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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鱼塘案

2018-06-03张士海芮东俊

检察风云 2018年4期
关键词:区法院承包户承包合同

张士海 芮东俊

八个村民承包村集体鱼塘多年,既没签合同,又没交承包费。在村里决定收回鱼塘时,却上演了一出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闹剧……

匿名举报,

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2017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婷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流均镇渔业村八名鱼塘承包户状告村委会并胜诉的案件,内含不可告人的隐情,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避免集体利益受损。

虽然举报内容不太具体,但宋婷对此仍十分重视,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了解该案情况。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该案情况,并认为作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渔业村应该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2012年2月16日,该村郭绾等8名村民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分别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小鱼塘共170余亩,合同有效期为10年。村里其余约800亩大鱼塘,被来自外地的养鱼专业户沈德承包。

2014年年初,流均镇党委经研究决定,任命外村人龚平为渔业村党总支书记。龚平到任后不久,无锡一家公司应邀来到渔业村考察,拟在该村1100余亩水面上进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如果投资成功,将给村里带来长期的更大的受益。于是,村里决定将承包出去的所有鱼塘全部收回。

为了对承包户进行适当补偿,渔业村随后成立了由村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所有承包户在鱼塘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2015年4月16日,评估小组与八名承包村民协商达成一致,决定村里对八名承包户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十多万元,八名承包户对此表示满意,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并很快领取了全部赔偿款。大鱼塘承包户沈德因不满赔偿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渔业村赔偿沈德各项损失125万元。随后,村委会将所有鱼塘全部收回。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又横生事端。2015年年底,因种种原因,上述招商引资项目搁浅,村里遂经过招标,将1100多亩大小鱼塘全部承包给一个外来养殖专业户。但该承包户在对鱼塘进行改造施工时,上述几名原小鱼塘承包户出面阻挠施工。称村里当初提前收回鱼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据此,村里应该向8名承包户支付这笔违约金。

村党总支书记龚平听取诉求后认为,在鱼塘收回时,已经和八名承包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因此拒绝同意就违约金进行二次补偿。

对此,八名承包户不答应,多次找龚平索要补偿金。在多次软磨硬泡下,龚平最终提出,如果进行二次补偿,须征求村民意见,如果70%以上村民同意,可以考虑补偿事宜。八名村民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按照合同进行补偿。

2016年3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郭绾等8名承包户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渔业村村委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向每个承包户支付违约金和预期损失共计40多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八名村民分别向法庭提交了《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并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参加诉讼。渔业村也委托一名律师参加诉讼。

2016年5月13日,淮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仅是对原告固定资产的折价补偿,并不包含违约金的补偿,且当时村里承諾会进行二次补偿。渔业村村委会代理律师认为,当初双方对赔偿协议及解除合同均为自愿,且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到位,故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原告再以所谓的二次赔偿提起诉讼为无理要求;同时,被告从未承诺过对原告进行二次补偿,原告的陈述违背客观事实。

2016年6月10日,郭绾等八名村民以渔业村同意与其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主动申请撤诉。但时隔不久,2016年7月5日,郭绾等八名村民再次以相同诉求起诉至淮安区法院。提交诉状的当日上午,八名承包户及其代理律师来到法庭,与渔业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及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彭冬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渔业村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八名承包户违约金每人1.9万元。双方代理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据此,2016年7月7日,淮安区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但是,调解书生效后,渔业村拒绝执行赔偿。于是,八名村民开始四处上访,要求村里尽快支付违约金,在镇内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仔细审查,

发现案件疑点重重

听完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后,宋婷陷入沉思。这样一起看似非常清楚的案件,为什么会有群众匿名举报该案有重大隐情?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宋婷还是将该案详细资料复印后带回单位进一步审查。

大大出乎意料的是,经过几天的详细审查后,宋婷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在八名原告提交的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渔业村的落款和加盖的印章都是“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落款时间是2012年2月16日。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淮安区”原名“楚州区”,在2012年2月23日官方才正式宣布更名为“淮安区”。据此,这份合同签订之时,“淮安区”当时还应该叫“楚州区”,为什么这份合同里加盖的却是署名“淮安区”的村委会印章?

针对这一系列疑问,宋婷初步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件有人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要想解开谜团,必须到渔业村实地调查。于是,宋婷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调查计划,并带领科室干警前往渔业村进行调查走访。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该案一系列隐情逐一被查实,一起由八名承包户精心炮制、令人匪夷所思的虚假诉讼案件浮出水面。

里应外合,

干部群众联手欺骗法院

据村民介绍,近几年,为扩大集体收入,流均镇多次欲对该村鱼塘进行对外招商引资,但均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实现。2014年2月17日,流均镇党委任命外村人龚平任该村党总支书记,龚平随即着手招商引资事宜。眼见霸占鱼塘的既得利益即将受到破坏。为维护鱼塘被收回后的自身利益,2014年2月20日,在村党总支书记龚平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任该村党总支书记韩永牵头拟定了一份承包合同,时任村委会主任彭冬擅自代表村委会,与包含自己妻子郭绾在内的八名承包户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为遮人耳目,又故意将合同落款日期署为2012年2月16日,彭冬加盖了“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公章。

2017年8月7日,经调查取证,宋婷带领民行科干警获取了大量证据,证明该案是在八名承包户与该村有关干部相互配合下,非法骗取民事调解书谋取非法利益的一场闹剧。8月17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再审建议。

2017年12月5日,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1年渔业村集体小鱼塘升级改造后,彭冬、韩永等渔业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事关村集體、村干部本人及其亲属重大利益的鱼塘发包事项时,没有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没有经村委会集体研究,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即将170余亩鱼塘交由自己亲属从事养殖经营,从而与原告郭绾等八名承包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利益关系。

上述村干部在得知因招商引资需要,渔业村村委会可能要收回鱼塘的信息后,为了获得额外补偿,由韩永于2014年2月20日起草了《鱼塘承包合同》,并故意将合同落款日期倒签为“2012年2月16日”,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为10年,同时写明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万元等内容。时任渔业村村委会主任彭冬基于自身利益,利用其村委会主任身份,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即代表村委会与郭绾等人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并加盖渔业村村委会印章。这些事实,足以证明韩永、彭冬等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郭绾等八名承包户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时间、延长合同承包期限、约定解除合同违约金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签订有损渔业村集体利益的《鱼塘承包合同》。据此,该《鱼塘承包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并自始无效。

原审原告郭绾等人以无效《鱼塘承包合同》作为证据提起原审民事诉讼后,彭冬在未经渔业村村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也没有向法院如实说出《鱼塘承包合同》真实签订过程的情形下,授意渔业村村委会委托律师与郭绾等人的委托律师迅速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渔业村赔偿郭绾等人违约金。该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不能代表渔业村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郭绾等人与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恶意串通,骗取了法院调解书,损害了渔业村村委会集体利益,他们向法院提起的原审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因此,郭绾等人通过虚假民事诉讼已经取得的原审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原审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2018年1月2日,淮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郭绾等人的诉求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承担。鉴于郭绾、彭冬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据此,日前,淮安区法院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在依法调查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未经同意,禁止上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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