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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政府参与作用及影响机理研究

2018-06-04胡登峰马蓓蓓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收益主体机构

胡登峰,马蓓蓓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一、引 言

在新经济时代,“知识”能否有效获取已经成为各类创新主体最为重要的竞争砝码。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和创新变得越来越复杂,创新主体依靠自身获取的知识和信息进行创新已经难以保障网络主体在市场中的稳定发展,因此创新网络主体成员之间的合作创新已经成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任志安(2005)[1]通过对企业网络的研究得出知识共享既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同时又能带来联结经济优势。KamlaAli Al-Busaidi和Lorne Olfman(2016)[2]认为通过知识共享网络分享知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创新绩效。由此可以看出知识共享对创新网络合作创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组织网络的严格契约关系不同,创新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因此创新网络的知识共享是非正式的、不具强制性的。相对于企业硬性的制度要求,创新网络中知识共享更多的是出于网络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和期望行为。而这种自愿或期望行为建立在创新网络主体之间的信任基础上,网络成员之间的联系、交流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成员之间不熟悉、信任程度不高使得知识共享过程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即“搭便车”行为,它是指一些主体在知识共享的过程中免费获得他人分享的知识、信息等,却没为网络做出任何贡献。这种行为会降低网络成员对于创新网络的认可、增强网络知识共享的不公平感,进而影响创新网络的绩效。

对于创新网络中知识共享的过程和运行机制问题,中外研究者运用博弈论进行了大量有创见的研究。其中一些学者基于博弈方完全理性的假设条件对知识共享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研究,如柴国荣和宗胜亮等(2010)[3]通过构建企业知识共享模型,得出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知识共享会进入囚徒困境,而在有保障措施时企业会考虑进行一定的知识共享;由于完全理性假设条件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绝大多数的博弈方做不到绝对理性,只能是有限理性,因此部分学者基于有限理性的条件对知识共享进行演化博弈分析,如阮国祥和阮平南等(2011)[4]将回敬策略增加到创新网络成员知识共享的策略中,运用演化博弈仿真分析对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结果表明信任和惩罚机制均有利于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发展;商淑秀和张再生(2015)[5]运用博弈理论,构建虚拟企业的知识共享演化博弈模型,通过仿真分析模拟企业知识共享的路径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知识共享成本的增加不利于激励共享成员,而共享收益对于成员有较好的激励作用;Wang et al.(2016)[6]对创新集群中的企业知识共享过程进行演化博弈分析,认为只有当知识共享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增值高于企业知识共享的成本和风险时,知识共享才能达到稳定的均衡状态。

尽管上述研究将博弈方有限理性的假设考虑在内,并对网络内部的知识共享的过程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如有的学者对博弈方在知识共享演化博弈过程中的选择策略进行研究[6-8],还有一些学者对知识共享的过程进行建模仿真分析[9-11],但是其所分析的博弈主体均是企业与企业或企业与学研方,偶尔提及政府的作用也是将其作为中介机构,而不是作为博弈方被纳入知识共享演化博弈过程中进行分析。而在中国的现实发展情景中,网络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分享等行为大都需要政府的引导,同时政府也会享受到这些行为带来的“好处”,成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如税收增加、经济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等。政府参与对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有何影响?内在机制是什么?实现知识共享行为稳定性的关键点又在哪里?这些重要议题均亟须研究者来探索和解释。为此,本研究将政府参与引入创新网络知识共享演化博弈模型中,构建政产学研三方博弈模型。即从有限理性的假设出发,在综合考虑企业和学研方参与知识共享的长期收益、“搭便车”行为发生时对另一方共享成本和收益的侵占、政府参与下的惩罚或激励成本以及政府收益等变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政府参与对网络知识共享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以期对地方政府促进知识共享、稳定创新网络、提高创新绩效提供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

二、假设与模型构建

创新网络知识共享演化博弈模型中政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是灵活的、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并且是不确定的,三者之间的合作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断演化的博弈。因此选择动态演化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企业、学研方三者关于知识共享的策略选择是较为合理的。演化博弈分析是指基于有限理性的假设条件,博弈方通过反复的博弈过程,最终趋于某个稳定的博弈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12]。

