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如何保障控制权
2018-06-04苗卿华
苗卿华
相对控股:创始人51%,投资者32%(小于三分之一),期权预留17%。这种股权安排下,由于与期权预留股份合计就可以大于三分之二,可以预先设计将期权池的期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不释放表决权
2018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日均新设企业由5000多户增加到1.6万多户;我国科技创新由跟跑为主转向更多领域并跑、领跑,成为全球瞩目的创新创业热土。公司治理如果不解决好,企业说倒就倒。如何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这是创业公司面临的首要治理问题。
合理的股权结构体系是基石
创业者合伙创业的第一天,需要商量创始人之间的出资和股权分配问题;公司早期要引入资金,会面临天使投资人的股权分配的问题;公司逐步发展壮大,要通过激励手段激励中高层管理与重要技术人员,就会面临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公司不断发展,引入A轮、B轮、C轮融资,及新三板挂牌、创业板或主板上市时,又需要重新定义公开股权架构。资金缺乏是大多数创业企业创业伊始面临的首要问题。除了债权资本,通过出让股权引入股权资本是创业者的必经之路。
现实很多情况是,企业创业时都会由于资金紧张,拿出大量股权来换取资金支持,但后期企业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引入资金或人才资源,才发现股权不够用了,核心团队的控制权无法保障,前期仓促设置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成了稀释创业者利益和禁锢企业做大做强的镣铐,这方面不乏前车之鉴,包括一些创始人被驱逐。
基于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股权比例是股权结构的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体系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但股权结构不只是简单的股权比例。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涉及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类别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层面的表决制度规定,员工激励制度安排,股权价值和权利保护等多种治理协议控制制度安排。同股不同权,在美国资本市场相对普遍,中国一些赴美上市的企业如京东采取这个架构;阿里巴巴则采取了合伙人制,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
保障控股权的三种安排
去年12月,港交所宣布将在主板上市规则中接受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小米公司创始人、董事长雷军在谈及香港推出同股不同权上市改革时表示,同股不同权充分认可了创始人在高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的价值,此项改革将会促进互联网企业尤其科技创新类企业赴港上市。创业者,特别是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公司控制权是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决定的。技术创新优势是高科技公司最终生存发展的唯一内生动力,高科技企业创始人一般必然是科技专利的拥有者和技术应用的开拓者,只有创始人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才能保障公司在发展中能够始终拥有和掌握技术的掌控权和开发的持续动力。这既是公司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也是希望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投资人的需求。因此对此类创业公司来讲,最基础的股权安排要求就是保障创业团队的控股股东权利。
中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据此,取得控制权最直接的方式是直接出资百分之五十以上,有两种股权比例结构设计可以选择:
结构一,绝对控股:创始人67%,投资者18%,期权预留15%。创始人股权比例大于三分之二,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所有事项有绝对话语权。这种模式适合创始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有创业思路,自己可以出资。
结构二,相对控股:创始人51%,投资者32%(小于三分之一),期权预留17%。这种股权安排下,创始人除了可以通过提名多数董事对经营管理事项有多数表决决定权之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表决的重大事项,例如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和解散等需要联合其他股东同意,但由于与期权预留股份合计就可以大于三分之二,可以预先设计将期权池的期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不释放表决权。
在出资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时,可以选择结构三:创始人34%(大于三分之一),投资者51%,期权15%。这种股权比例设置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这种股权设置对创始人来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比较缺钱,投资人又强势,所以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基于以上股权比例结构的设想,创业企业在引入创业投资时要对不同类别创业资本的属性的特点有很好的了解,与投资方预先就股权结构商谈好。
创业投资各自的特点
目前资本市场上,创业企业引入的股权投资统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各个阶段的未上市成长型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具体来说,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主体包括非组织化形式和组织化形式。非组织化创业投资是指非专业机构和个人分散从事的创业投资;组织化创业投资是指机构或个人通过设立专业投资组织从事创业投资。
我们通常所说的天使投资是指被投资企業职员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属于非组织化创业投资范畴。天使投资人由于是在创业投资最初进入,属于创业合伙人范畴,在引入资本中承担着创业不确定性的较大风险,所以对股东权利有较强诉求。创业者在引入天使投资时,可以采取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方式,同时对转换条件和转换比例做好协议控制,初期只支付债券利息,让渡资产优先清偿权,这对创始人而言,在以较低成本获得创业资本的同时,可以保障控制权不会被过早稀释。
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注资的形式对企业的增量股权进行投资,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从杠杆应用看,一般不借助杠杆,以基金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通常采取参股投资,较少采取控股性投资。从投资方式看,创业投资基金更关注财务性资本收益,更倾向于取得具有红利分配权和资产清偿优先权的优先股,一般对创业者的控股权不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