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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债券的兑换问题

2018-06-04洪荣昌福建龙岩

中国钱币 2018年5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苏区

洪荣昌 (福建龙岩)

《中国钱币》2017年第一期刊登了笔者《闽浙赣省苏政府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决战公债券》一文。文章发表后不久,有读者对公债券的真假问题提出了质疑,其根据是这张公债券,盖了一个“中国人民银行横峰县支行现金付讫”的蓝色印章,觉得苏区时期的公债券,不可能有解放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印章。

2013年上海泓盛江南之春拍卖会上,我拍得了一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券,包括伍角、壹元、贰元、叁元、伍元共5张一套,八五成新。收到拍品之后,我没想到遭到朋友的嘲笑,说我为什么买这种有加盖注销章的东西。而我认为:这张公债券的注销章“中国人民银行广昌县支行1983.12.17现金付讫”很有研究价值。这是迄今为止我收到兑换时间最迟的一张公债券,即使按照债券规定最迟到1940年兑换完为止,也有40多年的时间了。

我们知道,为革命战争的需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发行了数量品种众多的公债券,这在当时很好地解决了红军的费用问题。苏区群众把这种苏维埃政府发行的钱币和债券称之为“红票”。1934年红军主力长征以后,中央苏区、闽浙赣、湘赣、湘鄂赣等苏区先后沦陷,苏区政府及其所属的金融机构也不复存在,这些“红票”到期无法兑换。一些“红票”持有者为安全起见,或上交,或暗中焚毁,但也有一部分群众将这些“红票”藏入瓦橼、墙壁、烟囱,或密封后埋入地下,或纳入鞋底中,冒险予以保存。

随着新中国的诞生,“红票”的收兑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早在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宁都支行根据当地群众仍然保留有“红票”的情况,向江西省分行作了汇报。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要求各支行组织人员调查、收集有关“红票”资料。4月下旬,江西省分行将本省境内的“红票”调查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南区行作了汇报。中南区人民银行在给总行的呈报中表达了自己对收兑“红票”问题的看法,即“为照顾群众利益,扩大政治影响,原则上同意尽先收兑”。不久,中央财经委员会在研究了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南军政委员会呈报的有关“红票”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后,决定同意收兑“红票”,收兑资金由人民银行发行库拨付。1950年7月1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正式下文,通知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安排执行。

在收兑时间问题上,1950年5月,江西省分行曾提出“可规定为两个月或三个月”。在中央财经委员会作出“红票”收兑决定后,中南区行又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兑期限予以放宽,曾确定8月20日至9月30日为收兑期。后为照顾偏远山区“红票”持有者,将收兑截止日期延长到1951年1月20日。

图1

尽管收兑期限一再延长,可依然有少数群众(包括红军家属)未能按期兑换。1956年11月30日国家财政部以“财公贝字第90号”文件规定:可以继续兑换。1957年2月8日,财政部又发“财公贝字第14号”文件,规定兑换日期截止后,如果仍有持券人须照顾兑换时,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公债推销经费或者地方预算的其他支出项目内予以兑付。1958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发出了《关于由人民银行继续收兑全国解放前苏区、解放区发行的公债的联合通知》,并且规定了各种债券的利率,本利一同偿还。1980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再次发出《关于苏边区公债与折实公债计息办法的补充规定》,将公债计息时间算至实际兑换日期。1980年8月16日,财政部根据解放军总政群工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遇到一些群众提出继续解决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遗留问题的反映,还发出《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

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充分证明党和政府对于过去战争年代各根据地政府和部队等团体机关发行的各种钱币、公债和粮食票证等有价证券,是十分负责任的。只要认购人仍然保留着当时的有价证券,不论逾期多久,一律如数偿还。特别是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不受原债券规定利息年限的限制,一直计算到实际偿还日为止。

“红票”之中的蓝色(或者其他颜色)兑换章,是兑换单位加盖的,防止重复兑换。这种加盖注销章作废了的票,原本都由兑换单位统一收回,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有一个时间期限,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可以销毁。但出于某种原因,一些即将作为废纸的票据被保留下来,最终成为收藏家的藏品,而加盖印章的苏区票证就是这样产生的。

从收藏实践中,发现后加盖印章的苏区票证有如下三种:

图2

图3

一是加盖有时间有单位的印章。如图1,是一张1933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伍元券,规定从1934年10月1日开始至1940年10月1日每年付息一次,每元每年利息5分。1936年至1940年逐年还本,1936年还 10%,1937年还 15%,1938年还20%,1939年还25%,1940年还30%。这张公债券加盖了红色“中国人民银行广昌县支行1983.12.17现金付讫”圆形印章,兑换的时间和单位都很明确,说明本息已经在1983年12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广昌县支行兑付完毕。

二是加盖只有单位没有时间的印章。如图2,是一张1933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赣省政府发行的革命战争公债伍元券,规定年息1分,从1934年9月1日起还本付息。这张公债券加盖了蓝色“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吉安县支行中沿江路办事处现金付讫”方形印章。说明这张公债券在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吉安县支行中沿江路办事处兑付完毕,但什么时间不清楚。

三是无时间也无兑换单位的印章。如图3,是一张1933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湘鄂赣省政府发行的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伍角券,规定年息6厘,从1934年10月起还本付息。这张公债券只加盖了“现金付讫”四个字的蓝色印章,只说明这张公债券已经兑付完毕,但在什么时间什么单位兑付不清楚。还有一些只有加盖“注销”两个字,如图4这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军临时借谷证伍拾斤券,虽然能够说明这张红军临时借谷证已经兑付完毕,但只有“注销”两个字,没有具体兑付的单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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