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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环境犯罪刑罚的困境与出路

2018-06-07张梦林李怡然李昱川张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张梦林 李怡然 李昱川 张波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虽然展现着“中国力度”,但仍时有新的环境犯罪问题出现,现有的环境刑罚制度也时常显露出其缺陷,制约着其功能的有效实现。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兼采不同法系国家优秀的立法经验,坚持环境犯罪制裁应当明晰的原则,分析环境刑罚种类、幅度、适用条件上的不足,完善主刑、附加刑、非刑罚措施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刑罚对环境的补救以及环境犯罪预防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环境刑罚 立法完善

基金项目:东北林业大学2017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基金项目(wfdc2017005),项目名称:环境犯罪刑罚方面的法律研究,项目主持人:张梦林。

作者简介:张梦林、李怡然、李昱川,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张波,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7

一、環境犯罪刑罚规制的现状与困境

(一)我国现行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

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一般由罪状、法定刑两部分构成,个别法例还具有罪名,因此要体察环境犯罪刑罚的困境,必须要先明确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规中。其中,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设置9个条文15个环境犯罪罪名,刑法修正案(二、四、七、八、九)中也均对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以及刑罚类型、幅度做出了不同调整。此外,《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中也有个别法条涉及环境类犯罪。各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刑事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

(二)环境犯罪刑罚的困境

1.环境刑罚的原则。环境犯罪基本原则贯穿其相应法条的具体使用,对刑罚的裁量起着指导作用。环境犯罪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刑法传统原则一脉相承,但也不乏具有此类犯罪特色的原则,诸如:防治与保护相结合原则、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并重原则。但随着环境犯罪影响范围的扩大,刑罚指导原则的经济性、社会化、生态性的结合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2.环境刑罚的种类。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罚主要采取自由刑加财产刑相结合的模式,刑罚种类较少。具体来说,在主刑方面,环境犯罪的主刑主要囊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其中,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后,环境犯罪只有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保留了死刑。无期徒刑仅适用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期徒刑适用的情形、比例较低。在附加刑方面,主要适用罚金、没收财产两种形式。其中罚金主要采取单处或者并处的形式较为僵化。另外,刑法对于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亟待明晰,其形式也落后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趋势。将行政处罚或处分升格为刑罚措施时,缺乏书面化的刑事强制力。环境犯罪各个罪名也具有其不同特点,现行刑罚缺少具有创新性的、针对性的代替措施。

3.环境刑罚的幅度。首先,与其他犯罪相比,环境犯罪自由刑的刑期较短,大部分环境犯罪处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少数情节严重的犯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服刑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减刑以及假释的情况,刑罚恐难发挥其惩治、教育功能。例如,《刑法》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可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但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盗伐对象是对生态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树木,其社会价值并不低于被盗窃的财物,但二者的量刑幅度却有着相应的差别,体现出量刑的不平等、不均衡。

其次,过去学界一致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与惩处环境犯罪联系不大,力求增加从业禁止的意见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得以实现,修订后的条文第37条之一增加了从业禁止这一资格刑,但限制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为三到五年,由于环境犯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人的生命财产权,更有人类的环境权益,影响程度可轻可重,笔者认为现行规定的期限较短,仅适用于犯罪行为影响后果轻微的情形。环境犯罪人的犯罪初衷往往基于高额的非法利益,会出现犯罪行为反复、累犯的情形,短期的资格刑很难与严重、持续的污染破坏结果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平衡。

4.环境犯罪刑罚的具体适用。首先,对犯罪行为人科处罚金刑遭遇到许多瓶颈。其一,我国适用无限额罚金制,即具体处罚时法官多依照犯罪情节、对环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造成同罪不同罚的情形。罚金无法很好的掌握其限额,都会造成消极影响:罚金数额过于巨大,行为人无法负担,可能造成自行等待强制执行的自由放任环境污染的情形,或者数额过低,处罚结束后行为人采用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作业。同时,在司法裁判中出于对某些能够产出巨大经济价值的生产行为的保护,罚金的金额普遍偏低,罚金刑的威慑力较小。其二,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多采用并处的方式进行惩罚,即犯罪行为人在结束自由刑后还附有缴纳罚金的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规定了完备的强制执行的措施,但在对其科以新的自由刑处罚之前,罚金刑易科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三,2015年1月史上最严《环保法》出台按日计罚罚款制度,这与罚金刑之间的衔接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新问题。