假设1: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过程中,仅考虑企业、学研机构以及政府三个创新主体。企业的博弈策略有(知识共享,不共享),知识共享是指无论学研机构和政府的策略如何,企业均会将一些其他主体没有的知识通过创新网络的作用与学研机构共享;不共享策略则是指企业希望免费享受其他主体共享的知识而不会共享自己的知识。学研机构的博弈策略与企业相似,也是(知识共享,不共享),知识共享策略指学研方积极地将拥有的独特知识与创新网络中的其他主体共享;不共享则相反。政府作为博弈方参与到博弈的过程中,它的策略是(参与,不参与),参与策略指政府会参与到企业与学研机构的知识共享过程中,对共享知识的主体提供激励,而对那些不愿共享知识却选择“搭便车”行为的创新主体进行惩罚;“不参与”则是指无论创新网络主体是否共享知识,政府只是作为旁观者,不会采取任何的措施。

假设2:k1、k2分别指学研机构、企业在创新网络中的知识共享量。u1、u2是学研机构和企业未进行知识共享前的收益。c1是学研机构知识共享的成本,如信息技术成本,同理,c2是企业知识共享的成本。li(i=1,2。1指学研机构,2指企业)指知识共享风险率,即主体在共享其知识的过程中失去其他核心知识的风险,且这种风险随着主体共享的知识量ki的增加而提高。α1、α2指学研机构和企业的知识转化能力,知识转化能力越好的主体,其知识共享的效率越高。β1、β2是学研机构和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吸收能力较好的主体在知识共享的过程中能获得更多的知识。

假设3:μ是政府对网络中知识共享主体的激励因子,即对知识共享主体提供一定的共享补贴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共享知识。γ是指政府对于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因子,即对于主体“搭便车”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知识共享是创新网络主体为了更好地发展而实施的自愿行为,对于最后选择共享与否是主体的自我选择而不是政策要求,因此政府在对“搭便车”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情况如下:第一是学研机构共享知识而企业选择“搭便车”,则政府可以对企业的“搭便车”行为进行惩罚;第二是企业共享知识而学研机构选择“搭便车”,此时政府需要惩罚学研机构以保证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公平性,如政府每年对学研机构投入大量经费鼓励其进行科技研究,一些学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搭便车”,科研经费使用比例较低,则其所剩科研经费将会被回收,且会削减下一年度经费支持[13]。对于企业和学研机构均采取不共享策略这种情况,政府不能对他们进行惩罚,因为其虽均选择不愿共享知识,但是没有通过“搭便车”侵占其他主体利益,因此政府无法对两者都采取惩罚措施。π、π1、π2分别是指学研机构和企业均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时政府获得的收益、学研机构知识共享而企业知识不共享时政府的收益以及企业知识共享但学研机构知识不共享时政府的收益,例如税收的增加。

基于上述变量的假设,可以得出政产学研的三维立体博弈图示(如图1)以及由该三维博弈图示截面得出政产学研知识共享博弈支付矩阵(见表1、表2)。

图1 政产学研三方博弈三维立体图示

政府参与企业策略选择 知识共享不共享学研机构知识共享u1+β1 k2 α2+μk1-c1-l1 k1,u2+β2 k1 α1+μk2-c2-l2 k2u1+μk1-c1-l1 k1,u2+β2 k1 α1-γk1不共享u1+β1 k2 α2-γk2,u2+μk2-c2-l2 k2u1,u2政府参与企业策略选择 知识共享不共享学研机构知识共享u1+β1 k2 α2-c1-l1 k1,u2+β2 k1 α1-c2-l2 k2u1-c1-l1 k1,u2+β2 k1 α1不共享u1+β1 k2 α2u2-c2-l2 k2u1u2

