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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互动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实践

2018-06-07曾丽洁

教育界·下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互动式教学法专题讨论对话式教学

曾丽洁

【摘要】互动式教学可以调动学生国际法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为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互动式教学中要时时采用对话式教学法、专题讨论和案例教学法,要精心选择案例,设计问题,更要善于引导和评论。鉴于国际法的学科特色,采用互动式教学法时要注意加强双语教学,方能有助于学生消除与国际法的距离感。

【关键词】国际法;互动式教学法;对话式教学;专题讨论;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湖北大学校级教研项目“‘平台-模块-实训三位一体的国际私法实践教学体系之构建”(项目编号060-014136)研究成果之一。

国际法教学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其理论与实践都距离学生太遥远,因为国际法不像国内法那样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因而被学生戏称为“高洋上”的学科,足见学生对其的距离感。这种距离感造成学生在学习时兴趣不大,关注不够,效果不好。在国际法教学中,改变传统的单向式教学模式,推行互动式教学,目的就是调动学生国际法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在接受知识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互动的教学氛围中,从单向接受的客体变为积极参与的主体,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国际法互动式教学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困难,比如作为导引的问题离现实太远,国际法问题的讨论跑题变成时事政治评论,案例讨论过于复杂抓不住主线等。教师在设定互动式教学的内容和手段时,要注意避免这些问题。

一、对话式教学法的常用常新

让每个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是教师孜孜以求的最大愿望。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是反思固有的讲授法。人们所质疑的讲授法的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一般讲授法(填鸭式教学)作为讲授法的全部之故。因此,改进讲授法的路向就是变一般讲授法为启发式讲授法,实现对学生问题意识——发现问题能力的培养。著名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核心就是对话,师生进行共同的思考,无疑有助于对学生问题意识的培养。在课堂上,教师绝不能照本宣科,也不能埋头填鸭,要把授课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合理设计,穿插各种问题,引出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去主动学习,自我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和教师双方进行头脑风暴的冲击,使学生通过对话探索得到对一个问题反思性的洞见。

对话式教学法虽然是个常用的方法,但是常用常新。要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在问题的设定上,可以是课前备课时预设好的,也可以是课堂上根据学生的反应即兴衍生的。课前预设好的问题,往往是根据授课内容精心设计,逐步深入,将学生引导到正确的答案,引导学生到达对主要知识点应有的理解层面。而课堂上即兴衍生的问题,则是教师观察学生听课时的表情、眼神感觉到学生可能存在疑问的地方,或者根据学生在回答预设问题时表述中的漏洞或逻辑上的不足,随机有针对性地提出的问题。这些即兴衍生的问题,虽未经过事前精心的设计,但针对性更强,更能解决学生当时的疑惑,也更能有效互动,提高学生听课的专注度,增强获得感。

对话式教学法还有一个好处在于能紧紧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局面是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往往限于与个别学生的互动,造成了课堂授课机会不均等。为了克服这个弊端,教师就需要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分别安排不同的学生回答问题,尽量让对话遍及全班同学,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这样做让每个学生都“被迫”全神贯注地听讲,跟着教师的思路走,积极思考教师提出的问题,防止被教师突然点名时回答不出问题,提高学生的听课效率。

二、专题讨论式教学的合理设计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知识不是独立存在的。教师不是单纯的知识呈现者,而是在对学生了解的基础上去引导他们对所学知识进行有意义的建构从而产生新的解释;学生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是积极主动的意义建构者,他们在自身原有经验的基础上来理解和解释新的知识。因此,由于不同学习者的原有经验不同,他们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也不同,而这一点使得学习者对新知识的不同理解和解釋成为其他学习者的宝贵学习资源。也就是说,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中,在教师和其他学习者的帮助下,通过有意建构主动获得的,并不是通过教师的直接传授得到的。互动式学习认为,学习者对知识的获得取决于在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在教师和其他学习者的帮助下,去主动对所学知识进行有意建构的能力。

