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照明工程规划研究
2018-06-06陈彩红李玉香
陈彩红 李玉香
摘 要:照明现况的问题大抵可分为三类:照明“不足”“过量”及“缺乏系统”,由于缺乏性统与连续性的整体考虑,造成定位与目的的不明。除缺乏全市性照明规划的系统性引导的基本课题外,在路灯种类极为多样,且缺乏一致性的规范,如此亦将造成后续管理与维护的困难。夜间空间环境的规划上只有在道路的路灯照明系统,在“安全”目的的考虑下,照明功能仅交通机能及行车安全做为考虑,而造成均质、相同的夜间空间环境,因而无法反应出城市整体的结构及特性。
关键词:市政 照明 工程 规划 研究
中图分类号:U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1(c)-0044-02
为了省电、省事,无论大街小巷、路型与功能,大多采用相同灯具及强度的光源,造成指引方面失去方向感及住宅区不必要的穿越性交通;高强度刺眼的光源则造成行人的不舒适及二楼以上住家不能成眠的问题;在城市门户及节点上,也因未有周延的考虑而成为夜间无法辨识的角落,无法反应出城市的夜间特色及活动。
除了道路系统外,夜间空间照明体系大多环绕以个别建筑的本体或是其区域范围,只反映出在个别的公共、历史建筑及私人企业建筑或景观、造街上等,只将照明定义为“装饰的手法”;而在个别建筑的照明上则仅以自身为规划考虑,单体建筑百花齐放,但缺乏整体性规划,色彩杂乱,以“点”的形式存在,造成本身建筑自明性强,而无法连接、串联上城市的纹里架构。在商业导向下,照明灯具、广告招牌大大小小、色彩纷乱,由于没有整体的规划,导致城市夜间景观缺乏秩序或过于均质,亮度过高、失控,破坏了光的和谐还浪费能源,使城市夜间光环境显得浮躁粗俗,缺乏美感。
在政策方面,内政部推动的城乡新风貌改造运动中提及“地方夜景”及景观计划架构中提到“夜间照明系统”的发展,目的在于使城乡环境的空间在日、夜间呈现不同的景观效果,在夜间强调地点的自明性。但主要工作项目却为:重要建筑物、公共工程开放空间等夜间景观美化计划,仅以景观的概念展现“夜间景观”的特色为主,而缺乏以整体城市空间体系的考虑。
1 城市夜间照明现况
城市夜间空间环境在长期发展下存在着规划与认知的落差,造成层级不明、结构的不完整,要调整整体结构需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可行性不高;而在夜间却可以利用照明系统的规划设置来重新整构城市的结构,可以让用户在城市活动时安全,也有方向的辨識及指引功效。另外,城市夜间活动多元很适合发展夜间的城市,塑造其地区特性,来彰显城市的意象,构织的美丽夜景也可成为吸引观光的卖点。
(1)城市空间架构缺乏特色,照明效果难以发挥城市结构与空间分区缺乏特色,影响夜间活动系统主题性意象的传达,夜间照明是仅属于整体设施在夜间的呈现,若没有完善的结构与主体,不能完全表现出城市与空间的特色。
(2)动线系统层级串连性不足,照明引导机能丧失动线路网系统的层级性不明,影响照明空间层级的划分,道路照明是配合道路规模所规划设计,动线路网层级不明造成夜间照明层级不明,进而产生无法达到辨识,引导错误的现象。
(3)照明设施规格缺乏层级性
市区道路及街巷两侧照明设施齐一式的规格,应改善或更新,使得空间的层次能呈现实质的成果。
(4)缺乏实施建筑物照明设计的审查经验
对于新建高层建筑户外照明及建筑物照明应实施设计规范的审查,促使地标建筑的空间意象明显,呈现具体的视觉记忆效果与强化城市的夜间风貌。
(5)将公共照明设限于省电的考虑,影响多样性发挥夜间照明规划应着重于美感与地区特色的塑造,不应仅止于节约能源的考虑,但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应考虑节能省电的原则,以达到最佳的效果,不至于因省电节能的因素而停止使用夜间照明,如此夜间照明形同虚设。
2 主要问题与对策
2.1 城市结构与照明系统层面
问题一:城市结构与空间分区的夜间意象的传达缺乏特色,影响夜地图规划架构对主题性意象的传达。
夜间照明的特性除了提供必要的路面照度,以符合行车的安全视觉效果外,其重要功能更在于提供城市更明确的方向性与空间结构的辨识效果,但这些功能在目前的城市夜间照明设施与功能上,除符合照亮当路的效果外,均无法被作为有效的规范。
对策:
(1)要传达夜间的分区与城市结构特色,首先分析欧市结构与各区特色,其次透过照明的改善与加强视觉效果的手法传达主题性意象。
(2)主题空间或分区夜间意象的表达应藉由点、线、面空间系统的改善着手,帷有过全市性的改善,检讨并订定规范据以施行,方可获得最佳城市夜间环境的呈现。
问题二:市区道路及街巷二侧照明设施其一事的规格、亮度与形式,难以呈现主题空间的夜间意象。
夜间城市的范围与边界在视觉的效果上被缩小了,故不同道路机能的层级的系统性,在夜间视觉空间受限的情境下,易造成车行转向的不确定性,间接干扰车流行进流畅的服务水平。