表2 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政府博弈支付矩阵

首先考虑学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博弈矩阵(如表1),假设政府选择参与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此时对于学研机构来说,若其选择知识共享策略则会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也选择知识共享,则学研机构的额外收益除吸收企业共享的知识所获得的收益β1k2α2外,还有政府对其知识共享行为的奖励μk1,而其最终所获得的收益为u1+β1k2α2+μk1-c1-l1k1,其中c1是其知识共享的成本,而l1k1是其共享知识需要承担的风险。二是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则学研机构仅能获得政府的奖励补贴,而没有其他主体共享知识带来的收益,其最终收益为u1+μk1-c1-l1k1。若学研机构选择不共享策略,同样也会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共享策略,则学研机构可以获得吸收企业知识的收益β1k2α2,但是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因此在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学研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γk2,则其最终收益为u1+β1k2α2-γk2。二是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此时知识共享博弈中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因此学研机构的最终收益是u1。假设政府选择不参与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同上述过程一样,若学研机构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选择知识共享,此时学研机构获得吸收企业知识的收益,但是没有政府的奖励,其成本不变是c1+l1k1,则其最终收益为u1+β1k2α2-c1-l1k1。二是企业选择不共享知识,此时学研机构不仅没有任何额外知识的增加,反而需要承担知识共享的风险,其最终收益为u1-c1-l1k1。同理可知企业博弈过程中收益公式。

考虑政府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不仅需要考虑政府自身的选择,还要考虑企业和学研机构的选择。首先当政府选择参与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时,需要考虑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学研机构和企业均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此时政府需要给予两者一定的激励补贴μk1和μk2,而政府所获得最终受益为π-μ(k1+k2)。二是学研机构选择知识共享而企业选择知识不共享,此时政府在支付学研机构共享补贴μk2的同时会获得企业“搭便车”的罚金γk2,最终收益为π1-μk2+γk2。三是学研机构选择知识不共享而企业选择知识共享,此时政府的最终收益为π2-μk1+γk1。四是学研机构和企业都不愿意共享知识,则创新网络中不存在“搭便车”行为,因此政府将不会获得任何知识共享带来的收益。

三、创新主体演化博弈均衡分析

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假设学研机构选择知识共享的比例为x,选择不共享的学研机构比例为(1-x);企业选择知识共享的比例为y,选择不共享的比例为(1-y);政府选择参与策略的概率为z,选择不参与策略的概率为(1-z)。由于政府、企业以及学研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方博弈支付矩阵不会出现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是可以通过调整x、y、z的值从而实现混合意义下的均衡解。因此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推测主体策略的选择,对x、y、z进行动态的调整,即为演化博弈理论所阐述的动态复制[14]。

(一)知识共享演化博弈主体的收益分析

其中,U11表示学研机构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知识共享策略下的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U11=zy(u1+β1k2α2+μk1-c1-l1k1)+z(1-y)(u1+μk1-c1-l1k1) +(1-z)y(u1+β1k2α2-c1-l1k1)+(1-y)(1-z)(u1-c1-l1k1)

=zμk1+yβ1k2α2+(u1-c1-l1k1)

U12表示学研机构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不共享策略的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U12=zy(u1+β1k2α2-γk2)+z(1-y) u1+(1-z)y(u1+β1k2α2)+(1-y)(1-z) u1

=u1+β1k2α2-zyγk2

则可以求得学研机构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1+xy-x) β1k2α2+xzμk1-x(c1+l1k1)-(1-x)zyγk2

其中,U22、U21分别是指企业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共享策略的期望收益和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的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U22=zx(u2+β2k1α1+μk2-c2-l2k2)+z(1-x)(u2+μk2-c2-l2k2)+(1-z)x(u2+β2k1α1-c2-l2k2)+(1-z)(1-x)(u2-c2-l2k2)

= zμk2+xβ2k1α1+(u2-c2-l2k2)

U21=zx(u2+β2k1α1-γk1)+z(1-x) u2+x(1-z)(u2+β2k2α2)+(1-x)(1-z) u2

=u2+xβ2k1α1-zxγk1

则可以得到企业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1+xy-y) β2k1α1+yzμk2-y(c2+l2k2)-(1-y)zxγk1

其中,U33、U30分别是政府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参与策略和不参与策略的期望收益。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U33=xy[π-μ(k1+k2)]+x(1-y)(π1-μk2+γk2)+y(1-x)(π2-μk1+γk1)

=xy(π-γk1-γk2)+x(π1-μk2+γk2)+y(π2-μk1+γk1)

U30=xyπ+x(1-y) π1+y(1-x) π2

由此可以得出政府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获得的平均期望收益为:

-y) π1+y(1-x) π2]

