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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及其反思

2018-06-07梁冬

卷宗 2018年9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问题对策

梁冬

摘 要:劳动争议联动联调机制是由新形势下劳动纠纷的特点催生的一种新型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它承继了传统劳动争议调解方式所拥有的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具有经济合理性,符合调解的法理要求。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不足,采取具体化对策,做强做大劳动调解体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联动调解;问题;对策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是通过政策手段,对以往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予以整合,而建构的一种多部门参与联动的新型劳动大调解模式。从实践来看,该模式已逐渐被推广,但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这不利于劳动调解体系的理发性展。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反思的立场,通过深入剖析联调机制的弊端,建构重塑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公正性、规范性的基准思路和具体对策。

一、劳动争议联动调解的基本状况

1.调解联动行之有效

自实施调解联动机制以来,本市劳动争议案件连续多年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2015年市、区县和产业调解中心受理裁审前劳动争议案件22839件,结案20793件,调解成功15350件,调解成功率73.8%。2016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126件,结案7361件,调解成功5651件,调解成功率76.8%。与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前相比,2010年我市仲裁系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1万件,同比减少20%;审结案件5.7万件,结案率达到94%,其中调解案件2.9万件,实现调解率50.5%。

2.调解联动机制创新

(1)联动各方各司其责合力推动。工会负责协调六方调解联动机制的运作,推动区域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矛盾化解,协同工会加强对律师团队的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劳动仲裁机构、信访部门、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宣传引导当事人到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另一方面对仲裁、法院、信访已受理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同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企联负责指导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支持企业调解组织建设。

(2)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一是重点加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市31个区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立24家劳动争议调解中心、341个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二是大力推进产业和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产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1家,覆盖交通运输、服务、建筑、工业(国防)四大产业。职工5000人以上的局、总公司和企业集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06家(其中建立调解中心29家);职工50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12286家。

(3)制度建设不断规范。一是严格“五统一”标准。即统一调解中心建设、调解员培训、佩戴胸卡、案件受理渠道、案卷审查验收工作标准。二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律师。目前已与36家律师事务所签约,聘用了350名专业律师。243名律师志愿者与341个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建立对口服务关系,提供“一街一月两日”法律服务。三是拓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12333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和市、区县、街乡三级调解组织设置的法律服务窗口,免费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務。

二、推进联动调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有待建立。调查显示,六成以上劳动争议是与劳动报酬有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社会认识有待提升。从总体上看,社会公众仍习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平等对话、沟通协商、第三方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没有充分了解调解联动是一种更便捷的解决方式。

经费未得到财政保障。在经费保障上,没有列入财政预算,2010年市总工会先后用工会经费支付法律服务费、调解成功案件补贴等1500多万元。

4.企业方力量整合不够。现有在调解联动机制中的企联在部分区县处于缺位状态,而代表大量非公企业的工商联、私个协尚未进入,成为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薄弱环节。

5.部分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缺失。调查统计,近九成劳动争议发生在非公企业。但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致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失。

三、完善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的建议

1.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已具备条件。应于今明两年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调研,经调研论证后列入立法计划,并借鉴其他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

2.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并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情况,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针对规模较小、暂时无法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应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工会服务站、司法所、社保所,做好劳动争议基层化解工作。

3.推进企业方代表组织建设。应尽快将企联、工商联、私个协三方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充实和强化企业方力量,增强企业方代表的全面性。

4.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效能。调处联动各方应认真梳理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做法,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同一类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仲裁、诉讼处理标准上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防止累诉的发生。规范各级各类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出具人民调解书。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按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总结部分区县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效力确认的试点经验,逐步探索不同类型调解效力衔接的可行方式。

5.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制定联动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的绩效评估方案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办法,出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规范性文件,将联动工作所需的法律服务费和案件调解成功补贴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

6.扩大联动机制宣传影响。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法制宣传栏目,在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力度的同时,通过介绍我市联动机制化解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提高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让公众了解联动机制解决劳动争议的便捷性、及时性,引导职工和企业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首选。

7.健全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员为基础,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完善工作预案,实行主动调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反映、早调解、早解决,防止重大劳动争议的发生。

8.加强仲裁和审判实体化建设。进一步总结仲裁建设试点经验,扩大仲裁院试点范围,推广建立规范统一的劳动争议仲裁院,逐步实现办案机构与行政职能相分离,加快仲裁实体化建设。在劳动争议受案多的法院应尽快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完善审判机构设置,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在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设置见习岗位、购买公益性服务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

劳动争议联动联调机制与其说是一种工作机制,不如说是一种工作思路,各地完全可以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联动联调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创造出适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的联动联调机制,更好地减少和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吴坤.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现存的四大问题[N].法制日报,2007(8).

[2]王全兴、林欧.劳动争议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加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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