专题讨论就是运用建构主义理论的一种常用的教学手段,是学生自己思考、体验和建构的学习新知识的过程,是学生之间互相影响、引导、启迪的交互学习过程。但是,如何在国际法教学中运用好这种教学方法,不至于流于形式,尤其是让学生对“高洋上”的国际法问题能有话可说,需要授课者事前做好合理设计。

第一,要选好讨论的主题。选择主题时,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前沿性。为了鼓励学生自主探讨,激发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提高学生解决国际法问题的能力,最好设计开放性的主题。讨论主题不能是纯理论的,因为纯理论不是国际法的大方向。国际公法的实践常常与国际公法基本理论相矛盾。假如教师只从理论角度让学生去理解,许多学生就会对国际公法的理论不以为意。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在运用冲突法一般方法的过程中,准据法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是灵活化和弹性化,追求结果导向和政策导向,机械地按照硬性的冲突规则来进行法律选择,可能得不到实质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讨论的内容既要有一定的难度、深度,又要反映出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内容太陈旧、太简单,学生会感到无以争论,无言可发。同时要考虑到学生一般对理论研究不多、实际经验缺乏、思路不够开阔等特点,选题不要太深太难。难度适中的学术争论焦点或社会热点问题是最佳选择。

第二,为主题创建合适的情景。在国际法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教师应结合国际社会实践,给学生创造知识运用的情景。国际法律制度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日益庞大。因而,在国际法教学中,教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法的新发展,而且还要考虑如何根据有限的课时选择教学内容。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很好的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

第三,在课前具体指导学生做讨论准备时,首先要求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开放性问题,教师要引导学生展开自由讨论,相互辩论,大胆质疑。还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拓宽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知识视野,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在专题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适时、有力地引导话题。由于每个学生的个人生活背景、兴趣爱好、发展水平不同,对同一事物理解和认识的角度及深度自然也不一样,很可能在发言中千差万别,还可能出现只放不收甚至跑题的现象。所以,教师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不能只是静观,把课堂完全交给学生,仍然要积极参与。在学生发言过程中,适时地纠偏,以免偏离主题的发言占用了课堂时间却没有效果。在每位学生阐述完毕之后,应及时引导、组织其他学生做出回应,以达到“问题大家谈”的教学目的。这样才能使学生有效地围绕主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在课堂上和课后取长补短,互相启发,共同完成对新知识的建构。

第五,讨论结束后及时归纳。每一次讨论之后都要总结,可以先由学生来做,以训练学生的归纳总结能力及批判的眼光。学生评述后,再由教师总评。这样才能让学生在讨论中有更大的收获,教师也能发现教学的效果和不足。适时总结能够不断强调教学的中心,使教学的中心不偏离课堂的主题。

三、案例教学法的恰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提高学生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一种法律实证研究,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但是在以往的教学中,学生对于国际法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国际公法相关案例的非生活化,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案例生活化程度高,却也因其国际性,离普通民众的生活世界仍然遥远,国际经济法的案件都是一些大型的、跨国的案件,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亦不常见。

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情境认知与学习。情境认知与学习理论把情境看作是一切认知活动的基础,认为人类自身的行动是通过与环境直接接触与互动而得来的。情境学习将社会性交互作用看作情境学习的重要组成成分。基于情境的学习者不是被动的观察者,而是共同体中的合法参与者。参与者的学习活动是在共同体中进行的,他们在真实的情境中通过与同伴的互动来建构自身的知识。在共同体中,参与者共享资源及对同一问题有着各自的理解。

正是由于学生置身于具体的案例情境中,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提高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逐渐形成较高的综合职业能力。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案件的选择、案情素材的节选、案件的分析,都需要紧紧围绕课堂教学的主题来设計。