=xyz(π1+π2-γk1-γk2)+xz(γk2-μk1)+yz(γk1-μk2)+xy(π-π1-π2)+xπ1+yπ2

(二)学研机构、企业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及均衡分析

动态复制方程的基本原理是在有限理性博弈方组成的群体中,结果比平均水平好的策略会逐步被更多博弈方采用,从而群体中采用各种策略的博弈方的比例会发生变化[15]。

学研机构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共享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x(1-x)[z(μk1+yγk2)+u1+yβ1k2α2-β1k2α2-(c1+l1k1)]

(1)

企业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选择共享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yzμk2+y(c2+l2k2)+(1-y)zxγk1]

=y(1-y)[z(μk2+xγk1)+u2+xβ2k1α1-β2k1α1-(c2+l2k2)]

(2)

因为上述公式中涉及创新网络中的三个主体变量,因此在讨论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联立方程(1)、(2)并令两方程等于零:

Friedman ( 1991)提出,判断演化博弈策略是否稳定可由分析微分方程(1)和(2)推导出的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来完成。分析步骤如下:首先分别计算方程组的五个局部均衡点的行列式值以及雅克比行列式的迹;其次判断雅克比行列式值和迹的正负号,符号相同的是不稳定驻点,反之,符号相反的即是稳定驻点,符号不定的即为鞍点[16]。

方程(1)、(2)组成的系统雅克比矩阵为(J):

其中,A=(1-2x)[z(μk1+yγk2)+u1+yβ1k2α2-β1k2α2-(c1+l1k1)]

B=(1-2y)[z(μk2+xγk1)+u2+xβ2k1α1-β2k1α1-(c2+l2k2)]

对于创新网络知识共享学研机构与企业间演化博弈的五个均衡点的雅克比矩阵驻点稳定性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雅克比矩阵驻点稳定性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当政府部门的奖惩力度比创新主体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成本大,并且创新主体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收益大于其采取“搭便车”行为获得的机会主义收益时,(0,0)和(1,1)是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学研机构和企业博弈策略的稳定均衡点。

(三)政府选择参与知识共享过程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及均衡分析

=z[xy(π-γk1-γk2)+x(π1-μk2+γk2)+y(π2-μk1+γk1)-xyz(π1+π2-γk1-

γk2)+xz(γk2-μk1)+yz(γk1-μk2)+xy(π-π1-π2)+xπ1+yπ2]

=z(1-z)[xy(π1+π2-γk1-γk2)+x(γk2-μk1)+y(γk1-μk2)]

(3)

公式(3)同时包含x、y、z三个变量,因此在分析时需要控制一个变量(本文控制变量x,控制y时的讨论与其相似)才能对z进行讨论分析。

f'(z)=(1-2z)[xy(π1+π2-γk1-γk2)+x(γk2-μk1)+y(γk1-μk2)]

就现实情况而言,政府的收益应该是大于罚金或奖励补贴的,即π1>γk1,π2>γk2或π1>μk1,π2>μk2,因此π1+π2-μk1-μk2>0,但是xy(π1+π2-γk1-γk2)+x(γk2-μk1)+y(γk1-μk2)的大小还不确定,因此分两种情况讨论:

综上所述可得到如下结论:首先对于学研机构而言,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过程中是否选择知识共享策略受到下列两组参数的影响:一是政府部门的奖惩力度与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成本之间差值的大小;二是学研机构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收益与其采取“搭便车”行为获得的机会主义收益差值的大小。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其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对于策略的选择需要考虑如下两个因素:一是企业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收益及其成本之间差值的大小,二是政府对于知识共享与否的奖惩力度以及企业选择知识共享策略成本之间差值的大小。最后对于政府来说,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是否选择参与其中的影响因素是政府选择参与知识共享过程所获得的收益与其参与成本的大小,其成本即为政府提供的创新主体知识共享奖励补贴,而其收益则包括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为其增加的税收、知识共享过程中对于创新主体“搭便车”行为的罚金收入。

基于上述结论可以得出,在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首先要保障学研机构和企业在知识共享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积极构建以政府为枢纽机构的三方知识共享联盟,进而降低其知识共享的成本和风险;其次要重视政府机构的参与作用,加大政府对“搭便车”行为主体的惩罚力度,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最后政府作为知识共享的博弈方应加强对学研机构和企业的引导和监督,要充分考虑地方发展的需要,重视产学研知识共享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不是只考虑自身利益的大小以及参与成本的高低。