其次,单位作为环境犯罪主体触犯刑法的频率不断提高,刑法对单位环境犯罪的规制仅适用罚金刑一种形式,存在明显的时代落后性。随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范围内各地“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比例不断提高,单位不断成为庭审的被告,现行刑罚缺乏有效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实现社会团体对单位犯罪人的有效监督。

因此,笔者认为应对环境犯罪刑罚在刑罚的原则、种类、幅度、具体使用适用情形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有的放矢的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的操作以及响应十九大报告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倡议。

二、域外环境犯罪刑罚立法经验与借鉴

20世纪以来,为了应对严峻的环境犯罪问题,避免走经济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各国纷纷推行新的政策,譬如1970年日本推行了《公害犯罪制裁法》、德国1980年《刑法典》增设了第二十九章“危害环境罪”专章,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增设生态犯罪专章,巴西于1998年颁布《环境犯罪法》。可见,不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其治理环境的过程中,都制定了符合其国情的刑罚规制措施。笔者将各国可采经验分为刑法种类、幅度、适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环境犯罪刑罚种类

域外众多国家都设置了种类较繁多的刑罚制度。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包括自由刑、劳动改造、从业禁止等在内的7种环境犯罪刑罚措施。日本《公害罪法》規定公害犯罪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加以适用,且主刑跨度极大。如水污染罪,下至3个月有期徒刑,上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德国刑法典》以及《意大利刑法典》分别规定了10种以及20种以上的非监禁措施。

(二)环境犯罪刑罚幅度

许多国家推行了期限较长的监禁刑。很多国家的自由刑量刑幅度最高可达10年,如挪威刑法典对污染自环境源对该地区造成损害的规制以及《德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环境严重破坏或危害的规定。1995年修订的《日本刑法典》在“有关饮用水的”章节的第146条中规定:将毒物等混入水道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美国资源回收法》规定了剥夺自由刑的“加倍处罚制度”,初次犯罪最高刑期15年,累犯有期徒刑可达30年。

科处数额较大的罚金刑。美国确定了日罚金制度,1997年俄罗斯颁布的《联邦刑法典》第250条“污染水体罪”、第254条“毁坏土地罪”均规定罚金数额按照犯罪行为人劳动报酬的倍数(100倍至500倍不等)或月工资的倍数计算。

从业禁止拟制永久性禁止的规定。《德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对滥用专业技能或违背职业义务的两种犯罪人,如认为对其禁止执业的法定最长期限仍不足以防止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的,可永远禁止其执业。《法国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规定对于法人某些业务活动的限制为5年以下或永久性。此外,韩国、西班牙等国家在资格刑幅度设计上都较为合理与完备。

(三)环境犯罪刑罚适用

适用的类型包括故意或过失犯罪。比如:日本《公害罪法》规定:“伴随企事业单位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意犯罪应处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犯应处2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其次,多数国家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日额罚金制度对罚金数额进行了具体规定,代表国家分别有芬兰、俄罗斯、美国。再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对有关环境犯罪及处罚规定了一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此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就是责令犯罪人通过劳动去恢复被损害的环境。有了此种刑罚手段,法院可以对合适的环境犯罪人直接判其用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中规定对于法人犯罪的判决结果可通过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介或新闻广播等任何多媒体手段对群众进行公示。

