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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合同的管理及法律风险管控

2018-06-06袁伟石月红胡伟峰焦君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航天工业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军品合同法

袁伟、石月红、胡伟峰、焦君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国家专门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结合到军工企业,合同特别是军品合同契约意识的加强也将是一场深刻革命。军品合同是指在导弹武器系统和航天运输系统等军品型号或项目科研生产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大部分属于科研合同。目前,科研合同制度在国内外都比较盛行,如美国的核反应堆、波音747飞机、星球大战计划等都是通过签订国家科研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我国军品合同起步比较晚,但随着军工企业市场化、国际化、商业化及证券化的大力推进,军品合同在我国军工单位的运用将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当前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军民深度融合进程中,军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是成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探索既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又兼顾军品合同特殊性质的合同管理办法,对于科学、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军品合同纠纷、防控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品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军品型号任务以合同形式固化下来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30余年的摸索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一定模式。但由于军品型号任务是一项政策性极强、政治上十分敏感的工作,必须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因而军品合同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并且这种政治性直接决定了军品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以下区别于普通合同的3个特征。

一是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对等,军品合同在本质上属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军品合同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应符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可见,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服从,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但在军品合同中,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或军方通过合同形式将军品型号任务下达给军工企业,科研主管部门或军方与军工企业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种不对等的关系直接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派出任务的一方(军品合同中通常所说的“甲方”)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能够对另一方施加一定的影响,因而在合同中约定了“奖励”“经济制裁”“罚款”等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通常使用的处理方式。

二是合同违约成本极大,基本不会出现违约情况。军品合同具有较强的军事科研性质,具有一定的国家指令性质,包括客户选定、任务来源、协作对象等方面都较为特定,因而该类合同普遍具有较强的安全保障,如果因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国家目标任务无法完成。从违约结果来看,最终违约方被追究的不仅仅是基于合同的法律责任,更有可能被追究行政管理责任,即合同违约方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要接受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国家任务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在这种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下,合同双方都会尽最大努力确保合同标的实现,尽量避免主观违约现象的发生。

三是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只能是内部协商。一般的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都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申请仲裁来解决。军品合同由于其军事科研及保密性质,一般不会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法院基于适用法律的局限性也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因而军品合同发生纠纷后,只能在双方之间反复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双方共同的上级部门调解,这种调解实质上也属于内部协商,并不属于司法程序上的调解。

二、军品合同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控

长期以来,军品合同的标的主要基于军方下达的政治性较强的科研任务,其风险防控的重点多体现在技术攻关、质量管理上,由于一直极少出现纠纷,因而在较长时期内军品合同的管理和订立都流于形式,甚至出现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使军品合同成为一个简单的收付款凭证,对于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管理方式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到位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反而重视不够,没有发挥合同应有的风险管理作用。

1.军品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作为企业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记录,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载体。军品合同虽然具有较强的军事科研性质,但军品业务行为与市场相结合便离不开法律这一载体,我国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只有属于民商法范畴的《合同法》,并没有专门制定“军品合同法”,因此一切基于民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合同法》的调整,军品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对于军品合同这种特殊的合同,《合同法》专门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说明军品合同既受《合同法》的调整,又不完全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需适用军方相关规定。

2.军品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军品合同全过程管理流程一般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监控、变更与解除、验收与归档,具体为:合同准备(如合同报价及审价)、合同谈判(如合同文本协商、起草)、合同事项审批、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审批、授权委托、合同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合同台账、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合同监督检查、合同验收和合同归档等。由于军品合同管理涉及的程序较为严格,因此很多军工企业都制定了适应本单位的军品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以起到进一步规范军品合同管理、细化关键节点控制的作用。

在全过程管理中,合同文本的评审至关重要。目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对于军品合同的评审方式主要有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这2种方式的界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是金额,对于合同标的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军品合同采取会签评审;二是对涉及本单位研发的关键产品和核心技术,或者可能造成自身重大资源冲突和利益受损的项目统一划归会议评审。相比之下,会议评审程序更为严格,对军品合同的管理更能起到实质性的把控作用。在会议评审中,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单位法律、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单位内部规定对合同条款逐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由项目承办部门对照意见进行修改或作出说明,评审通过后方能签订合同。

3.合同条款的监管

军品合同条款是军工企业合同利益的源泉和法律保障,如果在合同条款上发生失误,其合同利益就无法保障,因此对合同条款的监管是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军品合同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8项内容,这些内容又因每个合同性质的不同在具体条款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质量条款。在军品订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格外重要,对于订购方来说验定质量是仅次于收取货物的第2项重要权利,而对供货方来说保证质量则是仅次于交付货物的第2项义务,所以质量条款是订货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于军品合同的特殊性,其标的物的质量和对质量的验收还有更高标准的特别要求,因此在订货合同的条款中必须载明订货方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权、检验的方法和地点、质量异议的期限和对质量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同时,质量保证期和保证金都是与标的物质量有关的条款,根据标的物的特性及交易的内容也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如作为订货方可在条款中约定必须预留质量保证金,以保证供货方产品交付后2年内无质量问题,避免因供货方的质量问题带来法律风险。

违约责任条款。在各类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条款至关重要。违约责任的设定既有对违约者惩罚的意义,又有对守约者补偿的意义,更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意义。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对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在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仍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以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补救质量瑕疵;三是在赔偿金的数额上,约定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合同对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应得而未得的利益,同时明确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四是明确约定违约金,对于合同对方有可能出现一种或数种违约情形的,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金,不能笼统的模糊约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违约金与赔偿金也不可并用,但可以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方式。

争议解决条款。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仲裁和诉讼3种。由于军品合同中涉及国家任务,加上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这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军品合同纠纷不建议以诉讼方式解决,可采取以双方友好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报请双方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方式,如果仍解决不了的,则采取仲裁程序解决,因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主要方式,可有效保护合同内容的涉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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