四、关于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演化博弈分析的拓展模型

图2(a) 初始点在Vx上和Vy上交集内相位 图2(b) 初始点在Vx下和Vy下交集内相位图

图2(c) 其他情况复制方程相位图

下面考虑如下三种情况:

(1)当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三方博弈初始状态点在Vx上和Vy上的空间交集内时,如图2(a)所示,即x=1,y=1,-(π1+π2-μk1-μk2)<0,则该博弈收敛于驻点(1,1,1),即(知识共享,知识共享,政府参与)策略是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过程中政产学研的必然选择。

(2)当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三方博弈初始状态点在Vx下与Vy下的空间交集内时,如图2(b)所示,即x=0,y=0,但是xy(π1+π2-γk1-γk2)+x(γk2-μk1)+y(γk1-μk2)的大小无法确定,其中的一些参数也无法确定,则该博弈有可能收敛于驻点(0,0,0),也可能收敛于驻点(1,1,0)、(0,1,0)、(1,0,0),即点(1,1,0)、(0,1,0)和(1,0,0)为鞍点。但由于这些驻点并不稳定,随着时间的变化会逐步趋于稳定均衡点(1,1,1),因此最终该博弈将收敛于稳定驻点(1,1,1),并保持稳定均衡状态。

(3)当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三方博弈初始状态点在Vx下与Vy上的空间交集内时,如图2(c)所示,即x=0,y=1,此时γk1-μk2的大小不能确定,参数γ和μ的大小也无法确定,由于政府的稳定策略值z在Vz左和Vz右的稳定点不同,在Vz左部分趋于z=0,在Vz右部分趋于z=1,因此如图2(c)中①和②的短期收敛点分别是(0,1,0)和(0,1,1),即点(0,1,0)、(0,1,1)为鞍点。同理可得,当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三方博弈初始状态点在Vx上与Vy下的空间交集内时,如图2(c)中③所示,收敛点(1,0,0)与(1,0,1)也为鞍点。但是由于这些收敛点并不稳定,因此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继续发生改变,最终趋于稳定均衡点(1,1,1)。

由上述可知,当政府尚未介入知识共享过程时,其稳定均衡点有两处,即为学研机构和企业同时选择知识共享或不共享;但是政府介入后,只有在学研机构和企业均选择知识共享策略以及政府选择参与策略时,整个博弈才会实现稳定均衡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将政府作为博弈方纳入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博弈过程有利于提升创新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网络知识共享。

五、案例研究: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成就安徽创新试点省设立

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分别是安徽“皖中”“皖南”和“皖北”三个区域的工业和教育科技中心,三市的创新发展对安徽省具有显著的辐射和带动作用[18]。2008年安徽省提出建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重大战略,实施这一战略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科教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引导创新资源合理配置,打造一个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区域品牌,促进有条件的地方率先突破,带动全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跨越发展①。

(一)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营造创新及共享的环境

2008年安徽省启动了建设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战略,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提出通过发挥各个城市的能动性和互动性来促进安徽省创新型城市的建立。基于此,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政府也开始积极地行动起来,首先是进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并在建设中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其次是三市在发布地方政策的同时也共同签署了相关政策协议来保障试验区的发展,如2009年三市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战略合作协议》;2013年三市又签订《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公共人才服务一体化框架协议》来保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人才交流平台[19]。安徽省政府更是提供高额奖励,作为积极参与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补贴。这些文件的签署为合芜蚌三市的知识、人才、资源共享方面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强化政府行为推进创新合作

2008年《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区域性产业集群服务组织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创新载体,完善了一批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在2010年《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提出政府要做好产研合作、要素教育、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和资源共享五大平台建设。2011年针对当时安徽省一些著名大学与地方两张皮现象,由安徽省科技厅主导,组织开展了大学与地方合作交流以及促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特别是建立了一系列大学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进一步推动了高校与地方产业界合作。