我国环境犯罪刑罚规制的起步时间较晚,加之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发展规模都呈几何倍数增长,造成的环境破坏规模也呈扩大态势。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程度不断加重,环境犯罪手段也愈发多样与隐蔽,笔者上述的许多国家通过近半世纪的探索,总结出的优秀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由此不断完善我国特色的刑罚规制体系,发挥刑罚特殊的社会作用。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 明晰环境刑罚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新人本主义与生态主义相结合原则。环境犯罪最先触及到的是人类的生命以及财产权益,因此传统的环境犯罪刑罚理念是以人本主义为基础。这种理念一方面推动着完善的环境犯罪规制体系的完成,一方面片面的隔断了人与自然的关联性,过分强调了人类主宰甚至超越自然的立场。因此,树立一种包容的、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这种理念应该不仅仅强调经济增长,而应该同时注重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的协调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先提出了新人本主义的概念,其强调所有个人和共同体均可利用它寻求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其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生态主义将地球的有限性置于优先地位,其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界定于两者的和谐统一,要求人类真正超越个体或局部利益的价值观念以达到对整个包括人类在内的生态体系的尊重与维护。笔者认为环境刑罚在之后的设置中,应当有更多的举措去保护环境本身这一法益。

2.尝试建立环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新的因果关系认识论。严格责任原则又可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前许多英美法系国家在追究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时,越来越多地采用此种责任形式。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造成法律所禁止的某种结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不考虑行为人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其就应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难度远超犯罪行为。正是由于环境犯罪这一特质,若恪守“无罪过即无罪”这一原则,许多环境罪犯将逍遥法外。我国刑法中虽尚未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了责任推定原则,其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定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困难也使学界呼吁将其写入法典。由此看来,如若排斥相关原则的引入,则将会形成犯罪追责的极大漏洞。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刑法》总则进行适度的修改,以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辅。

3.坚持刑罚成本与效益兼顾原则。按照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主张的刑罚的经济分析理论,犯罪和刑罚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此原则是指应当用最小的成本支出去换取最大程度的刑罚矫治成果。具体来说有两个因素决定着环境犯罪刑罚的成本:一是环境犯罪刑罚的严厉程度;二是环境犯罪被侦明并科以刑罚的可能性。在判定环境犯罪的过程中,会支出大量花销,浪费警戒人员等人力资源、监管场地的运营与维护等公共资源、违法者的时间资源等人力、物力、财力,在经济学层面上,刑罚成本与效益兼顾原则主张在犯罪认定时坚持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的标准,在罪刑轻缓化和重刑主义面前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自由刑的改進

刑罚规制应当具有协调性。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逐渐在刑法修正案中废除环境犯罪死刑,是符合国际趋势以及对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的,但又基于环境犯罪所造成影响的隐蔽性以及深远性,应当适当增加无期徒刑的适用以及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环境犯罪专章的自由刑幅度应当比照刑法其他章节,譬如,随着人类环境权益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中地位的提升,其自由刑限度可参考危害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益章节的设置。某些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限度可以提升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判处门槛可降至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一定要产生某种影响或后果。而符合我国《刑法》第72条缓刑条件的犯罪人,则可考虑在将其判处自由刑的同时科以缓刑以便考量其日后表现,使之与刑事政策中“轻轻重重”的策略——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相适应。刑罚的逐渐缓和、死刑的控制甚至废除以及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发展,都是现代刑事政策对刑罚规制的基本指导。

(三)完善财产刑的规定

环境犯罪在很大程度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往往由于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罚金刑惩处的目的在于提高环境犯罪人犯罪的成本,当罚金金额高于购买环保设施或采用环保技术时,犯罪人会基于经济性原则对生产活动进行改进。因此罚金刑的使用规则成为能否有效震慑相关犯罪人的关键。环境刑法具有鲜明的行政从属性,刑罚的制定通常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并确定与环境行政法所不同的、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据此,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无上限的“按日计罚制”的出台从侧面要求刑法对罚金数额应当作出适当的提高,采用更科学的计算制度。我国目前适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要进行自由裁量确定具体数额,而这必定会产生同案不同罚等一系列的弊端,降低司法的可信度。学界认为可供借鉴的制度一是采取定额罚金制,二是比例罚金制,三是倍比罚金制度。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中有关的行政法规与刑法的关联性,我国应当建立倍比与比例相结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必要时对持续性、连续性犯罪采取日罚金制,提高消除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效率。同时,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区分适用的情节轻重以及主观状态。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多数法条适用的复合制、必并制罚金制度,应当继续适用于有巨大利益驱动下行为严重出格的情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单处罚金规定了七种严格的限制,而危害环境情节较轻的情况并不在此列中,应当对此加以详细规定。若我国在环境刑罚领域能吸收严格责任原则,则其在指导罚金数额的惩处限度时应与主观恶性形成正比。

