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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面临的困难

2018-05-31田俊霞

商情 2018年18期
关键词:房产税困难改革

田俊霞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业也有了迅猛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我国税收收入体制还不尽完善,尤其是财产税中的房产税部分还有相当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近年来大量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相关的房产税制度却长期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旨在讨论房产税改革面临的困难,并尝试提出相應的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 改革 困难

一、加快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十九大、两会期间的时政热点一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尤其是“呼之欲出”的房产税立法改革,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见解和建议。但对房产税的重视和关注度却是一致的。

近年来大量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成为众多投资者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重要投资手段,相关的房产税制度却长期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既不利于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正常增加。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步伐,对平衡房地产市场发展、调节宏观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房产税是地方税收体系的一部分,它取之于地方,又用之于地方,地方政府征收房产税等财产税以维持地方治理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纳税人交税又注重监督地方政府的运行,社会民主发展得以体现。这样一来又吸引更多人和投资资本涌入当地,进而又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此形成良性循环的地方征税体系,也有利于实现地方治理的现代化。另外,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的一般基础性作用,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也更是响应了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的号召。

二、房产税改革面临的困难

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务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到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中国房产税在“条例”里进行了几十年,却因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并未收获多大成效。直到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饱受争议的焦点,虽然社会上对推行房产税有各种议论和观点,但是在2011年,房产税还是率先在上海和重庆等地试行。

然而,不容忽视的,2012年重庆房产税征收额为27.43亿元,上海为92.56亿元,房产税仅占当地当年财政收入的0.72%、2.47%。这一比例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要达到50%~80%。那么,我国房产税改革目前面临着怎样的困难和问题呢?笔者认为有如下问题:

(1)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房产税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当余值与租金收入差距很大时,按照两种计税方式计算会引起税负的高度不均等,不利于税收的公平性;其次,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房产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尤其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差距会很大,这样无疑又缩小了税基。

(2)房地产税费混乱抑制房产税收入正常增长。房产税是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的一员,理论上看,对同一税源,税费品种应尽量控制。然而我国的现实是房地产业面对的税费数量与日俱增,既容易使纳税人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导致避税逃费行为发生,又加大了税费制度建设成本和税费征管成本。

(3)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征管混乱。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税收机关内部、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作为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房屋,虽然不具隐蔽性,且比较稳定,一定程度上便于征税,但由于产权人,也即纳税人,流动性大,房产信息不完全对称,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不完全互通,容易有偷漏房产税的行为,也不利于房产税的全面征收管理。

三、建议和看法

从上文不难看出,房产税推行实施困难,既有税收收入面临的共同问题,又存在房产税本身的特殊性。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施行常态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如何推动房产税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房产税顺利征管?我们尝试提出几点建议:

(1)计税依据统一。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两类: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由于租金收入很难核实,可以考虑统一规定为从价计征,而且应以房产现值为课税对象。目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而房产原值何难核算清楚,减除比例的确定也没有合理依据。显然改革是必然的。为确保计税依据的完整性和区域基本政策的统一性,今后可以以房产现值为直接计税金额而不必做减除。

(2)税率统一管理。参考中国汇率管理机制和个人所得税征税机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税率制度,中央设定参考税率和税率浮动幅度,各地方政府可在浮动区间里选择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税率,这样既体现了地区经济不平衡引起的房产价值不同,又使地方税收与地区经济水平相适应;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调节个人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税收体系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我们也可以参考美国“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房产税税收模式。不过,这样复杂的税率体制在现实实行时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3)完善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公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统一也好,税率调整也罢,都是对房产税自身改革的必要内容,但信息流通的时效性、监控体系的完善,也是贯穿整个房产税,或者说财产税乃至中国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部分。信息对称,公开及时,能极大减少税收机关征税成本,稳定并增加税收收入。

四、结论

总之,房产税改革随财产税改革势在必行,而作为税制改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或许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慢慢完善税收体制,但这并不是遥不可及、无法实现的。2017年12月27日至28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前瞻2018年,我国将从建全财政体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制改革三方面着力,推动财税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2018年“两会”期间提出的房产税改革内容也表明房地产税税率开始不宜过高,规模不宜大,它需要一个长期培育的过程,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制改革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加速,房产税改革也会逐步完善,不断推动税收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共享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崇明.浅谈我国房产税改革现状[J].中国证券期货,2013.

[2]王萍.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借鉴以美国房产税为例[J].中国市场,2014.

[3]赵慧敏.中国房地产税取向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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