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我该告谁?
2018-06-01
现代家长 2018年5期
问: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5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款全部由我的大叔一人获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份额。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手里,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口头声明放弃了继承这部分遗产。请问,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款的大叔?
吴先生(河南鹤壁)
律师意见:继承纠纷中,发生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您单独起诉获得了这部分拆迁补偿款的大叔是不合适的,尽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和两位姑姑都声明放弃了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您可以与放弃继承权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放弃继承权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并由法院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