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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让网约车更舒心

2018-06-07丹丹

人民论坛 2018年15期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规制

丹丹

【摘要】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一种新型租车模式,它正不断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并且迅速占有市场份额。国内外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都会受到政府的管控和规制。面对这样一个新兴事物,政府应赋予网约车平台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网约车司机的审核,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 法律规制 监管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网约车的社会需求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兴的智能交通出行方式。它的媒介就是移动网络数据平台,用户的差别化、个性化使用是其主要特点,它的重点服务人群为中高端用户群。

网约车这一服务形式的迅速兴起是源于大众对出行更加便捷的诉求,它最早出现在美国,实质上是一類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将P2P平台当作交易双方的媒介,平台从中收取相应的费用。和以往的出租车市场比起来,此种服务形式把采集到的闲置私家车数据进行汇总与利用,给大众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便捷,同时有效地减小了服务成本,并且提升了整体效率。对国内经济而言,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是有着一定推动作用的,然而该行业也一直被人们所诟病,包括其发展早期的行业准入资格不明晰,互联网平台对它大量的补助,用户的信息安全、与传统行业之间的利益矛盾等。

网约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交通安全等方面也面临一定风险,并且因为其运作特质具有的负外部性相对显著,例如规避税费、不易开发票、行业垄断、交通堵塞、不利于环保等,行业的挤出效应非常明显,导致竞争者出现抵制与交叉打击行为,此类难题均需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此类新兴行业上依然缺少对应的较为完善的规制体系。在许多领域,比如线上线下融合的网约车模式,私家车的接入是否具有交通营运资格等,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

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网约车的社会需求。由于近些年移动互联网获得了快速发展,共享经济在大众的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约车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类共享经济模式,给大众的出行上带来了更多的便捷。第一,人们能够自主选取出行方式。自由方便的出行方式是它的特点,人们能够使用打车软件去预约与选取的出行方式,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第二,人们能够降低出行费用成本。和出租车比起来,网约车基本都是常见的私家车,交通成本更小。相应的平台公司也时常会制定一些优惠策略,群众在乘车过程中只需承担较少的乘车费用。因而网约车的社会需求不断增大。

网约车平台不断突破法律底线,亟需法律规制。网约车行业竞争的逐渐加剧,致使该市场形势变化较大。例如,私家车在走进网约车行业前期由于资质与市场准入问题遭到了群众的质疑与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罚款,所有平台公司都主动地和汽车租赁企业签署合约,借助繁杂的四方协约规避了法律监管。再如,在地区执法单位对网约车驾驶员实施一定惩处时,平台公司会公开许诺对其进行全款报销抑或是通过奖励的形式激励私家车驾驶员继续违规运作。在法律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不仅削弱了法律规制的功能,也使得政府的监管陷入被动。

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的逻辑与策略

政府应赋予网约车平台相应的监管职能。目前对网约车的监督形式实际上借鉴了传统出租车的监管体制,对平台、汽车、驾驶员三者均实施监管。此类监督形式不但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也未能有效化解难题;不但没能考虑到行业发展的特质,也没有达到监管的成效。可以尝试学习政企协作的形式,由国家把对汽车与司机的条件评审权授予相关平台,责成平台对汽车与司机实施评审,对满足相关要求的发放许可证,这能在降低行政成本消耗的同时提升管理效率。通过对监管的革新,参照行业与技术应时而变,给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有权必有责,为使平台的监督权更加规范,要加强国家对平台的监督,相关单位需加大对平台条件的审查力度,满足一定要求的发放许可证,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进行取缔。

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审核。应不仅要对网络平台与网约车展开法律规制,而且对司机的进入同样需要展开审查。从本质上来说,前一种规制的最终目的即为对后者实施规制。因为只有在司机被审查合格时,才可能建立起高效的网约车服务系统,服务水平的提升可以有效地推动网络平台的发展。所以,需要先提升网约车驾驶员人群的身体素质,必须确保申请提供约车服务的车主能够拿出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也可以由相关单位直接和医疗单位对接,创建车主健康管理体系,网约车驾驶员在医疗机构进行定期体检,体检结果由医疗单位直接发送到车主健康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没有精神类疾病和吸毒史;除此之外,需要提高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驾驶员需要参加全国或地区组织的相关考试,只有合格者才能提供网约车服务。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素质低下的人员剔除到网约车团队之外,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乘客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虽然与普通的出租车服务相比,网约车的优点是“目的性”较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出租车服务的“空驶率”,但是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接乘客的过程当中常常出现“空乘期”,在这期间不管是车主还是乘客发生违约,必将会对有限的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甚至损害到对方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类新问题,国内还未建成有明确指向且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针对网约车服务中的违约方必须承担的责任仍然缺少可行性处罚措施。一些措施成本较大且难以达到网约车服务的效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和构建法治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好的方法是管理的前提,因而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建立违约管理体系,使其更加人性化并具备可行性。在网约车行业中,诚信原则仍然应作为违约责任处理的法律依据,从建立法规与执行法规到网约服务中每个主体去遵守法规皆是展现诚信原则效果的环节。建立实事求是、贴合网约车服务现状的制度以及有效的管理体系,不仅是网约车服务快速发展的保障,更是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表现。

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意识的培养是为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体系与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性与可行性,让法律效果得到最好的发挥。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往往取决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常常发生的网约车服务法律纠纷大多数是由于网约车服务各方的法律意识均较为淡薄造成的,他们对什么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之后必须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足够认识。应培养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能够更加了解违法后必须承担的相关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其违法行为就会有所减少,网约车服务将会更加有序地发展,使各方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坤耀:《关于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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