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高校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责任问题研究

2018-06-06尹晓雨田程程

卷宗 2018年7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

尹晓雨 田程程

摘 要:在学校中,体育竞赛是大学生健身锻炼的重要途径之一,与此同时,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归责原则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高校体育竞赛类伤害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问题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政府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这样的现状无益于学校的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关键词:高校体育竞赛;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系大学生创新项目:大学生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034)。

1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概述

校园体育竞赛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进行有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锦标赛、选拔赛、表演赛等。

1.1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概念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是学校伤害事故的一个具体表现,从所接触到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成果和材料来看,关于此类伤亡事故的叫法很多,诸如“体育竞赛事故”、“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学校体育竞赛事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等,这几种叫法都不够全面和准确,要么界定过宽,要么界定过窄,且含义不明。

综合各类学说观点,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基本涵义可界定为:在学校或学生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虽然是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并不等于校园伤害事故,其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1.2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性质

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类型,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更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使之处理这种事故的时候,能够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进行。”“顾名思义,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1]何谓侵权行为,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但总的来说,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而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它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究竟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确有一部分是侵权行为,应当按侵权行为来处理,但有一些不应当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且这一部分所占比例远大于侵权行为,这是由体育竞赛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来解决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相关问题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认定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是一种侵权行为。

1.3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特点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与一般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3.1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易发性

在学校举行体育竞赛过程前,学生需要进行各式各样的体能训练,会伴随大量的身体接触,容易引發伤害事故;在比赛进行时,因组织不周或运动员注意力不集中(尤其是投掷铅球、铁饼、标枪比赛过程中),且较强的对抗性及激烈的竞争性,也易出现事故;比赛结束后,因运动员休息不当引发的伤害事故也不在少数。

1.3.2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突发性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出于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是出自故意伤害的意图,有时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这就导致此类伤害事故突发出现,无法预防。

1.3.3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利益性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多方利益——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多方矛盾冲突。

1.4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分类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分类方式较多,目前较主流的分类方式一是按事故的表现形式分为游戏型事故、恶作剧型事故和失职型事故。二是按事故的主体分为校方责任事故和非校方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2]。

2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现状

2.1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当或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民事法律责任是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中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主要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了民事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中,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应主要承担以财产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在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是赔偿,究竟该谁赔,赔多少。由于民事责任的实质是赔偿,因此我们主要研究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2.2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责任纠纷司法现状

在校园体育竞赛活动中,可以预见并能够合理避免的较少,而无法预见且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居多。此外某些学生因其特殊体质或身患隐疾,也可能导致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许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有的家长会起诉学校,与学校对簿公堂[3]。但是,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学生本人是否负责任,家长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意外事故又该如何确定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无专门法规可依,以至于不同的地方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援引不同的法条,使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有时即使划清了责任,各方也同意按责任大小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但赔偿经费又往往难以落实。

2.3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在此类事故赔偿中引入保险机制是十分可行又十分有必要的,但保险机制在现实中却差强人意。

2.3.1 投保学校不多

近年来,伴随着2002年9月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不少学校都关注到了“校方责任险”。所谓“校方责任险”,实际上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学校,即由学校出资投保。保障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园内和由学校统一组织、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学校在这些事故中依法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将由保险公司负责[4]。然而由于国家并未强制规定投保此险,导致大部分学校并未强制学生投保。

2.3.2 没有买保险的学生仍不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和任何单位都不能强迫学生及家长购买保险。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学生因为贫困或缺乏安全意识,不能或不愿购买保险。

2.3.3 社会保险的现有险种难以真正保障受害学生的利益

学生购买意外保险,都是在每学期报缴交费时由学校代收20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或“学生健康保险”,保险条目只笼统地有一条——“因意外伤害事故治疗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款后,按80%比例给付。最高以5000元为限”,并规定斗殴、酗酒等故意伤害,自杀而导致和意外事故,高风险运动等均不在赔偿之列。为了省事起见,保单上也一字不填,有时连姓名都未写。如果出现事故,该如何找保险公司索赔,超出5000元费用的重大事故又该怎么办,我们无从知晓。

3 校园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3.1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

由于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至今也无定论。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3.1.1过错责任说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学校在承担责任时,应承担过错责任。高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的相关规定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当学校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3.1.2公平责任说

高校对学生的人身安负有保障职责,当在校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时,高校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否则学生受到伤害却得不到赔偿,违背了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学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2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非独立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组成部分,只是在举证责任上有区别。适用过错推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3.2.1举证能力存在明显的不均衡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学生,让学生承担过错举证责任,显失公平。首先,学校是规章制度、教学活动计划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者。其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因此,学校是最先知道,也是最全面了解情况的一方[5]。

3.2.2取证难

学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真相,推卸责仼,家长要想从学校这里取到对其不利的证据是很困难的。而了解真相的学生家长又有顾虑,怕自己的孩子以后在学校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6]。

综上所述,从举证能力和客观取证两方面衡量,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公平性,应当规定由学校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4 结论

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园体育竞赛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损害,可因侵权行为、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和自然事件而发生,应当建立不同的救济体系。校园体育竞赛伤害事故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受民法所调整。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时,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归责原则的适用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为主,兼顾公平责任原则,要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因处理不当给某一方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和赔偿更具有依据性和信服力,使受害人的损害真正得到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1] 马小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民事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法律探讨[D].湖南师范大学,2014.

[2] 李娜.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賠偿责任研究[D].吉首大学,2013.

[3] 赵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探析[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9.

[4] 杨慰萱.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赔偿第三方支付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5] 王晏,娄石磊.高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法理学透视[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6] 蔡世斌.学生伤害事故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J].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09.

猜你喜欢

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友好专家证人”的民事责任①——基于Pace v. Swerdlow案之分析
英美法上的说明义务与民事责任(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