现不仅改变了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消费方式,而且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数字文化产品发展之初,我国开展了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工作,目前在此方面的政策数量较少,不能很好地保护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为此,笔者对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数字文化产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传统文化产品与各类数字信息技术的结合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各种数字文化产品大量涌现[2]。数字文化产品的出现,提高了文化产品的服务性,进一步加强了文化产品的贸易性功能。

1.1 数字文化产品的经济性现状

文化产品主要是文化作品经过产业化发展而得到的结果,它是在文化创造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表达个人或者集体创作的一种思想形式,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文化产品与数字技术进行结合,产生了数字文化产品。数字文化产品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文化产品获得方式和途径,人们可以通过智能终端、互联网来阅读数字文化产品,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扩大了数字文化产品的收视领域和消费群体[3]。由此,数字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

1.2 数字文化产品的服务性现状

文化产品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形文化产品和无形文化产品,无论文化产品的形式如何,其主要功能体现在服务性方面,数字文化产品作为文化产品一种新的形式也如此[4-5]。文化产品作为视听类产品的一种形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服务作用,例如人们在闲暇之余通过录像带、电视机、DVD等来丰富生活内容,文化产品的出现使人们生活幸福指数得到很大提高。数字文化产品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形式,除传统的传播形式,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智能终端等途径进行传播,它在传统文化产品服务的基础上,利用自身方便快捷的特点,进一步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使得文化产品的服务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2 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传播领域得到快速扩展,数字文化产品的规模呈几何倍数增长。在数字文化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传统文化产品向数字文化产品的转变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作为首要问题需要得到研究解决,如图1所示。

图1 文化产品向数字文化产品的过渡

2.1 文化产品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数字技术发展之初,文化产品主要以传统形式存在,人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录像机、DVD等方式来获取,这种传统文化产品传播获取形式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很长一段时期。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在社会信息化大环境下,各类传统文化产品都在逐步进行数字化。新发展的文化产品均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原来已经存在的文化产品也在通过数字技术来实现传统文化产品的数字化。在传统文化产品知识产权确定的前提下,通过数字技术所得到的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没有严格界限划定。多数情况下,传统文化产品被一次性买断,在经过数字化之后则会出现无限制传播这一现象,这就损害了传统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

2.2 数字文化产品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化产品创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各种渠道被消费者所使用,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数字文化产品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形式,其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存储设备等多种方式来进行传播,这种传播形式进一步扩大了数字文化产品的传播范围。然而,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数字文化产品传播过程中就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数字文化产品具有版权,版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出售、租用等方式对所申请保护的数字文化产品进行管理。当非购买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受保护的数字文化产品后进行使用或者非法传播,这种行为将会对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然而由于没有及时修订与完善,导致多个数字文化产品侵权案发生,影响了我国数字文化产品的发展。

3 社会信息化环境中下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在社会信息化大背景下,数字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共生关系,数字文化产品的出现和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推动了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有法律条款内容,同时对数字文化产品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数字文化产品创作创新的重要机制保障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字文化产品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文化繁荣。数字文化产品在发展过程中,创新成为主要驱动力,各种类型数字文化产品的大量涌现丰富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然而文化产品创新创作成本也在逐渐增加,创新难度也在不断提高。在这样的环境下,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有创新能力的各界人士开展文化创新,进而制作出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创作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数字文化产品的创作保驾护航。

3.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障数字文化产品所有者相关权益

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信息作为一种具有一定资产的商品进行流通,对于多数经济组织来说,无形资产往往要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数字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消费产品,其自身所特有的版权归属问题成为一个热议话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出台对数字文化产品是一个促进作用,它通过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文化产品创作者劳动成果给予保障,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收益,避免了通过仿制、窃取等方式来享有利益现象的出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护下,人们只有通过购买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文化服务,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而且也规范了整个文化市场。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数字文化产品所有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3.3 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持续发展的标志