同时考虑到犯罪人经济能力不足以限期执行附加刑时,采取相应的延缓以及替代措施。其一,《刑法》第53条“……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随时追缴制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为犯罪人建立电子专用的罚金收缴账户,与其常用的银行卡关联,方便追缴。其二,罚金刑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对长时间拒绝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实行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而对实有经济困难者采用社会志愿劳动的方式进行替代。

(四) 非刑罚措施的创制

1.完善资格刑。(1)提高从业禁止的限度。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填补了与环境犯罪相适应的资格刑的空白,但笔者认为三年至五年的期限过短,适用于情节较轻或过失犯罪的情形。由于从事环境犯罪的犯罪人大多都具备相关环境产业的特殊资质或特别技能,因此尝试增设永久资格刑,即永久剥夺其从事相关环境活动的资质或限制其经营范围无异于使其在所在行业失去立足之本,可以令其感受到刑罚尊严。(2)增设资格刑的刑种。为应对单位环境犯罪率激增这一问题,对单位犯罪主体可以尝试建立刑事强制破产制度或发布刑事停业整顿的义务性命令;信誉是单位主体经营的“无形名片”,增设剥夺荣誉称号的资格刑,可以弥补以往单位犯罪仅能惩治主要负责人的弊端,同时也避免了现有刑罚体制下对单位犯罪人只能判处罚金的尴尬境遇。

2.完善公益劳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此举也确立了该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环境司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就2017年最高法发布的十起环境诉讼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中可以明晰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囿于民事、行政邻域。环境犯罪基本都属于实害犯,不仅会引发对触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追偿,也要对触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人科以刑罚。因此笔者认为现有司法环境下建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极有必要的。此外,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高昂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败诉风险使得众多社会团体望而却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加快相关污染事件进入对损害后果进行评估、补偿与赔偿阶段,并推进污染事件的加速处理以及刑罚措施的落实。笔者想强调在建立该诉讼模式的背景下,实行具有替代性的公益劳动会更加便利。现阶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多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确定的宗旨、主要业务活动范围都与维护环境权益,推动与支持绿色发展密不可分。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可以约谈这些团体,与其签订联合惩戒罪犯的备忘录,让犯罪人参与到环境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营工作中。

3.创新其他替代性措施:

其一,为了制止进一步犯罪,方便调查,又使环境价值可得以恢复,笔者认为还可以责令相关污染企业设立环境项目,如因石油泄漏导致水生生物大量死亡而触犯污染环境罪,相关单位可责令犯罪人在相关水域放生或者种植一定的水生动物、植物;又如触犯盗伐林木罪,相关单位可责令其在一定年限栽种一定数目数目,并达到一定的成活率。也可设置其他的责令恢复原有生态状态、集中学习环境犯罪法规等强制措施作为补充,作为环境刑事处罚措施的辅助。

其二,将非刑罚措施的判决结果以判决书形式呈现,增强此种责任形式的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力,在现今法律文书公开的背景下,也增强环境犯罪的教育普及力度。具体来说,首先,可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裁判文书通过作出裁决的法院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其次,可以委托当地有影响力的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台等机构报道企业犯罪事实和裁判决定,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再次,可以责令有关单位的主管机关督促其新媒体部门在其企业网站首页或公共网站上将法院裁判文书以及整改措施对外公布,以期警示同类企业。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永续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要求全民牢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信念。而此目标的实现则需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序运转,环境刑罚规制作为其中最严厉的制度设计,得到了全人类的认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环境大会上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首次将环境权列为人类基本权益。可见,环境问题已经渐趋演变成关乎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共同预防、打击环境犯罪业已成为国际共识。正如《宣言》所确定的二十六条原则之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必将承担起大国的责任,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维护良好的国际环境,使联系日益紧密的地球村更加和谐、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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