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享经济的模式
2018-05-31王诗淇
王诗淇
【摘要】随着共享单车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快速普及,用户量激增,因其收取押金的营运模式而逐渐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而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在政府引导和监管方面还存在空白。但对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就无法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达到最佳水平。因此当前政府应理清共享单车押金的本质,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理念,构建共享经济押金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共享单车 押金 金融监管
一、共享单车交易模式下押金的特点
(一)押金的收取与占有
目前共享单车的交易模式是,共享单车使用人需在各个平台的APP上完成押金交付和账号注册,然后充值用车。共享单车的押金交付发生在租车行为之前,押金退还发生在租赁行为结束后的一定时限内。当消费者租赁行为结束后,如果消费者没有申请退还押金,平台还将持续占有消费者的押金。在此模式下,存在消费者没有租赁使用单车而单车平台仍占有消费者押金的情形。
(二)押金的退还
共享单车的押金同普通合同中的押金退还一样都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退还,但其退还时不需检查单车是否存在毁损,特别是有些平台实行秒退,无法检查单车的完好度。因此,消费者实际缴纳的押金被扣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另外,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押金在双方检查完租赁物时即时退还,大部分平台都设定3-7天不止的退款期限,而部分平台施行秒退。
二、巨额押金形成资金池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失,风险隐患巨大
对于用戶资金去向,各大平台均未明确透露,平台是否在银行设立专用的账户存管不得而知。单车平台就如一家揽储金融公司,如果相关部门对这些资金的用途不加以限制和监管,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将存在平台将资金用作运营费用或另做投资等挪用风险;如果平台运营不善,一旦资金无法及时回撤,极有可能出现诸如P2P跑路、第三方支付资金链断裂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大范围的资金退还申请兑现危机,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存在不当占用资金嫌疑
由于押金退还后,用户再次申请用车比较麻烦,且为了能随时用车,用户很少会申请退还押金。押金进多出少,随着单车用户越来越多,押金规模也随之加大。按照共享单车押金退还规则,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需要2~7个工作日到账;用户不提交退还申请,押金就将一直处于平台控制之下。在充值消费环节,目前各平台均不支持“余额退还”。平台通过免费骑行、充值返现或与商家开展系列优惠活动,吸引新用户并增加用户黏性,以归集更多押金和充值消费金额。此外,部分单车平台押金仅支持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不支持银行转账,存在变相延长用户押金占用期的嫌疑。
(三)平台收入依赖用户资金
目前,摩拜、ofo及其他单车平台均未实现全面盈利,平台主要收入来源还是依靠用户押金资金池的资金以及用户单车使用费,单车的分时租赁费相对于硬件投放、维护管理费等投入还不足以盈利收入。收入来源单一且源于风控需求较高的用户资金,并不是单车市场最佳的长远发展方式。在盈利模式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不排除平台非法使用用户资金进入金融领域。
三、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规范相关制度
监管主体涉及监管政策的制定,鉴于目前地方政府在网络金融的监管问题上各自为政,难以实现对金融服务监管的全覆盖,因此监管政策应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监管最高主体就包括共享单车押金在内的网络金融监管形成顶层设计后,再授权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共享单车虽是互联网创新产物,资金池的临管还是有章可循,有资可鉴的,相关部门应积极联动,明确市场、资金等各环节的监管主体,尽快制定管理规程,特别是针对资金池管理漏洞应及早开展规范化管理,对资金管理、使用、划转、监督等方面加以限制,防控金融风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依据
明确押金在法律上的性质,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并加大对假借共享单车押金之名进行恶意圈钱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止共享单车押金演变为恶意圈钱或非法集资。在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其为一般的商业交易,还是属于非法集资,只有如此,才能不枉不纵。只有明辨具体罪名,适当加大打击力度,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真正有效地阻断共享单车押金滑入恶意圈钱和非法集资的罪恶深渊。
(三)建立共享单车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抓住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运行的关键节点,而不应对其实行面面俱到的严格监管。共享单车押金之类的互联网金融在经营模式、风控方式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很不一样,管的太严,就可能会使其“窒息而死”。在其运营过程中,共享单车公司作为被监管者应及时公开押金数据及管理情况,明确押金收取标准、退还时间和方式,以满足共享单车用户的知情权,同时便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止共享单车押金在金融活动中产生负外部效应,引发金融风险。
(四)探索盈利模式,摆脱资金依赖
各单车平台应通过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和宣传推广力度,在降低单车生产、运管和服务成本的同时,通过提高服务城市的数量、新用户的扩增速度以及每辆单车的日均订单量,快速占领市场、形成规模效应。此外,单车平台可尝试通过扩充单车品类和增加单车来源渠道的方式丰富收支来源,如加入闲置单车租用中介服务等。另外,随着单车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单车平台巨大的人口流量为基础,扩大应用场景,发展支付业务,可降低甚至摆脱对用户资金的过度依赖性。
四、结论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对于联结线上与线下、金融发展与实体发展是具有指引和促进作用的。对于共享单车的监管,特别是沉淀资金的监管并不会必然导致企业运营效率的下降,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应以预防风险为主要侧重点。共享单车技术创新以及沉淀资金的金融创新,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应当将其置于现行法规和监管框架之下,健全民企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