社会信息化的本质就是各类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知识信息的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并且这种无形的资产加剧了未来市场的竞争,这也是数字文化产品作为无形资本所具有的价值。数字文化产品这种无形资产的发展可以有效促进有形资产的更新换代,例如随着文艺节目日益创新,当前越来越多节目时长加大,同时对画面的清晰度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文艺节目播放设备具有很高的分辨率和较大的内存。与此同时,数字文化产品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它可以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从国家角度来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代表是这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创造能力和发展动力。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在当今社会中成为一个地区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标志。

4 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提高,数字文化产品得到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文化产品走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针对目前数字文化产品所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在详细分析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了解国际通用做法,制定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如图2所示。

图2 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4.1 加强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较晚,目前涉及对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其中部分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的适用性还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较晚,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为实际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当前,与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我国在立法、司法保护等方面都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国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紧跟国际潮流的、具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的法律体系。

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实现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也就是说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拥有人将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授予管理组统一管理,对产品的使用进行统一监视,在授权使用时统一发放数字文化产品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用。这种管理方式将大大化解数字文化产品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效提高数字文化产品的流通和使用效率。

4.2 提高防护技术实现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文化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容易出现窃取现象,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1)提高互联网防火墙技术保护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

防火墙是建立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的一道安全防护措施,它也被称作是一种访问防控机制,主要用来确定哪些外部访问可以进入,哪些内部访问可以开展。常见的防火墙技术主要通过对数据流量包的过滤、设备应用管理层的网关及设备代理服务器来实现防护功能的。当有设备被恶意访问时,防火墙会及时终止恶意访问代理服务器上链接,有效保护内部网络安全运行。

(2)提高加密技术保护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

当前信息社会,信息加密技术能够最大可能的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该技术主要通过多种加密算法,将原信息转换成为一种只能由对方设备辨识的信息代码,当该信息代码传输到对方设备解密后,原信息得到恢复。当信息代码在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窃取者即使获得信息代码,由于缺少相应的解密算法,致使不能恢复原有信息。常见的加密技术主要包括对称数据加密技术和非对称数据加密技术两种。

(3)提高数字认证技术保护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

数字认证技术作为信息防护有效技术的一种,主要被用户阻止假冒合法用户的外来攻击。该技术通过对访问链接多个参数进行有效验证,进而辨识外来访问与被访问对象的关系。常见的数字认证技术所比对的参数是唯一对应的,主要有参数口令、传输标识符、随机密匙等。对于智能设备而言,需要辨识的内容主要有用户指纹、声音或者视网膜等。数字认证技术可以作为所有应用的第一道防线,及时辨别和剔除非法访问。

4.3 采用高科技防伪技术实现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数据防伪技术得到快速发展。对于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数字水印和数字指纹技术是两种有效的防伪辨识技术,可以实现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水印技术主要通过在数字文化产品原始数据中嵌入特定秘密信息,来证实该产品数据的版权所有。所嵌入的秘密信息可以是文字、识别号、特定序号等。水印加密通常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它可以和原始产品数据进行有机融合或者被隐藏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但不会影响原数据的使用价值。数字指纹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加密原理类似,主要通过在需要加密的数字文化作品中嵌入作品拥有者、使用者或者传播者自身标识信息来实现的。

5 结 语

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中,数字文化产品的大量涌现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主要问题制约着数字文化产品的发展。笔者针对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在研究过程中,主要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方面进行研究,缺少相应的实例分析,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有待进一步深入完善。

[1]邱均平,陈敬全.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3(1):3-7.

[2]杨向明.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J].情报科学,2009(1):46-48.

[3]汪保友,王俊杰,胡运发.数字水印与版权保护[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4(1):32-35.

[4]李金环.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馆员定位[J].图书馆建设,2015(1):16-18.

[5]王立清.新技术革命与图书馆业务流程重组[J].图书馆情报工作,2016(2):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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