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PE项目及其对政府保障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公平的启示
2018-06-04彭珊珊
【摘要】EPPE项目作为第一个揭示不同学前教育机构对儿童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大规模、多层次的纵向研究,为英国政府致力于保障、促进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证据。目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公平问题依然严峻。政府作为保障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公平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和实施“处境不利补偿”方案,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加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从而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平。
【关键词】EPPE项目 处境不利儿童 教育公平 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20-0214-02
一、英国EPPE项目简介
20世纪末的英国,随着移民人数增多而出现社会排斥加剧,单亲家庭和早孕母亲数量激增,因父母受教育水平低下和缺乏经济来源导致家庭教育环境恶劣等问题的出现,造成英国的文盲率上升,贫富差距加大,儿童贫困在代际间恶性循环。EPPE项目作为“循证研究”的一个典范,为英国有关学前保育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以及学前教育实践的开展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接受学前教育有利于减轻社会不良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处境最不利儿童在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中获益最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给予普遍资助可以使所有的儿童受益等一系列研究结论,促使英国政府为学前儿童,尤其是处境不利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发生改变。
二、EPPE项目中关于处境不利儿童的研究内容及结论
EPPE项目中有关处境不利儿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导致儿童面临“不利处境”的因素分析,以及探讨不同质量托幼机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补偿作用。其中,导致儿童面临认知、社会性发展“高危”(不利)的原因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儿童自身特征和家庭特征。其中,儿童入园年龄、母亲学历、早期家庭学习环境这三个因素是与儿童面临不利处境高度相关的。
研究指出,进入托幼机构接受教育,尤其是高质量的托幼机构能够帮助儿童远离认知、社会性发展“高危”处境,降低陷入不利处境的危险,并对后期的学习发展有持续影响作用。再一次证明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是改变儿童早期不利处境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欠发达地区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公平面临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长期面临着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落后、优质教育资源匮乏等一系列问题,与之相应的,西部偏远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则成为我国处境不利儿童中更为弱势的群体之一。保障这些处境不利儿童享有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同等的待遇,是发展西部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关键突破点,也是促进我国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正义的重要举措。
就已经结束的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来说,在国家以及各省市、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的努力合作下,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有关保障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公平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育机会缺失
西部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同时又是我国众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其思想观念、文化水平较中东部地区,相对落后。一方面,许多家庭迫于经济拮据等因素,难以支付相应的学前教育费用,从而使处境不利儿童无法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家长文化水平有限,从而导致其教育观念淡薄,思想意识落后,认为学前教育对儿童的早期发展无足轻重,上幼儿园对儿童的发展并没有什么立竿见影的促进效果。除此之外,尤其是一部分残疾儿童家长,面对儿童身体上的残疾,产生悲观、消极的人生态度,认为送幼儿上幼儿园,反而会为家庭徒增许多“麻烦”,因此选择让儿童在学前阶段居家学习。
(二)教育质量偏低
目前,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得到政府资助的“优质”学前教育机构往往办学质量較高,在家长“排队”“挤破头”争取入园名额的情况下,家庭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也自然而然地参与到教育机会的分配中来。这样,原本就有限的教育资源实际上更多地被本就处于有利地位的社会优势群体所享受。相应的,经济贫困且处于处境不利地位的家庭只能选择将子女送到收费相对低廉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中去,而这些收费低廉的机构其办园资质、教育状况又令人十分担忧。
贫困家庭的子女,以及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相对优质的公共学前教育资源,而满足他们受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机构又因为办园资质等问题,时常被上级管理部门“压、管、制”,在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本就不高的情况下,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又时常被打乱。对于这些处于处境不利地位的儿童来说,教育质量无从谈起。
(三)资源分配不公
优质的学前教育对于改善处境不利儿童早期发展,有着重要且持续性的影响。一方面,能够弥补其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足;另一方面,对儿童进入小学及之后的学业发展有良好的奠基作用。因此,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只是保障有限的学前教育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关键,更是保障儿童自身获得良好发展的重要途径。
而政府现行的一些政策实行普惠制,为一些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服务、场地、师资、玩教具,同时,收费也十分低廉,属于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但是,能享受到这些服务的处境不利群体十分有限,其中大多是来自家庭经济水平较高、环境优良的优势群体,真正的处境不利群体并没有或很少享受到这种服务。
四、启示
(一)“处境不利补偿”方案,确保学前教育起点公平
在目前教育资源不断扩充,但依然有限的条件下,有意识地将公共教育资源向处境不利儿童倾斜,对其进行教育补偿,即着眼于大的社会生态环境,制订与实施“处境不利补偿”的教育方案十分必要。政府在增加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同时,对接收处境不利儿童的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以资金、政策上的奖励、扶持,并依据接收处境不利儿童的数量考虑公共资金投入的分配,有利于实现教育起点的公平,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二)多渠道、多形式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我国现有的资助制度以减免部分学前教育费用为主,另外还有部分地区以直接发放现金给家长的方式进行补贴,而对于现金是否用于支付学前教育费用,就不得而知,这种方式,相对于欧美国家通过教育券、税费返还或税费抵扣等形式,发放给各州、各托幼机构、社区及幼儿家长,实施学前教育的减费、免费等补贴、资助方式和形式,存在一定不足和漏洞。因此,适当借鉴他国经验,完善已有资助制度十分必要。
此外,相对于义务教育,我国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实施的免费营养政策,仅有2013年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发起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试点项目启动”项目,而该项目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以半岁到2岁婴幼儿为目标人群,并未涉及3-6岁学龄前儿童,同时,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范围、财政投入相比,还有相当明显的差距。
(三)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教育公平
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将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纳入其中,是实现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受到法律保护,进而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前提。将处境不利群体儿童的受教育权,生存权,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等一系列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一并纳入学前教育法。
其次,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对各级政府保障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学前教育公平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因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而导致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
最后,应在立法中对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公平享有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程序作出明確规定,即一旦发现处境不利群体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受到侵害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可指导监护人向相关机关或部门提出诉求,同时可考虑成立专门负责处境不利群体儿童教育的法律保护援助或咨询工作的法律保护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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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桂林,胡福贞,王秀艳. 试论当前我国处境不利儿童的构成[J].教育探究,2011,6(3):34-38.
作者简介:
彭珊珊(1990-),女,陕西西安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幼儿园课程与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