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在徽州社会的建立和组织形式
2018-06-05何旭
摘要: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范及组织。在徽州,明代乡约建设倡行于嘉靖五年,极盛于明代后期的嘉隆万和清初的康雍乾时期。其组织形式与徽州本地特有的宗族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徽州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关键词:乡约;组织形式;徽州
乡约作为徽州基层社会中的一种普遍推行的管理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约定了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它以道德教化为主要目的,劝善惩恶、力行教化,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具有惩治的权限。卞利先生对于徽州乡约做了如下定义:“乡约是宋明清时期被普遍推广实行的一种民众组织,是居住在乡村或城镇中一定范围的人群,为了御敌卫乡、劝善惩恶、厉行教化、保护山林或应付差役等共同目的,依地缘或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民间组织。”
本文就徽州鄉约的建立和组织过程作为切入点,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考察徽州乡约从在建立之初到明末清初形成一定规范时,其性质和宗旨的逐渐变化和组织形式的完善,分析乡约在中国传统社会秩序中扮演的角色及其实际价值。
一、徽州社会乡约的建立
嘉靖初年,礼部正式檄文全国,举行乡约。在封建官府的支持和地方士绅的响应下,徽州乡约逐渐形成和发展。嘉靖五年(1526),应天巡抚陈凤梧行文南直各地,积极倡导和推广建立乡约里社,徽州各地率先响应,祁门还专门为此向全县颁布告示。这纸告示文字被全文镌刻在石碑上,其内容涉及到乡约的创建、组织及其功能与作用等各个领域。
“徽州府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于本里内,推选有□德者一人为约正,有德行者二人副之。照依乡约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恶者,各书一籍。每月朔一会,务在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①祁门县建立乡约,以劝善惩恶、兴礼恤患,推崇风俗教化为宗旨。在乡里之中,按照德行推选约正一人,副官二人,编写记录善、恶之书各一部,每月初汇总。
在应天巡抚陈凤梧的大力宣传和倡导下,徽州乡约很快即在各地建立了起来。在歙县岩寺,嘉靖二十三年(1544),由曾经担任过南京刑部主事的郑佐倡导并建立的“岩镇乡约”。当时,岩镇“奸党乘机邪谋窃发,假称借贷,敢拥众于孤村;倚恃强梁,辄臂与单弱。白昼公行而无忌,昏夜不言而可知。”②为了共同对付奸党和强梁之徒,郑佐与乡民订立乡约。“一镇分为十八管,有纪有纲。每管各集数十人,一心一德。”③可见,其编制和组织形式是将岩镇划分为18个管区,每个管区数十人,专司习武、稽查和巡逻等重任。
可见,明确乡约的宗旨和任务是乡约创建和乡约运作的起点。明清徽州乡约主要是在徽州各级地方官府的倡导下建立的,具体乡约的建立,一般以地方乡绅或是宗族族长牵头组建者居多。
二、明清徽州乡约的组织形式
在徽州知府何东序的极力倡导下,徽州的乡约在明代嘉靖末至隆庆时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一时期徽州涌现了大量的乡约组织。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位于祁门西部山区的文堂陈氏以宗族名义建立的“文堂乡约”。文堂乡约不仅组织严密、宣讲定期,而且陈氏宗族还将“乡约”与宗族的族规家法结合起来,编成《文堂乡约家法》,呈请祁门知县廖希元,“请申禁约,严定规条,俾子孙有所凭依。”这一乡约,以宣讲明太祖颁布的《圣谕六条》为己任。延至明末,徽州各县大都建立乡约,其基本组织形式已形成规范。
明清时期徽州乡约的组织,主要以地区范围为主、以宗族血缘关系为辅。它遵照原编保甲的原则,“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各类编一册,听约正约束。”④按照德行推选乡约的负责人约正、约副。
以徽州祁门文堂乡约为例,每月举行一次约会,将本宗的17甲排年分为12轮,轮流负责一年。分为12轮的原则是“户大人众者,自管一轮,户小人少者,取便并管一轮”⑤。即根据各甲的经济能力负责每月约会,从以17甲排年为单位这一点来看是灵活运用了以前的里甲制组织作为乡约运营的单位。明代的乡约大体上是以一个乡约为单位设立约正、副,各户的户长被作为会宗主管各户的事情。
此外,乡约有着一整套宣讲和约会的礼仪形式。明清两代徽州知府在倡行乡约之公文中,就明确要求各地乡约以宣讲明太祖《圣谕六条》和清圣祖《圣训十六条》为基本任务。康熙《徽州府志》云:“明太祖有《劝民六条》(即《圣谕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令木铎于朔望向民间宣之。今上(指康熙帝)有十六条劝民,命乡约时时宣讲,更为详明。”⑥
结语
通过对徽州社会乡约的建立和组织形式的研究,可见它既有民间的自治性,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官方、准官方所关注以至被操控的命运。从家法到国法形成一条秩序链,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的血缘法,国法是从家法演变而来又居于这条秩序链中最上端的地缘法。乡约居于秩序链中血缘与地缘的结合部,一贯是官方与民间、国家地缘法与家族血缘法、官治与乡治衔接、沟通、互补的地方,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链中的重要一环。
笔者认为乡约的实际价值,在于实行则事理民安,虚行则事繁民忧。⑦我们不妨把它视为官方为控制乡村,补官治之不足形成的一种基层秩序。因此,乡约是而且只能是对国法的一种仿制和补充,除了形式上的简易和某种程度的自治外,它同国法一样,承载和发挥着教化与控制的双重职能。如果说国法重在治国、定天下,那么乡约则重在修身齐家,是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嘉靖五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祁门县为申明乡约、以敦风化事碑》。
②雍正《岩镇志草》贞集,《艺文志下·岩镇乡约叙》。
③同上。
④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志》。
⑤《文堂陈氏乡约家法》。
⑥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志》。
⑦曹国庆:《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第1期。
作者简介:何旭(199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研究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单位: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