对策:
(1)城市道路夜间环境的形成应不只是灯具或色调的改善,而是呼应夜间动线的系统性、功能性与辨识性,再具以配合符合需求的灯具与照度,才能发挥具体的效益。
(2)利用照度的加乘效果作为视觉焦点空间或引导转换空间塑造的要素,当不
同层级的道路交会时以最高层级照明效果为主其他为辅;若同一等级道路交会时,则可采用亮度加倍的规划或其他方式,达成引导转向的效果。
(3)对于轴线与意象空间的引导则可提高或其他照明设计的手法,于目标适当距离之前即做照明形式的变化,以预告不同性质空间的接近与转换。
问题三:部分节点空间照明主从不分,亦影响空间连续性意象的塑造。
在主要道路交会处经常难以在照明设施引导下,发挥应有的效果。层级性照明规范可发挥路口转向与引导的效果。市中心照明与招牌照明之间亦应区分主从,以减少对原照明设施效益的干扰。
对策:
(1)重要节点设施本身及所属空间应有整体照明亮度的规范,以维持应具有的意像功能。
(2)周围建筑物应依整体考虑规范亮度的配置与上限值,整体感不可强过于焦点建筑,以免分散视觉焦点的强度,失去原有引导的效果。
(3)主要道路交会处的交通节点为城市动线结构系统中重要的转换方向的空间,部分同时也兼具商业活动聚集的特色,故应于该节点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内的范围,纳入交通节点夜间照明规划的照明,突显该节点空间在动线上的区位与距离。
问题四:节点地区照明效果不佳,影响空间引导与戏剧性营销的效果。
节点是城市动线系统中重要的转向与引导区位,在空间的活动尺度与规模呈现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尺度界定机能。节点空间照效果不明显,对于特殊活动区位与引导的机能亦未能彰显,使得城市的夜间环境失去应有的附属效果。
对策:
(1)适度的规范节点周围建筑物空间应有界定边界的照明效果,不论全量体照明或利用广告物进行照明均可达到相同效果,各缺口因有连续性路当的延伸与搭配,形成车流动线转向的效果。
(2)重要的节点在定位与设计方向确定后,其周边的建筑体或大型的广告招牌的照明,应有其位置高度、面积大小及照明形式与照度的规范,使节点空间夜间景观的围塑更加完整,达到空间引导与戏剧性的营销效果。
问题五:夜间照明规划应着重于美感与地区特色的塑造,应不仅止于节约能源的考虑。
夜间照明是环境景观的另一种呈现方式,依城市公共照明的现况分析,大部分的公共照明设备均在节约能源的考虑下,未被适当的使用;而道路照明的配置,亦在符合最低的照度标准,无法于重要节点区位发挥有效的引导效果,使得整体城市的夜间环境,除重要设施外,均無法呈现实质的效果。
对策:
(1)使照明兼具照亮、美化夜间环境及诱发观光需求的首要工作在于结合城市结构特色作整合式规划,强调系统性的设计。
(2)照明的省能新思维应考虑在于“该亮的地方亮,该暗的地方就不应该超过主题焦点的亮度,而以重点投射方式取代全面性照明,同时亦可规定单位面积用电量的上限或采用特殊灯具。
(3)在规划设计夜间照明的过程中,规划单位应把省电节能的因素列入考虑,以最少的能源使用,达到最佳的设计效果。
2.2 规范与管理层面
问题一:道路照明权责划分复杂
地方政府虽属道路主管机关之一,但路灯照明权责机关众多,致使各照明设备有不同的样式与路线的复杂性,造成无整体性的规划及部分路灯维护不易。
对策:
应建立统一公共明设备的统筹单位,负责与各单位部门间的协调及设备的各项规格及路线的完整性,同时建立道路系统层级需求的规范,提供各单位作照明设计的参考,使全市性的路灯照明得妳统一传达完整的引导性。
问题二:道路照明规划设计执行单位与维护单位不同,造成移交接管上的困难。
对策:
照明施工单位将管理维护作业移交地方政府时,应有事先统一规范的尺度,对于同一层级的道路应有相同照明设施与尺度规范,以利于后续管理维护单位的进行。
3 结语
目前国内多数城市整体的夜间照明规划与设计,可分为两大类:以道路交通机能的道路照明规划及以景观意象的规划设计。因而造成多仿似工程单位的交通机能为考虑为主,未考虑城市土地使分区与密度不同及城市意象上的考虑,造成城市夜间环境的混乱,无法反映出城市的活动与意象。市区道路照明标准,可将道路照明的明暗均匀度、光色及灯具形式与使用,仅依市区道路分为主要干道与次要干道,并依其交通机能规定照明等级。夜间景观及公共建筑照明设计规划与管制应以层次清楚、特性显明的夜间景观设计架构,作为往后改善现状的依循。整个规划研究计划的进行方向,主要在于突显台北夜间生活的特质、反映历史发展的遗迹、呈现城市的特色、塑造城市夜间生活的惊奇;另一方面也同时顾及夜间活动的安全性、降低光污染及能源节约等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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