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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018-06-07王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互联网技术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得到了空前应用,基于信息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凭借着极为广阔的交易范围和便利服务,不仅极大程度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还有效降低了交易各方的消费成本,已然成为时下商务贸易的中流砥柱。但由于我国相关发展和研究起步较晚,整体应用水平仍处于摸索阶段,使得网络商务贸易活动中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风险,亟待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加以规制。因此,本文以网络消费者权益为切入点,简要阐述了健全网络消费法律体系的迫切性,总结了涉及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问题,并结合现行法律和发展趋势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探讨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互联网技术 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

作者简介:王力,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1

一、健全网络消费法律体系的迫切性

关于健全网络消费法律体系的迫切性,综合国内学者研究结果及时下发展具体形势,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是源于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经济的高度融合。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各行业领域都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在互联网技术的介入和引导下,网络消费交易行为不再受地域以及时间的限制,极大程度提高了消费活动的范围与频率。但与之相对的是,网络平台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来愈多,且日渐严峻,而国内目前现有的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较为笼统,且条款相对零散,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二是源于互联网交易的根本特征。互联网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其涉猎范围更为宽广。但目前国内现有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方式对此规制并不完善。换言之,若仅依靠网络管理职能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及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则犹如大海捞针,隔靴搔痒。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交易高度频密等特点,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所衍生的消费群体正逐日壮大,而针对这一消费者群体的權益保障却未能紧随其后,与之匹配。由此引致现实中部分商家故意利用互联网交易中的虚拟性强、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等缺漏,或巧立名目,或偷龙转凤,极尽侵权之能事,而消费者在遭遇这些侵权问题时,往往也是孤立无援、无法可依的。归结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多是由于目前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缺漏、规制力度不足,令消费者后盾缺失,同时也为不良商家制造“可趁之机”。

三是源于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形势。互联网交易所涉内容广泛、且表现形式多变,是商务贸易活动数字化的直接表现。具体地说,目前建构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的活动主要涵盖了货币流、信息流、物资流、服务流等多项核心平台。而在这一系列平台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消费者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因此对其给予法律的保护也是极为迫切的。

综上,以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保护要点,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不仅是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律机制职能在建构法治社会道路过程中的直接体现。

二、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常见问题

纵观国内外网络交易发展的时间轴,可知国内真正意义上涉足互联网交易的时间略为落后于国外,至今仍处于摸索阶段,整体应用水平较低。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因互联网交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是不绝于耳,例如,互联网交易合同效力、互联网交易支付形式、互联网交易安全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解决仍然缺乏直接有效、完善齐备的法律调整,亟待规范化、体系化。具体地说,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

(一)网络交易法律制度有欠完善

现行法律中,相关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仅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多为规范性条款,并无规定具体的、明确的惩罚性内容,缺乏强制力和可行性,也没有针对新时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贸易等跨界平台的具体规制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在面临网络侵权时孤立无援,同时也使得整个法律机制体制难以贴合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长此以往,法律将无法适应和满足现代网络经济要求,出现需求断层,从而引发更多衍生问题。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销售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但在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消费时,交易的过程往往存在着消息不对称等问题。例如,商家通常会推出各类琳琅满目的促销方式、营销手段,而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再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特点,消费者根本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及商家,只可单凭网络上经商家美化过的图片进行商品的了解和辨识,由此很容易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最终导致购物感受和消费体验都不理想。而且,在这一交易活动实践中,交易链通常涉及多个参与主体,一旦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网络消费中的产品侵权纠纷,消费者往往只知道网络经营者的银行汇款账号或是服务网址,对于其真实身份、地址,有无在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均不知情,要想维权,障碍重重。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交易中的消费者,通常都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遭遇侵权不仅无处声讨,亦无处维权。

(三)网络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偏低

现行的政策规定对于互联网贸易的准入条件设置相对较低,简单的申办手续即可取得网络经营的认证资格。而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在创造网络虚拟交易场所的过程中,往往也并不重视对互联网经营者的营业资格审查及信息披露完善性的审查。再加上国内缺乏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贸易来往的法律体系,经营者的违约、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现实中部分经营者以身试法,将互联网交易平台当成了违约、违法活动的“保护伞”。

(四)网络消费者求偿权欠缺保障

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若遭受财产损失,维权渠道较多、且直接有效,均可依法获得赔偿。然而,互联网交易活动中的权益保护,就显得举步维艰了。具体地说,首先是受制于地域原因,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通常不能找到或是难以找到网络经营者的具体所在,即便找到,维权所展开的诉讼需支出的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因此实践中大多消费者终因维权程序复杂且伴随较多不确定因素,而不得不放弃对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其次,基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相关法律的缺漏的现状和法院“审理难、执行难”等一系列客观现实,使得互联网交易中的消费者维权之路更显艰难。

三、完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从实际出发,健全网络交易消费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同时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是网络交易消费者的后盾和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纠纷矛盾不断激化的当下,亟待完善相关互联网交易立法,建立与网络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互联网交易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规制。具体的说,首先需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引导和职称作用,革新思想认知,善于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的、专门的针对线上平台交易及电子商务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我国实际国情为支点,将二者加以糅合,以确保现行法律政策的实效性和有效性。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现行法律的完善性和强制力,增加和补充专门针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确保法律触角对交易全过程的全面覆盖,为网络交易消费者群体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障。例如,可通过对现有法律术语,进行与互联网交易经营相契合的扩充解释,明确例举网络交易中各方权利义务及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途径,确保法律规定能够贴合互聯网经济发展的规律,为其有序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二)加大对网络交易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积极作用

随着互联网交易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恶性竞争事件。所以,为最大限度降低恶性竞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积极性,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制定规范、可行的行规、行约,以有效遏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建立并实行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机制,引导互联网交易平台规范、有序地进行网络交易活动。其次,尝试成立网络经营者行业协会,并将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确保监督管理覆盖全体成员;同时,确保及时公示网络经营者的经营信息,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务必保障信用信息真实、公正,为消费者科学消费提供指引。此外,还可以地方为前沿阵地,开展相关互联网交互平台、网络消费权益等主题宣传活动,引领民众理性消费、安全消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交易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前文已述,互联网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需要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必须肩负起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与信息审查义务,但凡网络经营者出现侵权、违法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同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对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而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及交易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督促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觉、主动、积极履行审慎义务。此外,要探索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其纳入管理监督范围,将法律保护规定真正贯彻落实,为维护互联网经济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设良好经营环境。

四、结语

互联网交易为广大经营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交易渠道。因此,亟待健全法律制度,积极宣传网络消费“防骗”技巧,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互联网交易活动,促其步入法制轨道健康发展,以切实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助力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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