企业创新活动的不断进行需要持续的知识共享过程,因为企业之间的知识共享不仅能够增加知识存量,同时能够通过知识的流动促进创新产出(傅利平,2014)[20]。区域内部的知识合作和知识扩散对区域创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詹湘东,2015)[21]。因此区域创新活动情况反映出区域内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共享水平。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知识共享主要是在企业和学研机构之间进行,以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存在,而政府的参与使得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进而促使企业和学研机构之间的长期合作。如政府经常到企业了解其技术需求和难题,把企业的需要与大专院校进行对接,定期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这种政产学研的合作加大了区域内各创新主体的联系,使得不同知识、信息、资源等在区域内流通和共享。

(三)学研合作平台触发了企业与学研合作行为

自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立以来,区域内企业与学研机构合作不断加深,企业更是积极地投资学研机构,与学研机构合作进而促进彼此之间知识、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面对企业的投资和合作需求,区域内学研机构同样采取积极的态度投身到产学研合作中。学研机构拥有大量的科研人才、资源和科技成果,但是却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因此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有利于知识、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表4所示为2011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共建产学研企业数和科研单位数。

表4 2011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产学研合作情况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虽然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建立对区域内各创新主体的知识共享产生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区域创新环境有待改善。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创新环境相对较好,但是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并不完善,相关政策不健全。其次合作较为松散,约束力不够。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协同创新和知识共享水平较长三角等地区仍然有很大差距。这是因为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思想,一旦三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各方均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很难达成较为稳定的协议。同时由于政府只有激励措施,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得区域内各主体的合作意识不强,缺乏合作和共享的积极性,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最后是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合肥、芜湖、蚌埠虽然在同一创新试验区中,但三市之间的互动不足,缺乏互动机制,因此政府应加大力度构建区域内的信息、知识交流和共享平台,进而促进区域内的知识共享和创新发展。

六、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将政府作为博弈方纳入知识共享博弈模型中,在构建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三方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比较不同驻点的稳定状态,得出如下结论:

(1)对于学研机构和企业而言,其进行策略选择受多个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过程中是否选择知识共享策略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奖惩力度、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成本、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收益以及采取“搭便车”行为获得的机会主义收益的大小等。当政府的奖惩与创新主体选择知识共享的收益大于创新主体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与选择知识共享策略的成本时,在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过程中创新主体会更倾向于选择知识共享策略。反之,创新主体则会选择不共享策略来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

(2)对于政府来说,当政府选择参与知识共享过程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其参与成本时,政府会选择参与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过程;而其选择参与的收益小于其最终付出的成本时,政府更倾向于选择不参与。

(3)政府作为知识共享博弈的一方,通过奖惩措施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知识共享,惩罚“搭便车”行为。政府参与知识共享能够有效提升创新主体之间的信任,保持创新网络之间的公平性,进而使得创新主体更加倾向于选择知识共享。

根据上述结论,为促进区域创新网络成员之间的知识共享,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共享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反馈机制。信任和利益是创新网络知识共享的主要驱动力,无论是制度信任还是契约信任,只有创新主体之间建立信任机制,才能有效提升成员之间知识共享的可能性。同时学研机构和企业是根据利益最大化来进行策略选择的,而知识共享成本、风险以及选择知识共享带来的长期收益是创新主体在进行策略选择时所考虑的因素。因此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知识共享反馈机制也是区域创新网络知识共享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共享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有效规避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效的知识共享反馈机制有利于创新主体对知识共享过程进行反馈,避免“搭便车”行为对其他共享主体利益的侵占,提高知识共享的长期收益。

(2)政府要加大对知识共享行为的激励力度。政府作为博弈方参与知识共享的博弈过程,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如参与知识共享监督和管理的成本,更重要的是要促进知识共享主体积极地分享知识、信息,进而促进区域经济、技术的发展。所以政府需要提供良好的知识共享环境,设置相应的知识共享补贴资金和制定优惠措施,降低知识共享主体的共享成本。

(3)探索构建惩罚约束机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不仅损害了共享主体的利益,同时破坏了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利于创新网络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因此政府需要进行制度革新,探索构建对区域创新网络中非良性知识共享行为的约束机制,加大对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少或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如此方能更好地维护共享方的利益,增强创新网络的公平性,提升学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知识共享意愿及动能。

注释:

①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王金山在“合芜埠”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立动员大会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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