第一,案件要适当。因为目前各高校教学课时数、授课人数和教学场地的限制,案例教学以教师讲解、学生分析为主,完全以学生为主体的案例讨论为辅。选取国际法教学案例时,应选取典型案例,最好不要选择成案。一般认为,基于国际法上有关争端所涉问题的复杂性、政治性和国家利益的多重纠葛性,许多国际争端当事国一般都不愿意将彼此之间存在的既定争端提交到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去裁决。因此,从数量上说,国际法的案例相对于国内其他部门法学的案例非常稀少,成案就更少。而国际法的成案,即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已经判决的案件,无论是基本案情还是该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都非常复杂。而且,已经判决的案件,从内容上看,光案情或事实问题短则几十页的篇幅,长则达上百页,讨论起来费时费力,也为国际法计划教学课时数所不允许。学生一般对铁板钉钉的案例也并不感兴趣。选择案例时,可以选择新的、国际广泛关注的未决争端或事件。比如,克里米亚公投问题发生时,既是当时的热点,又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引导学生对关于自决权的国际法规则做一个深入的梳理,还可以辐射到科索沃问题以及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

第二,法律问题要明确。一方面,避免时事新闻代替国际法问题。国际热点时事新闻只是国际法知识、理论教学的媒介。学生可以运用这种媒介结合已知的国际法理论知识来分析问题。国际法案例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的一个现象是演变成时事评论,忽视了时事新闻本身并不是国际法教学内容,仅是教学过程的一个载体,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教学目标。有些教师对国际时事新闻没有进行科学的甄选,因其是热点或趣味性强就生硬地搬进国际法教学中来,没有找出与教学内容相恰的国际法问题;或者在具体的案例教学中过度关注时事新闻本身,花大量的时间进行时事案例本身的人物、情节、历史脉络、政治原因等方面的介绍,喧宾夺主,淡化了与案例结合的国际法问题这一教学主题。教师应首先对这些热点时事新闻进行归纳总结,设置相应的问题,然后再运用在具体的教学中,以具体的国际法实践的讨论来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第三,避免问题庞杂,重点不突出。一个国际法案例往往比较复杂,涉及好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既有一个或几个实体性问题,还可能有一个或几个程序性问题。案例的选定,要基于该次授课的内容所需达到的单次效果,不用追求案例的完整性,不能将某个特定案例的方方面面都顾及。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呈现、设问、教学目标和评价总结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要求学生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关原始文献。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注意选择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让学生学习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从而使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另外,教师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案件及其判决的学术评价。其次,教师应当注重问题导引,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还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再次,总结评论,提升认识。对于以学生为主体分析的案例,分析结束后,教师必须对整个课堂的案例讨论进行总结和点评,并查找出有关讨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学生是否抓住了涉及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分析方法是否得当,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可行等,以便下次课堂案例讨论时改进,并积极引导学生对于该案件中所关涉的国际法律问题在课后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案例教学法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因此,其侧重于法律逻辑推理的技巧,而不是实在的法律知识。而国际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更多地偏向于英美普通法系的做法。这是不为处于大陆法系中的中国学生所熟悉的,也是我们在以后的国际法教学中应该认识和提醒学生的地方。

四、双语教学中的互动模式

国际法学科的国际性注定了必须与国际接轨,要了解国内、国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英文成为接轨的媒介,双语教学成为帮助二者接轨的桥梁。

国际法课程在每一个单元为学生提供了几段国际法原版英文材料,一方面介绍外国学者或立法机构对某一国际法问题的主张、理论或规定,尤其是对外国独有的国际法制度,阅读译本会受到译者的影响,不同的译者有不同的理解,而读原汁原味的英文文献介绍,更能领会其本义。另一方面,让学生接触外文资料,有利于学生查阅、研读和更好地理解国际公约,也有助于逐步培养利用英文开展国际法律实践的能力。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培养学生掌握国际法领域法律英语词汇及表达方式,有助于他们浏览外国政府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权威、最新的国际法资源。在上述互动式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

这不仅有效促进了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了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开展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65.

[2]宋连斌.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实证[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50-54.

[3]韩秀丽.对中国国际法教学的反思——中美比较视角[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0(27):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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